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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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布于:2018-08-31 20:46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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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布于:2018-08-31 13:09
市国土资源局:不了了之网友:
      您好!关于地下车位办产权证,目前全省只有长沙市颁发了少量产权证,常德市暂时还没开展。关于地下车库开发商是否能卖或者出租的问题,请您咨询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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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是你们几个部门一起商定的, 虽然现在文件已经作废,但文件遗留的问题还在,如果业主实际上承担了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权属应该是业主的。既然开发商现在无法证明权属是他的,也就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权属是业主的。开发商拿着业主们的东西再卖给业主,这就是你们当初商定的那份文件一直在帮开发商侵占业主利益的明证。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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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布于:2018-08-31 11:09
不了了之网友:
      您好!关于地下车位办产权证,目前全省只有长沙市颁发了少量产权证,常德市暂时还没开展。关于地下车库开发商是否能卖或者出租的问题,请您咨询房管局。

                                                                               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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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布于:2018-08-31 08:17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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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布于:2018-08-29 23:01
往事要不要再提,忘掉它太不容易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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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布于:2018-08-27 09:01
有言在先:好,依你的诡辩,又提出风险说,有风险才叫投资,反之就不是,那消费怎么就没风险了,产品质量不达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算不算风险?后又提出利润说,有利润回报才叫投资,反之即不是,那购房者购房不仅仅用于自身的生活消费,而是用于升值或出租,算不算...回到原帖
这个法师很变态的,一肚子的坏水,别理她。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8376-9   忧虑的法师:哈哈,我是天天上班不舒服晚上去就网上怼他们那帮脑残!怼完好开心!基层真他妈不是人干的,工资低,待遇差,事情多,还要各方面受气。
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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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布于:2018-08-26 23:58
忧虑的法师:你不承担任何风险,算哪门子投资人?回到原帖
好,依你的诡辩,又提出风险说,有风险才叫投资,反之就不是,那消费怎么就没风险了,产品质量不达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算不算风险?后又提出利润说,有利润回报才叫投资,反之即不是,那购房者购房不仅仅用于自身的生活消费,而是用于升值或出租,算不算有利润回报?
其实你一直在偷换概念,混淆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消费,把投资与消费对立起来。
开发商支付了建设企业的建筑成本和利润就取得了建筑物的所有权,而全体业主支付了开发商所取得的建筑物的建筑成本和利润为什么就不能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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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布于:2018-08-26 21:11
有言在先:你要这样说,不就成诡辩了?回到原帖
你买了房子就是投资人,卖房子的利润你要不要分一点?那个比车库的钱多!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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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布于:2018-08-26 21:09
有言在先:你要这样说,不就成诡辩了?回到原帖
你不承担任何风险,算哪门子投资人?
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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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发布于:2018-08-26 16:56
忧虑的法师:贷款要赚钱这个过程开发商是消费者,建筑企业垫资建设也是要赚钱的开发商是消费者,开发商又会找营销公司销售这个过程中开发商还是消费者。但整个项目开发商是投资者。你买房子之前投资承担风险,你就是投资人。房子修好后购买,就是消费者。回到原帖
你要这样说,不就成诡辩了?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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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发布于:2018-08-26 15:35
有言在先:除了有意盖楼外,我真没看出你哪里针锋相对了,你通篇都在强调投资与消费的概念,那就与你说说投资与消费,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从拿地~贷款~建房~到销售整个环节,看开发商是如何操作的,开发商通过拍卖从政府手里取得土地出让权,这时只付给了政府土地拍...回到原帖
