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兵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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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楼#
发布于:2018-08-16 13:50
忧虑的法师:你这个说法很奇怪,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
到底是人腐败了钻空子导致法律出问题还是法律出问题了导致人钻空子变得腐败?
到底是黑社会腐蚀了警察还是警察腐败滋生了黑社会?
到底是坏人多了社区变差,还是社会变差让坏人变多?
哪一部法律的出台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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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你就是在混淆视听,我说的“官腐”你不懂呵?还跟鸡和蛋扯在一起了。
简单的给你理一理两者的关系:
假如官不腐,其余现象肯定会很少。
假如官腐了,通过拨乱反正之后,其余现象也会随之减少。
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相互影响,相互促生。
至于一个先后的问题,应该不是鸡与蛋的问题,应该是同时发生。
都是从小变大,官小变成官大、小贪官变成大贪官,没有节制,将会成为无官不贪。
比如,你从娘肚子里出生,肯定很小,如果跟你现在一样大,你娘生得你出来呵?
水兵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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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楼#
发布于:2018-08-16 13:54
忧虑的法师:常德那个小区?我想去见识下回到原帖
华府天地,前后两栋大楼的地下室,是整个常德市标准的人防工程之一。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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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楼#
发布于:2018-08-16 15:06
水兵1986:忧虑的法师,我看你就是纯粹的在扯蛋,别在这里丢人现眼了。法律肯定是站在绝大多数人即大众或人民的立场上,才能称其为公平的。回到原帖
哈哈,我也劝过她,她不听。和她说话很累的。
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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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楼#
发布于:2018-08-16 15:46
忧虑的法师:有土地使用证又不代表你就有了那片地的所有权。。也不代表你就有了那片地的地下附属物的使用权。。。。回到原帖
国有土地因业主购房享有使用权,并没说所有权,房地产开放商就更谈不上拥有所有权,只不过是把国有土地出让权转移给了购房者。配套设施归属问题,按你逻辑,既然与业主没多大关系,那怎么不建成地下娱乐场所或仓库之类的地方,那样还比卖车位赚钱。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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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楼#
发布于:2018-08-16 16:45
有言在先:国有土地因业主购房享有使用权,并没说所有权,房地产开放商就更谈不上拥有所有权,只不过是把国有土地出让权转移给了购房者。配套设施归属问题,按你逻辑,既然与业主没多大关系,那怎么不建成地下娱乐场所或仓库之类的地方,那样还比卖车位赚钱。回到原帖
水无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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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楼#
发布于:2018-08-16 17:08
忧虑的法师:你这个说法很奇怪,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
到底是人腐败了钻空子导致法律出问题还是法律出问题了导致人钻空子变得腐败?
到底是黑社会腐蚀了警察还是警察腐败滋生了黑社会?
到底是坏人多了社区变差,还是社会变差让坏人变多?
哪一部法律的出台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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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侠的日子,真的很累,何必呢?
水无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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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楼#
发布于:2018-08-16 17:12
忧虑的法师:业主主张人防车库的所有权,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设成本进入了房价。这个理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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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产籍图。
    第十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
   目前,争论的焦点无非也就是这张证,既然有相关规定,可以办证,但现实中却办不了,请问障碍在哪里?
水兵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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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楼#
发布于:2018-08-16 17:21
行者乙:哈哈,我也劝过她,她不听。和她说话很累的。回到原帖
说话说理,没理不发言。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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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楼#
发布于:2018-08-17 07:44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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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楼#
发布于:2018-08-17 08:26
有言在先:国有土地因业主购房享有使用权,并没说所有权,房地产开放商就更谈不上拥有所有权,只不过是把国有土地出让权转移给了购房者。配套设施归属问题,按你逻辑,既然与业主没多大关系,那怎么不建成地下娱乐场所或仓库之类的地方,那样还比卖车位赚钱。回到原帖
国家法律规定要修人防工程啊,你以为别人想修?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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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楼#
发布于:2018-08-17 08:28
水兵1986:忧虑的法师,我看你就是纯粹的在扯蛋,别在这里丢人现眼了。法律肯定是站在绝大多数人即大众或人民的立场上,才能称其为公平的。回到原帖
那你说的恶法是哪一部?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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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楼#
发布于:2018-08-17 08:28
问号110:这就对了。

第五条
国 家 对 人  民  防 空 设 施  建设 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 家 鼓 励、支持 企业事 业 组 织、社 会
 团  体 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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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什么是投资什么是消费。。。。。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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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楼#
发布于:2018-08-17 08:32
水兵1986:一看你就是在混淆视听,我说的“官腐”你不懂呵?还跟鸡和蛋扯在一起了。
简单的给你理一理两者的关系:
假如官不腐,其余现象肯定会很少。
假如官腐了,通过拨乱反正之后,其余现象也会随之减少。
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相互影响,相互促生。 ...
