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楼#
发布于:2018-08-01 13:41
安安4088: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请你注意其中“合法”二字。你认为地下车位是业主的合法财产,合了哪部法律?哪部法律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回到原帖
本贴的本意也是呼吁国家完善法律法规。如果有现行法律层面上的明确规定,也就不会有本贴的出现。麻烦弄清楚这一点!不要出来刷存在感!
241楼#
发布于:2018-08-01 14:08
我建议贴主终止本贴的回复。因为反对者有二,一是开发商或跟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比如房地产从业人员等,二是已买车位的人,他们在有偿使用车位,肯定不甘心其他业主无偿使用。激烈反对也属应有之事。
242楼#
发布于:2018-08-01 14:15
在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基本上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况下,在本论坛仍旧不时有人跳出来企图在文字层面上偷梁换柱强行狡辩,玩弄文字游戏,没有切身利益在作怪谁信?
243楼#
发布于:2018-08-01 14:57
安安4088: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请你注意其中“合法”二字。你认为地下车位是业主的合法财产,合了哪部法律?哪部法律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回到原帖
先简化一下,为避免某些人看不明白或者歪曲事实,一个楼盘为一件商品,业主是一个整体(不妨假设就是我一个人买一个楼盘),开发商就是商品(楼盘)的生产商,商品的售价由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开发商作为一个企业,其盈利模式就是卖掉商品拿到利润,然后组织再生产(比如开发下一个楼盘)。生产这件商品需要付出成本,包括地价、建筑材料、人工、生产工具的购买或租赁等,当然其中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开发商的这些成本是有账目的,按会计法操作。卖商品通过和我签合同收款实现,收合同法约束,如果是开发商方面的格式合同,其中霸王条款无效。商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买单后商品的权属转移给我,因此,楼盘上所有建筑物(地上地下)的所有权和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就是我的合法财产。
楼盘是特殊商品,体现在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因为政府是开发商的土地供应商,它为确保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强行介入我和开发商的交易,本来我和开发商是合同法中对等的双方,各自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政府应该是监管方。《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既违反常理也违反合同法。我出钱买的东西凭什么规定其中一部分仍然归卖方所有?!这不是明摆着么?开发商和政府在这笔交易中名义上是合伙人。
244楼#
发布于:2018-08-01 15:04
湖南普通人:这只能说明了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需要修正。法律的模糊地带被开发商钻了空子。就比如今拐卖妇女儿童,法律并没有规定死刑,但是在人民的心中,拐卖儿童罪就该死刑,你是否同意这一点?不要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玩文字游戏,有意思吗?回到原帖
您进行抢答了?抢答也不能离题啊?我问的什么,你答的什么?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法律并不模糊,规定得很清楚,何来“法律的模糊地带被开发商钻了空子"?
245楼#
发布于:2018-08-01 15:05
湖南普通人:这只能说明了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需要修正。法律的模糊地带被开发商钻了空子。就比如今拐卖妇女儿童,法律并没有规定死刑,但是在人民的心中,拐卖儿童罪就该死刑,你是否同意这一点?不要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玩文字游戏,有意思吗?回到原帖
"不要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玩文字游戏",不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您代表人民群众信口开河才叫有意思?
246楼#
发布于:2018-08-01 15:12
湖南普通人:你有没有为开发商站台,你自己清楚,麻烦你把你所有的回贴仔细看一遍,字里行间找找看,能不能找到你奴性的身影。除了会几句,你没读过书,你不认识字,请问你还会什么?人不要脸不重紧,在家呆着就可以了,不要堂而皇之地跑出来卖弄并兜售你的奴性言论。广大...回到原帖
回去翻翻自己的签的购房合同,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现在觉得自己签过的东西就是一坨屎,那是谁不要脸?白纸黑字签了的东西,你要得回来吗?买不买我的账无所谓,总之大家得买法律的账。
247楼#
发布于:2018-08-01 15:18
湖南普通人:本贴的本意也是呼吁国家完善法律法规。如果有现行法律层面上的明确规定,也就不会有本贴的出现。麻烦弄清楚这一点!不要出来刷存在感!回到原帖
地下车位的物权和使用权,《物权法》、《人民防空法》有明确规定,何来模糊地带?您除了信口开河还是信口开河?靠着信口开河来刷存在感?
248楼#
发布于:2018-08-01 15:22
安安4088: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请你注意其中“合法”二字。你认为地下车位是业主的合法财产,合了哪部法律?哪部法律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回到原帖
开发商只不过是修房子卖的企业,本质上和生产糖果卖的企业一样,卖掉产品挣钱。要卖掉的产品他们没有理由保留其中一部分暂时不卖,在他们牵强附会的解释中,似乎地下车位是独立于商品房的,问题要搞清楚其实很简单,晒账本。他们一直不晒就是因为账本是他们盘剥业主的罪证,只不过政府和他们是利益共同体,老百姓拿他们没办法,你不知情还是看不出来?
