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你好。
你所反映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汉寿县境内的十字路口有若干,因我县的财力有限,并未在每个十字路口都安装红绿灯。作为驾驶员要把安全行车时刻装在心中,不能把发生交通事故归因于没有安装红绿灯。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以事实作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你的车辆行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故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划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办案民警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太子庙交警中队签字送达,因你拒签,注明后将认定书送达,并告知“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市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没有诱导你签字。
四、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征求你的意见,是你自己联系拖车还是由交警联系拖车,你表示你联系不到拖车司机,同意由办案民警联系拖车。办案民警联系拖车将事故车辆拖移至汉寿县县政府指定的华旺停车场后,将停车地点告诉你。
五、你到华旺停车场拖车时,华旺管车员打电话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要华旺管车员确认车主身份后(看身份证)就让你把车拖走了,没说过要等上班后再说,不存在打电话不接。
六、你及你家属在办案民警办公室大吵大闹,打桌拍椅,不是如你在贴子中说的“声音大点,碰一下桌子”,严重影响了办案民警正常的办公秩序,当时办案民警对你及你家属提出了口头警告。
七、你所发生的事故时间为周六,第二周周一你来中队要求处理时恰遇办案民警在给上周两起事故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故告知投诉人不必等了,可改日再来,并非周一推周二,周二推周三、周三推周四。
综上所述:太子庙交警中队在办理投诉人投诉的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没有偏袒本地事故车辆的事实。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