回到原帖
恶法来了,人人平等的天平就倾斜了。你说啊,不是天生恶法,恶法那里来的?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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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楼#
发布于:2018-08-17 08:32
水无沙:键盘侠的日子,真的很累,何必呢?回到原帖
这也叫键盘侠?你懂键盘侠的定义么!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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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楼#
发布于:2018-08-17 08:38
行者乙:哈哈,我也劝过她,她不听。和她说话很累的。回到原帖
不管我说什么你们都能扯别的,我也是醉了,我列举的法律和条文及回复每一个针对回复的,全部是扯别的,,,,普法好累。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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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楼#
发布于:2018-08-17 08:44
业主主张人防车库的所有权,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设成本进入了房价。这个理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人一层楼就要价20万,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层楼的产权,不能说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你整栋楼都要归我。)另外现行商品房定价实行市场认知定价模式,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成本无必然联系。
2、 业主是消费者不是投资者,将消费直接等同于投资,这根本就是基本逻辑关系错误。消费跟投资可以说是经济行为的两面,投资是为了生产产品以满足消费并赚取利润,如果将消费等同于投资那整个经济社会都会因为逻辑关系错误而不存在。就本案来说如果业主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因房屋价格内包含某项(人防工程)成本,使得业主变为该项成本(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如果观点成立,那业主购买的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也包含在房屋价格内,按照上述观点推断业主是该建造成本的投资人应对其所创造利润享有收益权,就是说开发商开发产品过程中承担了所有风险,最终利润应由业主享受,业主才是真正投资人,开发商应将房屋成本以外的利润部分还给业主。如果将这种逻辑关系进一步放大到生活中的所有行业那结果将不敢想象。因此这种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来分析,业主的共有部分只能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共有;二是天然共有;三是约定共有。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来源。 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第一,法律没有像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那样,规定车位车库或者人防设施为业主共有,因此这部分不属于法定共有;第二,作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可区分的物,车位车库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它不是民法上的从物,也就不属于天然共有的部分;第三,只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作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允诺,就排除了约定共有。一一排除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后,就可以确定人防车位不是共有的,而属于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且小区公用面积内也并未计入人防工程面积,因此业主所购房屋面积内并未包含人防工程部分。
4、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成就,即产生所有权,建设单位是原始所有权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转移至消费者,但消费者未购买部分(如人防工程)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最为具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包括出售、出租和附赠。

你们人多我认怂。  有本事就以上4点做出针对性驳斥!你们无非就是争论:
1.地下车库成本在开发商报价内。
2.消费等同于投资。
3.地下车库是业主共有(公摊)。
4.买房就买了车位。
不要东拉西扯了。
牛屄扯蛋
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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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楼#
发布于:2018-08-17 08:49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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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5-04-18
107楼#
发布于:2018-08-17 09:08
忧虑的法师:不管我说什么你们都能扯别的,我也是醉了,我列举的法律和条文及回复每一个针对回复的,全部是扯别的,,,,普法好累。回到原帖
普法本来是好事,你现在做还不合适,不只我一个这么提醒你了。你也说过上网怼“脑残”网友很开心,因为天天上班受气。建议也给过你,你这样上班受气下班受累主要是业务不精,综合素质待提高。我说的你可能不信,110和水兵他们可是真正的高手,看似简单一招,实则有千钧之力,就像武侠小说里的少林大力金刚指,你想混论坛,至少听听他们的劝,他们网神的头衔可不是浪得虚名。
行者乙
六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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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287715
  • 最后登录2025-04-18
108楼#
发布于:2018-08-17 09:51
牛屄扯蛋:有两种地下车库,一种是人防工程,一种是有独立产权的车库,也就是分割了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和商品房享有同等权利。楼主意思,准备霸占?回到原帖