249楼#
发布于:2018-08-01 15:37
晚风拂柳:回去翻翻自己的签的购房合同,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现在觉得自己签过的东西就是一坨屎,那是谁不要脸?白纸黑字签了的东西,你要得回来吗?买不买我的账无所谓,总之大家得买法律的账。回到原帖
流氓言论及奸商逻辑终于出来了吧!前些年大家都在投诉移动的各种收费及计算方式不合理。按你的逻辑,消费者也是白纸黑字同意了的,可是,注意可是,为什么民愤那么大,大得国务院总理亲自干预,才把没用完的流量可跨月使用,以及今年实行的取消国内漫游等等惠民政策落实。如今实行的并不是合理的,也并不是不可改变的,你可明白?切记,不要倒行逆施!
250楼#
发布于:2018-08-01 15:38
行者乙:先简化一下,为避免某些人看不明白或者歪曲事实,一个楼盘为一件商品,业主是一个整体(不妨假设就是我一个人买一个楼盘),开发商就是商品(楼盘)的生产商,商品的售价由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开发商作为一个企业,其盈利模式就是卖掉商品拿到利润,然后组...回到原帖
不直接回答问题,东拉西扯?”生产这件商品需要付出成本,包括地价、建筑材料、人工、生产工具的购买或租赁等,当然其中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你这”当然“的根据什么?因为你认为当然就当然?那你去珠宝店买珠宝,珠宝那么贵,你是不是可以当然认为人家连店子也卖给你了?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第四条规定:“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该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人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该规定是地下车库所有权“原始取得”广义上的依据。据此,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人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人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人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购房者没有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毫无法律依据,信口开河,你说当然就是当然?你是皇帝,言出法随?
251楼#
发布于:2018-08-01 15:39
湖南普通人:在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基本上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况下,在本论坛仍旧不时有人跳出来企图在文字层面上偷梁换柱强行狡辩,玩弄文字游戏,没有切身利益在作怪谁信?回到原帖
谢谢你的理解和支持

开帖至今已十多天,相信有些人的嘴脸和用心已经暴露无遗,事实的真相即将揭开。原帖早已经发给国务院大督察,转帖在此,不奢望能在这里得到答复。
我们也算是战友了,致礼建军节
252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0
湖南普通人:在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基本上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况下,在本论坛仍旧不时有人跳出来企图在文字层面上偷梁换柱强行狡辩,玩弄文字游戏,没有切身利益在作怪谁信?回到原帖
开发商人人喊打,就等于人家的合法财产可以任意剥夺?你们不是口口声声宪法吗?宪法第十三条就忘记了?你眼里的宪法,是只对业主有效,对开发商无效?
253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1
安安4088:"不要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玩文字游戏",不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您代表人民群众信口开河才叫有意思?回到原帖
那是否就可以由你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可笑至极!所有不合理不适应时代引起民愤的法律都可修改,也必须修改,你难道想凭一已之力挡住社会的进步?
254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1
湖南普通人:我建议贴主终止本贴的回复。因为反对者有二,一是开发商或跟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比如房地产从业人员等,二是已买车位的人,他们在有偿使用车位,肯定不甘心其他业主无偿使用。激烈反对也属应有之事。回到原帖
谢谢你的理解和支持。

开帖至今已十多天,相信有些人的嘴脸和用心已经暴露无遗,事实的真相即将揭开。原帖早已经发给国务院大督察,转帖在此,不奢望能在这里得到答复。
我们也算是战友了,致礼建军节
255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4
安安4088:您进行抢答了?抢答也不能离题啊?我问的什么,你答的什么?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法律并不模糊,规定得很清楚,何来“法律的模糊地带被开发商钻了空子"?回到原帖
好,按你的说法来,请问既然法律规定地下车库归属开发商,那么业主付款买下后却不跟房子一样有不动产权?
256楼#
发布于:2018-08-01 15:49
安安4088:您进行抢答了?抢答也不能离题啊?我问的什么,你答的什么?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法律并不模糊,规定得很清楚,何来“法律的模糊地带被开发商钻了空子"?回到原帖
请解释一下,既然你说法律不存在模糊地带,产权很清楚,那么为什么业主付款买下车位后,却不能跟房子一样拥有不动产权证?难道是国家在耍流氓?
