210楼#
发布于:2018-07-31 09:14
行者乙:http://fgj.changde.gov.cn/art/2017/8/16/art_27434_1119419.html常德市规划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0日印发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回到原帖上面的通知是个靶子,它是某些人手头的尚方宝剑,所谓法律依据,官网出处。 该规定是违法的,它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违背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通知印发单位看,显然开发商是他们一伙的,开发商在台前表演,他们在幕后操纵,类似双簧。 为什么商品房业主维权难,原因就在上面。为什么有关部门一直不露面? 有时候我觉得强盗还算讲理的,至少他们承认抢劫的财物开始并不属于他们。上面的规定和流氓一样,抢你的财物不承认是抢,直接说财物就是它的。想当年八国联军入侵,也只是“租”我们的地,签个约,到期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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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楼#
发布于:2018-07-3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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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楼#
发布于:2018-07-3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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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楼#
发布于:2018-07-3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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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楼#
发布于:2018-07-3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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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楼#
发布于:2018-07-3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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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楼#
发布于:2018-07-3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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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楼#
发布于:2018-07-3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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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楼#
发布于:2018-07-31 12:33
顶楼的帖子早已经发给国务院大督查,在常德网是转发,相信政府会处理好这个问题。开发商的水军们,你们就省省吧,莫把镂锅底子都露出来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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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楼#
发布于:2018-07-3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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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楼#
发布于:2018-07-3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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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楼#
发布于:2018-07-31 14:47
忧虑的法师:我草,你600元就能养家糊口,为什么要3000工资?你是猴子派来的逗比么?农民种5亩地就够吃饭了,为什么要辛辛苦苦种10亩?开发商就是来赚钱的啊,我能赚7000为什么只赚你1000?我又不是做慈善!你要你觉得开发商只要赚1000就够了,你就...回到原帖不管你是谁家的鹰犬,看清楚了:你的主人给你开多少工资不取决于你的谋生成本,取决于你做什么事情,假如你每天要打一针脑残灵花1万元,这笔费用你的主子是不会管的。你家种5亩地够吃饭,辛辛苦苦多种5亩是为了换点钱攒起来让你穿衣、读书、买房。开发商不是来赚钱的,是政府拿来当枪使收业主们的钱的。你不能赚7000,更赚不到我一毛钱,你哪来的钱做慈善?别做梦了!开发商赚多少和我的工资没半毛钱关系,我不为开发商工作,不拿开发商的工资,和他们的成本没关系。倒是你的工资可能是开发商成本的组成部分,开发商不会因为你不要工资而降价,你在开发商眼里是什么角色自己心里没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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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楼#
发布于:2018-07-3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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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楼#
发布于:2018-07-31 15:22
忧虑的法师:说的好像企业就不是中国的,企业就是吸血鬼就该死,你是什么年代的老古董了?不懂经济政治就别出来BB了,和你说话真没意思,说不过就人身攻击,有空多回家看看书。企业,开发商,物业,业主都是中国组成的一部分,为什么要帮业主打压开发商,企业,物业?你...回到原帖现在给你免费补课,看仔细了:我没提到过“企业”、“吸血鬼”、“该死”,“企业就不是中国的”你想表达什么意思?“什么年代的老古董”你是怎么联想到的?“企业,开发商,物业,业主”你把这几个词排在一起是学谁的,用的什么分类标准?你知道概念的内涵不?“帮业主打压开发商,企业,物业”是你的意思?不要栽给别人。你是怎么联想到“金贵、税、养活人、创造价值”的?下笔千言离题万里,这就是你看书多的结果?刚才在其他帖子里看到一句话,怎么感觉象在描述你呢?太合适了,“蠢得窝牛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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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楼#
发布于:2018-07-3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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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楼#
发布于:2018-07-3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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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楼#
发布于:2018-07-3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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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楼#
发布于:2018-07-3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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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楼#
发布于:2018-07-3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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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楼#
发布于:2018-07-31 23:27
晚风拂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自己去翻,一定要结合你的购房合同一起看。以你的智商还想在这把水搅混,颠倒黑白?业主已经为开发商的成本费用利润(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都买了单,在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拿回来之前,无车业主没使用权,拿回来后有了使用权,这使用权可以货币化变成受益,在前面的帖子里已经描述过。前后对比,明明是增加了可以货币化的使用权,你偏说被其他业主侵害权益。你是真的“蠢得窝牛屎”还是想愚弄老百姓?建党之初,先烈们就预想到赤旗的天下,当年那些反动腐朽势力怎么会料到。你就等着发抖吧,此贴为证。明天建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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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楼#
发布于:2018-08-01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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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楼#
发布于:2018-08-01 08:28
晚风拂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自己去翻,一定要结合你的购房合同一起看。让你尽情施展就这表现?!论据没有、推理过程没有。这点你学开发商还是学得很象的,没完工就想交差,烂尾楼推给谁呢?你可以补充一下论证过程,提醒你一点: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的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不要歪曲我的说法,你的等于不成立,这栽赃手段太拙劣了。事实是业主已经为车位买单,你们偏偏要把车位抢去再卖一次,不是搭售。开发商也须按会计法记账,你绕了一弯又一弯,千方百计回避晒账本,何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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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楼#
发布于:2018-08-01 08:56
晚风拂柳:你字都认不全,还有脸发帖?字认不全是可以发帖的,用认得的字就行,和有没有脸没关系,你能认全哪些字?你不照样在发帖?你的观点不成立,是混淆视听歪曲事实,已经被我批驳过了。实际上所有业主已经为车位买单(不服你就晒账本),开发商抢走车位的使用权想再卖一次。拿回车位使用权后,不需要车位的业主可以货币化出让该使用权拿到钱,或者购买部分使用权用于停车,选择权在他手里。具体方法在前面的帖子里描述得很清楚了。 坏和蠢描述你自己才贴切,你和人家都聊了这么久还说他“可能是没读过书不认识字”,巴掌扇在自己脸上不觉得疼?你的判断力和想象力也是屌爆了,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的帖子 至于坏嘛,都已经体现在你发的帖子里了。 愿真理和智慧的光芒能照亮你昏暗的内心。 [行者乙于2018-08-01 09:39编辑了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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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楼#
发布于:2018-08-0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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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楼#
发布于:2018-08-0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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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楼#
发布于:2018-08-0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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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楼#
发布于:2018-08-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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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楼#
发布于:2018-08-0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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