贷款要赚钱这个过程开发商是消费者,建筑企业垫资建设也是要赚钱的开发商是消费者,开发商又会找营销公司销售这个过程中开发商还是消费者。但整个项目开发商是投资者。你买房子之前投资承担风险,你就是投资人。房子修好后购买,就是消费者。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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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发布于:2018-08-26 10:05
有言在先:除了有意盖楼外,我真没看出你哪里针锋相对了,你通篇都在强调投资与消费的概念,那就与你说说投资与消费,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从拿地~贷款~建房~到销售整个环节,看开发商是如何操作的,开发商通过拍卖从政府手里取得土地出让权,这时只付给了政府土地拍...回到原帖
不用理她。说理对讲理的人说才好。
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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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发布于:2018-08-26 00:10
忧虑的法师:你认真看看吧,很针对了。。。回到原帖
除了有意盖楼外,我真没看出你哪里针锋相对了,你通篇都在强调投资与消费的概念,那就与你说说投资与消费,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从拿地~贷款~建房~到销售整个环节,看开发商是如何操作的,开发商通过拍卖从政府手里取得土地出让权,这时只付给了政府土地拍卖保证金,然后拿着拍来的土地出让权找银行贷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钱,再找建筑企业建房,一般都需建筑企业垫资建设,建完楼盘或拿到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又会找营销公司销售,销售收入还银行贷款及建筑企业建设费用,剩下的为自己利润,在这个过程中,按你的投资逻辑,贷款的银行就是投资者了,建筑企业也是投资者了,因为建筑物所有权不发生转让行为,投资是投资,消费是消费,开发商充其量就是一消费行为,不管你开发商是否支付了相关费用,你都不是投资人,是这个混账逻辑吧。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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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4
有言在先:复制粘贴相同的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提出见解及依据,不知道你想说明什么。回到原帖
你认真看看吧,很针对了。。。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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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4
有言在先: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回到原帖
但是在开发商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出售房屋后(仅仅讨论整个小区房屋出售完这种情况),其拥有的权属已经发生了正常的流转。
我回帖的第4点也解释啊了,你要怎么针对?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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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3
有言在先: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回到原帖
仅仅根据《物权法》第135、136、142条的规定,认为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在建造阶段拥有权属,从而认定住宅小区房屋出售之后还拥有相关权属,应该是片面的、缺乏依据的。

虽然物权法规定,开发商在建造阶段拥有所有权,但是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住宅小区的房屋在转让之后,其权属以及附属、配套设施也随之转移了。
这个自相矛盾的话怎么理解?而且地下车库不是附属、配套设施。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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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2
有言在先: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回到原帖
又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设施设备”的解释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窑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所以,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应属于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而且根据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就包括了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修费用,如果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小区业主就没有必要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
现在业主没有出地下车库的物业相关费用(收的管理费也是谁用收谁的不是全体缴纳),引用的杭州的法规啊!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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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1
有言在先: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回到原帖
综上,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作为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其建造成本已经纳入到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权属的转移,其权属也随之转移了,也就是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人防工程转移给了小区全体业主。    这你是贴的结论啊,我发的不是针对吗?
随着房屋的出售,其修建的成本和利润也随之收回了,如果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改建成车库再出租或出售给业主,实际上对地下人防工程这一部分是经过了两次出售,很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    我回帖也针对啊,消费不是投资啊!
