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楼#
发布于:2018-08-3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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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布于:2018-08-31 11:09
不了了之网友:
您好!关于地下车位办产权证,目前全省只有长沙市颁发了少量产权证,常德市暂时还没开展。关于地下车库开发商是否能卖或者出租的问题,请您咨询房管局。 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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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布于:2018-08-2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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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布于:2018-08-26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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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布于:2018-08-2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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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布于:2018-08-26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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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发布于:2018-08-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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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发布于:2018-08-2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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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发布于:2018-08-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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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发布于:2018-08-26 00:10
忧虑的法师:你认真看看吧,很针对了。。。回到原帖除了有意盖楼外,我真没看出你哪里针锋相对了,你通篇都在强调投资与消费的概念,那就与你说说投资与消费,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从拿地~贷款~建房~到销售整个环节,看开发商是如何操作的,开发商通过拍卖从政府手里取得土地出让权,这时只付给了政府土地拍卖保证金,然后拿着拍来的土地出让权找银行贷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钱,再找建筑企业建房,一般都需建筑企业垫资建设,建完楼盘或拿到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又会找营销公司销售,销售收入还银行贷款及建筑企业建设费用,剩下的为自己利润,在这个过程中,按你的投资逻辑,贷款的银行就是投资者了,建筑企业也是投资者了,因为建筑物所有权不发生转让行为,投资是投资,消费是消费,开发商充其量就是一消费行为,不管你开发商是否支付了相关费用,你都不是投资人,是这个混账逻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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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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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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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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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2
有言在先: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回到原帖又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设施设备”的解释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窑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所以,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应属于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而且根据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就包括了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修费用,如果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小区业主就没有必要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 现在业主没有出地下车库的物业相关费用(收的管理费也是谁用收谁的不是全体缴纳),引用的杭州的法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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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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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发布于:2018-08-25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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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布于:2018-08-25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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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发布于:2018-08-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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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布于:2018-08-2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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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布于:2018-08-25 19:40
不了了之:你好像普法的吧,用法律说话,讲理也行。顶楼有证据,针对那些发表看法本帖欢迎,没有根据乱评一气就请闭嘴旁观。回到原帖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人一层楼就要价20万,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层楼的产权,不能说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你整栋楼都要归我。)另外现行商品房定价实行市场认知定价模式,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成本无必然联系。 2、 业主是消费者不是投资者,将消费直接等同于投资,这根本就是基本逻辑关系错误。消费跟投资可以说是经济行为的两面,投资是为了生产产品以满足消费并赚取利润,如果将消费等同于投资那整个经济社会都会因为逻辑关系错误而不存在。就本案来说如果业主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因房屋价格内包含某项(人防工程)成本,使得业主变为该项成本(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如果观点成立,那业主购买的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也包含在房屋价格内,按照上述观点推断业主是该建造成本的投资人应对其所创造利润享有收益权,就是说开发商开发产品过程中承担了所有风险,最终利润应由业主享受,业主才是真正投资人,开发商应将房屋成本以外的利润部分还给业主。如果将这种逻辑关系进一步放大到生活中的所有行业那结果将不敢想象。因此这种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来分析,业主的共有部分只能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共有;二是天然共有;三是约定共有。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来源。 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第一,法律没有像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那样,规定车位车库或者人防设施为业主共有,因此这部分不属于法定共有;第二,作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可区分的物,车位车库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它不是民法上的从物,也就不属于天然共有的部分;第三,只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作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允诺,就排除了约定共有。一一排除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后,就可以确定人防车位不是共有的,而属于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且小区公用面积内也并未计入人防工程面积,因此业主所购房屋面积内并未包含人防工程部分。 4、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成就,即产生所有权,建设单位是原始所有权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转移至消费者,但消费者未购买部分(如人防工程)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最为具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包括出售、出租和附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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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布于:2018-08-2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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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布于:2018-08-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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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发布于:2018-08-2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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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发布于:2018-08-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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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发布于:2018-08-2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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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布于:2018-08-2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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