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围停车位收费问题,在今年1-2月份,小区业主也维权过,街道组织了一次协调会,结果不了了之,相关单位没给任何结果;此次维权,市住建局通过12345明确回复小区外围停车位归属全体业主,红线内的土地面积分摊给全体业主,详见附件,这说明物业在未经过业主批准,无权封闭收费。而在今年的7月底,物业借着防疫的名义,将外围停车场封闭。业主跟物业反馈过,将业主车牌登记,这样也可避免外来人员出入,物业不同意。为了疫情期间不聚集,避免防疫大局,业主通过12345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也不作为,敷衍塞责。政府和物业的态度是在激化矛盾,破坏良好的抗疫局面,请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君华御庭广大业主的需求,避免业主在疫情期间作出不合适的举动。
附件是12345回复信息及物业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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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喜欢:李不理 |
1楼#
发布于:2021-08-20 17:16
帖内置顶 – – 2021-08-20 17:19
fannyjz网友:
您好!您在网上再次投诉“武陵区君华御庭物业对外围停车场封闭,不让业主停车”的网贴已批转我局。根据市住建和武陵区物管部门回复的建议,现就涉及我局职能职责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君华御庭小区地面停车位规划审批问题 2016年10月,原市规划局依法依规审批了君华御庭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该小区应配建地面停车位422个。经我局现场核实,现配建地面停车位的数量及位置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二、关于君华御庭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我局认为该小区地面停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将小区地面停车位封闭不让业主停车,是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属我局管辖范围,建议您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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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1-08-17 10:17
帖内置顶 – – 2021-08-17 10:23
尊敬的市民
您好! 关于市民反映君华御庭外围地面停车收费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经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平面规划设计图明确了商铺的配套车位在小区商铺前坪,小区业主配套车位在地下室。至于设计图纸的合法性及该区域的归属问题,建议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到现场进行说明。 武陵区城市小区物业指导服务中心 202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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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1-08-0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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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1-08-0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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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1-08-09 16:16
君华御庭一期住宅烟道从下到上尺寸只有23CM*29CM,低层住宅的油烟根本就抽不出去,反映了多次,也没人处理,根据建筑标准,30层的住宅烟道尺寸至少大于50CM*50CM,也不知道当初怎么验收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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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1-08-10 08:01
darlingzh2011:君华御庭一期住宅烟道从下到上尺寸只有23CM*29CM,低层住宅的油烟根本就抽不出去,反映了多次,也没人处理,根据建筑标准,30层的住宅烟道尺寸至少大于50CM*50CM,也不知道当初怎么验收通过的回到原帖这还用想啊,研究研究通过滴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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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1-08-17 10:17
尊敬的市民
您好! 关于市民反映君华御庭外围地面停车收费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经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平面规划设计图明确了商铺的配套车位在小区商铺前坪,小区业主配套车位在地下室。至于设计图纸的合法性及该区域的归属问题,建议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到现场进行说明。 武陵区城市小区物业指导服务中心 202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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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1-08-1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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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1-08-1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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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1-08-17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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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1-08-18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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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1-08-20 17:16
fannyjz网友:
您好!您在网上再次投诉“武陵区君华御庭物业对外围停车场封闭,不让业主停车”的网贴已批转我局。根据市住建和武陵区物管部门回复的建议,现就涉及我局职能职责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君华御庭小区地面停车位规划审批问题 2016年10月,原市规划局依法依规审批了君华御庭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该小区应配建地面停车位422个。经我局现场核实,现配建地面停车位的数量及位置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二、关于君华御庭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我局认为该小区地面停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将小区地面停车位封闭不让业主停车,是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属我局管辖范围,建议您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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