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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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发布于:2018-08-25 20:45
忧虑的法师:地下车库不是附属物,地下车库成本含不含在房价内都不等于你们买了房就买了地下车库,消费不等于投资,你找的这个真的是漏洞百出。。。。回到原帖
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
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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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布于:2018-08-25 20:40
忧虑的法师: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回到原帖
复制粘贴相同的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提出见解及依据,不知道你想说明什么。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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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发布于:2018-08-25 20:20
忧虑的法师:地下车库不是附属物,地下车库成本含不含在房价内都不等于你们买了房就买了地下车库,消费不等于投资,你找的这个真的是漏洞百出。。。。回到原帖
可以描述清楚点不?是开发商找的依据漏洞百出还是其他什么漏洞百出?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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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布于:2018-08-25 19:43
不了了之:你好像普法的吧,用法律说话,讲理也行。顶楼有证据,针对那些发表看法本帖欢迎,没有根据乱评一气就请闭嘴旁观。回到原帖
地下车库不是附属物,地下车库成本含不含在房价内都不等于你们买了房就买了地下车库,消费不等于投资,你找的这个真的是漏洞百出。。。。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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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布于:2018-08-25 19:40
不了了之:你好像普法的吧,用法律说话,讲理也行。顶楼有证据,针对那些发表看法本帖欢迎,没有根据乱评一气就请闭嘴旁观。回到原帖
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人一层楼就要价20万,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层楼的产权,不能说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你整栋楼都要归我。)另外现行商品房定价实行市场认知定价模式,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成本无必然联系。
2、 业主是消费者不是投资者,将消费直接等同于投资,这根本就是基本逻辑关系错误。消费跟投资可以说是经济行为的两面,投资是为了生产产品以满足消费并赚取利润,如果将消费等同于投资那整个经济社会都会因为逻辑关系错误而不存在。就本案来说如果业主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因房屋价格内包含某项(人防工程)成本,使得业主变为该项成本(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如果观点成立,那业主购买的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也包含在房屋价格内,按照上述观点推断业主是该建造成本的投资人应对其所创造利润享有收益权,就是说开发商开发产品过程中承担了所有风险,最终利润应由业主享受,业主才是真正投资人,开发商应将房屋成本以外的利润部分还给业主。如果将这种逻辑关系进一步放大到生活中的所有行业那结果将不敢想象。因此这种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来分析,业主的共有部分只能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共有;二是天然共有;三是约定共有。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来源。 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第一,法律没有像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那样,规定车位车库或者人防设施为业主共有,因此这部分不属于法定共有;第二,作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可区分的物,车位车库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它不是民法上的从物,也就不属于天然共有的部分;第三,只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作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允诺,就排除了约定共有。一一排除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后,就可以确定人防车位不是共有的,而属于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且小区公用面积内也并未计入人防工程面积,因此业主所购房屋面积内并未包含人防工程部分。
4、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成就,即产生所有权,建设单位是原始所有权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转移至消费者,但消费者未购买部分(如人防工程)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最为具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包括出售、出租和附赠。
牛屄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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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发布于:2018-08-2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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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布于:2018-08-25 17:19
1
忧虑的法师:找到原文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9/01/3303212_113064773.shtml
再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   2009年6月发布
看了下觉得这篇文章纯粹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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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雷同的观点,支撑观点的依据基本一样,但却经不起推敲,我原文引用不同观点的文章,这些并不是你所说的胡扯。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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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布于:2018-08-25 16:24
忧虑的法师:找到原文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9/01/3303212_113064773.shtml
再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   2009年6月发布
看了下觉得这篇文章纯粹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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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大发善心,不要来捣乱好不好,球球你了。一肚子的粑粑还到处乱飞,别人不拍死你是怕你肚子炸,咦……恶心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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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0-08-02
86楼#
发布于:2018-08-25 16:07
蓝天卫士:方正园的开发商金泰利置业,居然拿着2011年10月10日由常德市规划局颁发而于2018年6月14废止了的《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来举张自己对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力,是胆大妄为还是欺人太盛?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回到原帖
同问。是胆大妄为还是欺人太甚?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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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0-08-02
87楼#
发布于:2018-08-25 16:04
忧虑的法师:找到原文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9/01/3303212_113064773.shtml
再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   2009年6月发布
看了下觉得这篇文章纯粹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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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像普法的吧,用法律说话,讲理也行。顶楼有证据,针对那些发表看法本帖欢迎,没有根据乱评一气就请闭嘴旁观。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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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发布于:2018-08-25 15:18
牛屄扯蛋:恶法,一定是恶法,和宪法冲突。此外,因为业主承担了建设成本,那就是业主享有收益!回到原帖
李时珍的皮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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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布于:2018-08-25 15:11
有言在先: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

近期在《杭州律师》期刊上拜读了王洪涛律师写的一篇文章,“浅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但是,王律师根据《人民防空法》、《物权法》,认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权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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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原文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9/01/3303212_113064773.shtml
再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   2009年6月发布
看了下觉得这篇文章纯粹胡扯。。。只能这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