你不要会错意了,是顶楼所指“规定”把部分本应属于业主的车库不分青红皂白放在开发商名下,从这个角度说,该规定是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的。作为规定,只要他侵犯了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说它违法就是成立的,关于充分必要条件的问题就不用在这里解释吧?我的观点应该也表述清楚了,商品谁买单谁拿走,业主没买单的东西当然不能拿,那不是我关注的部分,不多说是正常的。你也不想想,我本来是要拿回被侵占的权益,怎么可能去侵占别人的?!那岂不是自扇耳光,哈哈
大道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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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440791
  • 最后登录2022-08-17
109楼#
发布于:2018-08-17 16:33
规范性文件违法可申请撤销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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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287715
  • 最后登录2025-04-18
110楼#
发布于:2018-08-17 17:00
大道无形:规范性文件违法可申请撤销回到原帖
谢谢关注,上面的文件已经在今年六月废止了,应该是发文部门知错了。但该文件在执行期间可能引发了很多不应有的纠纷,至今仍有开发商引用它作为租售地下车位的官方依据。
牛屄扯蛋
禁止发言
禁止发言
  • UID308730
  • 最后登录2025-01-13
111楼#
发布于:2018-08-17 18:17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行者乙
六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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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287715
  • 最后登录2025-04-18
112楼#
发布于:2018-08-17 20:40
牛屄扯蛋:本人挺佩服有信念的人,她们很充实,思想很丰富,至死不渝。回到原帖
没有信念的人是可悲的。论坛里这几天关于地下车位的讨论有点火,在开发商和政府面前,业主是绝对的弱势群体,不知何时才能要到应得的权益,过程肯定很艰难。你也旁观多时了,我们只是据理力争。110、水兵、老鹰、老江等网友带着满满正能量的言辞让我很感动,同声相应、同气相求。顶楼所指“规定”的废止,虽然不是我们争取来的,但是至少给了我们很大的希望,公平和正义难免迟到,却不会缺席。谢谢关注。
不了了之
二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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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524795
  • 最后登录2020-08-02
113楼#
发布于:2018-08-18 10:41
市规划局: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已交办相关科室办理,近期将给您答复。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关心与支持!回到原帖
方正园的开发商把你们作废的文件当依据,卖了一些地下车位,还在继续卖和出租,租金还特别高。每年每个车位收管理费380元,去年一个车位租金2500元,今年要收3800元。
行者乙
六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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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287715
  • 最后登录2025-04-18
114楼#
发布于:2018-08-19 08:25
问号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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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3-03-08
115楼#
发布于:2018-08-19 11:29
忧虑的法师:那你说的恶法是哪一部?回到原帖
你能说地方法规全是依宪而制吗?
问号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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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3-03-08
116楼#
发布于:2018-08-19 11:34
忧虑的法师:搞清楚什么是投资什么是消费。。。。。回到原帖
建房成本中有人防费,难不成你识字呀?
问号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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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3-03-08
117楼#
发布于:2018-08-19 11:52
忧虑的法师:不管我说什么你们都能扯别的,我也是醉了,我列举的法律和条文及回复每一个针对回复的,全部是扯别的,,,,普法好累。回到原帖
法律并不是用拿来主义去为权贵代言。多少法官已裁决人防地下车库归全小区业在和平时代有使用权,地球人全知道,唯你不知道。政府法定的非营业性质的承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有种你就卖产权,卖不了产权,在业主的地盘内,就归业主所有,因为这不是祖宗留下的宝藏,而是你动了业主的奶酪。
行者乙
六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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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5-04-18
118楼#
发布于:2018-08-19 12:42
问号110:你能说地方法规全是依宪而制吗?回到原帖
我越来越好奇:上面这位法师的身份和动机。想不明白,太奇葩了。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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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5-04-18
119楼#
发布于:2018-08-19 13:00
问号110:法律并不是用拿来主义去为权贵代言。多少法官已裁决人防地下车库归全小区业在和平时代有使用权,地球人全知道,唯你不知道。政府法定的非营业性质的承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有种你就卖产权,卖不了产权,在业主的地盘内,就归业主所有,因为这不是祖宗...回到原帖
开发商的运作我也了解过一些,谁会没有几个朋友呢,只不过一些东西是大伙心领神会,不拿上台面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