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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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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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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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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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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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楼#
发布于:2018-08-0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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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楼#
发布于:2018-08-01 15:38
行者乙:先简化一下,为避免某些人看不明白或者歪曲事实,一个楼盘为一件商品,业主是一个整体(不妨假设就是我一个人买一个楼盘),开发商就是商品(楼盘)的生产商,商品的售价由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开发商作为一个企业,其盈利模式就是卖掉商品拿到利润,然后组...回到原帖不直接回答问题,东拉西扯?”生产这件商品需要付出成本,包括地价、建筑材料、人工、生产工具的购买或租赁等,当然其中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你这”当然“的根据什么?因为你认为当然就当然?那你去珠宝店买珠宝,珠宝那么贵,你是不是可以当然认为人家连店子也卖给你了?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第四条规定:“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该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人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该规定是地下车库所有权“原始取得”广义上的依据。据此,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人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人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人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购房者没有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毫无法律依据,信口开河,你说当然就是当然?你是皇帝,言出法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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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楼#
发布于:2018-08-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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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楼#
发布于:2018-08-0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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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楼#
发布于:2018-08-0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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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楼#
发布于:2018-08-0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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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楼#
发布于:2018-08-0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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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楼#
发布于:2018-08-0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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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楼#
发布于:2018-08-01 14:57
安安4088: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请你注意其中“合法”二字。你认为地下车位是业主的合法财产,合了哪部法律?哪部法律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回到原帖先简化一下,为避免某些人看不明白或者歪曲事实,一个楼盘为一件商品,业主是一个整体(不妨假设就是我一个人买一个楼盘),开发商就是商品(楼盘)的生产商,商品的售价由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开发商作为一个企业,其盈利模式就是卖掉商品拿到利润,然后组织再生产(比如开发下一个楼盘)。生产这件商品需要付出成本,包括地价、建筑材料、人工、生产工具的购买或租赁等,当然其中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开发商的这些成本是有账目的,按会计法操作。卖商品通过和我签合同收款实现,收合同法约束,如果是开发商方面的格式合同,其中霸王条款无效。商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买单后商品的权属转移给我,因此,楼盘上所有建筑物(地上地下)的所有权和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就是我的合法财产。 楼盘是特殊商品,体现在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因为政府是开发商的土地供应商,它为确保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强行介入我和开发商的交易,本来我和开发商是合同法中对等的双方,各自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政府应该是监管方。《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既违反常理也违反合同法。我出钱买的东西凭什么规定其中一部分仍然归卖方所有?!这不是明摆着么?开发商和政府在这笔交易中名义上是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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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楼#
发布于:2018-08-01 14:15
在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基本上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况下,在本论坛仍旧不时有人跳出来企图在文字层面上偷梁换柱强行狡辩,玩弄文字游戏,没有切身利益在作怪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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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楼#
发布于:2018-08-01 14:08
我建议贴主终止本贴的回复。因为反对者有二,一是开发商或跟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比如房地产从业人员等,二是已买车位的人,他们在有偿使用车位,肯定不甘心其他业主无偿使用。激烈反对也属应有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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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楼#
发布于:2018-08-0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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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楼#
发布于:2018-08-0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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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楼#
发布于:2018-08-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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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楼#
发布于:2018-08-0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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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楼#
发布于:2018-08-0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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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楼#
发布于:2018-08-0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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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楼#
发布于:2018-08-01 08:56
晚风拂柳:你字都认不全,还有脸发帖?字认不全是可以发帖的,用认得的字就行,和有没有脸没关系,你能认全哪些字?你不照样在发帖?你的观点不成立,是混淆视听歪曲事实,已经被我批驳过了。实际上所有业主已经为车位买单(不服你就晒账本),开发商抢走车位的使用权想再卖一次。拿回车位使用权后,不需要车位的业主可以货币化出让该使用权拿到钱,或者购买部分使用权用于停车,选择权在他手里。具体方法在前面的帖子里描述得很清楚了。 坏和蠢描述你自己才贴切,你和人家都聊了这么久还说他“可能是没读过书不认识字”,巴掌扇在自己脸上不觉得疼?你的判断力和想象力也是屌爆了,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的帖子 ![]() 至于坏嘛,都已经体现在你发的帖子里了。 愿真理和智慧的光芒能照亮你昏暗的内心。 [行者乙于2018-08-01 09:39编辑了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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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楼#
发布于:2018-08-01 08:28
晚风拂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自己去翻,一定要结合你的购房合同一起看。让你尽情施展就这表现?!论据没有、推理过程没有。这点你学开发商还是学得很象的,没完工就想交差,烂尾楼推给谁呢?你可以补充一下论证过程,提醒你一点: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的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不要歪曲我的说法,你的等于不成立,这栽赃手段太拙劣了。事实是业主已经为车位买单,你们偏偏要把车位抢去再卖一次,不是搭售。开发商也须按会计法记账,你绕了一弯又一弯,千方百计回避晒账本,何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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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楼#
发布于:2018-08-01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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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楼#
发布于:2018-07-31 23:27
晚风拂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自己去翻,一定要结合你的购房合同一起看。以你的智商还想在这把水搅混,颠倒黑白?业主已经为开发商的成本费用利润(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都买了单,在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拿回来之前,无车业主没使用权,拿回来后有了使用权,这使用权可以货币化变成受益,在前面的帖子里已经描述过。前后对比,明明是增加了可以货币化的使用权,你偏说被其他业主侵害权益。你是真的“蠢得窝牛屎”还是想愚弄老百姓?建党之初,先烈们就预想到赤旗的天下,当年那些反动腐朽势力怎么会料到。你就等着发抖吧,此贴为证。明天建军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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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楼#
发布于:2018-07-3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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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楼#
发布于:2018-07-3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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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楼#
发布于:2018-07-3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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