257楼#
发布于:2018-08-01 15:56
安安4088:"不要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玩文字游戏",不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您代表人民群众信口开河才叫有意思?回到原帖
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错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发现错仍然在坚持在死扛,社会的稳定从何而来?不管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否则终将会被人们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里。
258楼#
发布于:2018-08-01 15:57
谢谢各位的关注和参与,问题表述得很清楚了,是非对错就让时间给出答案。本人已标记这个帖子为已解决,不再回复。



也给自己敬个礼,建军节快乐。
259楼#
发布于:2018-08-01 16:16
安安4088:不直接回答问题,东拉西扯?”生产这件商品需要付出成本,包括地价、建筑材料、人工、生产工具的购买或租赁等,当然其中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你这”当然“的根据什么?因为你认为当然就当然?那你去珠宝店买珠宝,珠宝那么贵,你是不是可以当然认为人家...回到原帖
如你所言“购房者没有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说也有“购房者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你都知道并帮我找到了依据啊。一再要求你们晒账本,晒啊。
260楼#
发布于:2018-08-01 16:17
安安4088:"不要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玩文字游戏",不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您代表人民群众信口开河才叫有意思?回到原帖
如果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进步,不需要改变的话,那么世界上只需要律师就可以了,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是你我拍马也赶不上的。可惜,古今中外,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律的改革,从来就不是他们,更不会是你这类人!
261楼#
发布于:2018-08-01 16:19
安安4088:不直接回答问题,东拉西扯?”生产这件商品需要付出成本,包括地价、建筑材料、人工、生产工具的购买或租赁等,当然其中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你这”当然“的根据什么?因为你认为当然就当然?那你去珠宝店买珠宝,珠宝那么贵,你是不是可以当然认为人家...回到原帖
“那你去珠宝店买珠宝,珠宝那么贵,你是不是可以当然认为人家连店子也卖给你了?”你这栽赃的手法也不比前几位高明啊,哈哈哈。
262楼#
发布于:2018-08-01 16:33
安安4088:不直接回答问题,东拉西扯?”生产这件商品需要付出成本,包括地价、建筑材料、人工、生产工具的购买或租赁等,当然其中包括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你这”当然“的根据什么?因为你认为当然就当然?那你去珠宝店买珠宝,珠宝那么贵,你是不是可以当然认为人家...回到原帖
究竟有没有计入,不由甲方说什入了就算计入了,更不能由乙方说没有计入成本就信他说的。很简单,帐本公开,国家审计接手,一目了然。
263楼#
发布于:2018-08-01 16:38
安安4088:开发商人人喊打,就等于人家的合法财产可以任意剥夺?你们不是口口声声宪法吗?宪法第十三条就忘记了?你眼里的宪法,是只对业主有效,对开发商无效?回到原帖
合法吗?如果有不合法的操作,在大清算时你可敢承担不合法的后果?敢否?
264楼#
发布于:2018-08-01 16:48
行者乙:谢谢你的理解和支持。

开帖至今已十多天,相信有些人的嘴脸和用心已经暴露无遗,事实的真相即将揭开。原帖早已经发给国务院大督察,转帖在此,不奢望能在这里得到答复。
我们也算是战友了,致礼建军节
回到原帖
265楼#
发布于:2018-08-01 16:50
湖南普通人:那是否就可以由你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可笑至极!所有不合理不适应时代引起民愤的法律都可修改,也必须修改,你难道想凭一已之力挡住社会的进步?回到原帖
我有象你一样开口闭口人民群众吗?在论坛上,你除了代表自己,还能代表谁?法律该不该修改,你说了能算不?你说了不算,那你该不该遵守现行法律?宪法规定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你比宪法大吗?
266楼#
发布于:2018-08-01 16:54
湖南普通人:请解释一下,既然你说法律不存在模糊地带,产权很清楚,那么为什么业主付款买下车位后,却不能跟房子一样拥有不动产权证?难道是国家在耍流氓?回到原帖
业主买的地下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使用权凭什么取得不动产证?
267楼#
发布于:2018-08-01 16:55
湖南普通人: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错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发现错仍然在坚持在死扛,社会的稳定从何而来?不管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否则终将会被人们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里。回到原帖
您是真理的化身?对与错,您上下咀皮一碰就认定了,别人都得你听的?
268楼#
发布于:2018-08-01 17:10
行者乙:如你所言“购房者没有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说也有“购房者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你都知道并帮我找到了依据啊。一再要求你们晒账本,晒啊。回到原帖
你现在也只敢说"也有"了?你不是认为地下车位一定是业主的吗?
至于晒账本,先不说我不是开发商,即使是开发商,你又有何资格有何权力让人哂帐本?凭你上咀皮顶天下咀皮齐地?
269楼#
发布于:2018-08-01 17:29
湖南普通人:如果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进步,不需要改变的话,那么世界上只需要律师就可以了,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是你我拍马也赶不上的。可惜,古今中外,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律的改革,从来就不是他们,更不会是你这类人!回到原帖
该不该改变,你作为公民个人,有没有权力决定?推动社会进步,莫非是你这类连宪法都无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