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2
有言在先: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回到原帖又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设施设备”的解释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窑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所以,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应属于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而且根据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就包括了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修费用,如果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小区业主就没有必要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 现在业主没有出地下车库的物业相关费用(收的管理费也是谁用收谁的不是全体缴纳),引用的杭州的法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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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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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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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楼#
发布于:2018-08-25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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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楼#
发布于:2018-08-26 00:10
忧虑的法师:你认真看看吧,很针对了。。。回到原帖除了有意盖楼外,我真没看出你哪里针锋相对了,你通篇都在强调投资与消费的概念,那就与你说说投资与消费,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从拿地~贷款~建房~到销售整个环节,看开发商是如何操作的,开发商通过拍卖从政府手里取得土地出让权,这时只付给了政府土地拍卖保证金,然后拿着拍来的土地出让权找银行贷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钱,再找建筑企业建房,一般都需建筑企业垫资建设,建完楼盘或拿到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又会找营销公司销售,销售收入还银行贷款及建筑企业建设费用,剩下的为自己利润,在这个过程中,按你的投资逻辑,贷款的银行就是投资者了,建筑企业也是投资者了,因为建筑物所有权不发生转让行为,投资是投资,消费是消费,开发商充其量就是一消费行为,不管你开发商是否支付了相关费用,你都不是投资人,是这个混账逻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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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楼#
发布于:2018-08-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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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楼#
发布于:2018-08-2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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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楼#
发布于:2018-08-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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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楼#
发布于:2018-08-2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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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楼#
发布于:2018-08-26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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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楼#
发布于:2018-08-2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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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楼#
发布于:2018-08-31 11:09
不了了之网友:
您好!关于地下车位办产权证,目前全省只有长沙市颁发了少量产权证,常德市暂时还没开展。关于地下车库开发商是否能卖或者出租的问题,请您咨询房管局。 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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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楼#
发布于:2018-08-3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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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楼#
发布于:2018-09-01 07:38
文件是你们几个部门一起商定的, 虽然现在文件已经作废,但文件遗留的问题还在,如果业主实际上承担了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权属应该是业主的。既然开发商现在无法证明权属是他的,也就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权属是业主的。开发商拿着业主们的东西再卖给业主,这就是你们当初商定的那份文件一直在帮开发商侵占业主利益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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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楼#
发布于:2018-10-1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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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楼#
发布于:2018-10-13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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