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楼#
发布于:2018-08-23 15:22
行者乙:放出的文件有官网出处的链接,错不错你打开看就是,你也可以借机“普法”嘛回到原帖文件还真是所有权归开发商,再次查询了人防法和物权法。有冲突,各地地方性法规和判例都不同,判例人防地下车库归国家的,比如钦州。也有判归开发商的比如江苏盐城。地方性法规郑州广州上海是开发商所有,济南是国家所有。但是都不可能是业主的,最简单的道理,合同约定,如果未计入公摊并且合同对车库有约定,那么所有权人不是开发商就是国家。如果计入公摊或者合同未做约定,车库才会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业主。那么,开发商是傻子吗?他开发的是人防工程他不知道吗?他请的律师是废物吗?他会不在合同里面把车库和居住区域混于一谈白送吗?所以你最好回头看看你自己的购房合同,合同已经有了约束的话,业主签合同时就该知道,如果开发商方面没有在公摊方面造假,没有把地下车库纳入公摊的话,业主这时候组团喊车库应该业主白拿,业委会管理,只能说人还是应该要点自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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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楼#
发布于:2018-08-2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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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楼#
发布于:2018-08-23 17:35
行者乙:论坛上有个现成的案例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9248-1 ,你有兴趣的话可以参与,不妨为开发商的做法找找借口。回到原帖呵呵,先不说那个帖子还没结果,就算有结果又怎样?不同的小区,不同的合同条款,有些是销售,有些是租赁,情况不同,你觉得一个判例就要全国通用吗?在依法的情况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常识。很诧异,你开口就要论坛封杀别人,结果那个帖子里也没见你多文明,开口就骂人。。。。。我还是哪句话,多争论无益,论坛里讲不清道理,我没必要提开发商找借口,我自己14万搞了个车位,我也心疼,我研究过购房合同,没漏洞。你觉得你的权益受到伤害,你可以拿着合同咨询律师,也可以打码个人信息了丢到论坛,大把大牛会给你分析。一堆人合同都没看到,小区名字也不知道,就讨论车库归属是不是想太多了。 开发商需要什么借口?我不是替开发商说话,现实情况就是一大堆法律法规规定了,如果车库被纳入公摊,那么车库归所有业主共有这肯定没问题,如果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合同对专属车位做了不属于业主的约定的话。要么所有权是国家,开发商享有收益权,要么所有权是开发商,国家有紧急情况的征用权。你自己不能无视这些法律法规。 现在是你不讲道理,不看合同,也不搞清楚车库有没有纳入公摊,就是认为车位应该归业主,别人说的也不听,有异议就是为开发商找借口,感觉你就是业主是弱者,弱者天生有理。继续讨论真的没意义,不再回复了。最后劝你一句,举张个人权利没错,但是要把自己的理由和依据一起说出来才有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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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楼#
发布于:2018-08-23 19:32
youqibing:呵呵,先不说那个帖子还没结果,就算有结果又怎样?不同的小区,不同的合同条款,有些是销售,有些是租赁,情况不同,你觉得一个判例就要全国通用吗?在依法的情况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常识。很诧异,你开口就要论坛封杀别人,结果那个帖子里也没见你多文明...回到原帖如果你看了我顶楼的帖子还能说出这一通话也算服了你,没记错的话你也自称过为别人“普法”,巧的是那位法师也是自诩“普法”的,笑煞我也。暂且先把你当作真的普法者,先提醒你一下,我这开了几贴是有关联的。149楼你提到的文件正是我所攻击的目标,此文件已经被废止,原因正是我现在要规划局解释而迟迟得不到解释的,这是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在本人开的其他帖子里已经说了很多。不妨再请你高抬贵眼,看看我几个帖子的顶楼,是找政府有关部门喊话,不是在找大牛指点迷津,更不是找律师维护本人的权益。至于你“封杀”之说,不知从何说起,禁言是一种惩戒,不少大咖也曾被禁言。本人什么时候才开口提禁言,你可知前情?“开口就骂人”请你看清楚了再说。那位的恶意和恶行已被我晒起,你对此有何评论?你身为普法者,竟然说我无视法律法规,在你眼里宪法大还是地方规定大?!你所说的本人“不讲道理”,我倒想听听你的高论,当然了,请你想好了,找到依据了再说,不要学那位“普法”者说了一通又加一句不好意思前面说错了。本人所有言辞都可作为呈堂证供,你要有本事,也给本人普下法,否则你说的这些还请带回自家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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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楼#
发布于:2018-08-24 08:44
你自己开贴不是说的很清楚了吗?我也没空咬文嚼字说的那么正规了。你那套逻辑不就是车库实际是业主出钱修建的,那么车库作为附属设置就应该所有权归业主吗?国家级的物权法对附属设施的规定,防空法对人防设置的规定,各个地方性法规。全国各地对地下车库归属的法院判决麻烦你都看看。你质疑已作废的文件没错,但是同时说所有权归业主?我也想这等好事,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还是哪句话,看合同看法律办事。至于是否有辱骂这种事,你也别搞双标,你挂法师骂人,也没错,但是也没见你说的多好听,你给我的帖子连接里就有你骂别人的回帖,你是不是忘了,你应该回头看看。然后在我并未主动对你人身攻击,你也没证据的情况下,我被你贬低成了开发商利益代表,在你提出各种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你是不是应该也对别人给出的一些理由进行核实和比较?不要觉得不是替弱者说话就是对立面的利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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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楼#
发布于:2018-08-24 13:02
youqibing:你自己开贴不是说的很清楚了吗?我也没空咬文嚼字说的那么正规了。你那套逻辑不就是车库实际是业主出钱修建的,那么车库作为附属设置就应该所有权归业主吗?国家级的物权法对附属设施的规定,防空法对人防设置的规定,各个地方性法规。全国各地对地下车库归属...回到原帖你是不是搞错了?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7659-20,390楼你的话“你看清楚字,我说的其他类似的帖子,不是说你。 ”那个帖子也是我开的,你到底是不是说我?是不是我的账号针对你发言?我什么时候挂法师骂人了?扰乱、捣乱和骂人不同吧?至于用词什么时候算辱骂,是要看语境的,本人用过不少贬义词,有的算骂,有的不算,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算人身攻击,否则早被投诉禁言了。这里看咱不顺眼的家伙多了去,也不乏律师等吃法律饭的。不用把你的观点扣到我头上,认理不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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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楼#
发布于:2018-08-24 15:22
你要看清楚意思,其他类似的帖子,那就代表不是那个贴。当时肯定也就是并没有说是你污蔑我,你知道我说的是什么意思?并且那个帖子里面在那个之前并没有我们讨论的内容。倒是后来被你追加说成是开发商利益代表了。我说的其他类似贴,我找了找,具体是这个贴,今年4月份的。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1699-1,也是某小区因为地下车库归属问题引起矛盾,结果小区维护陷入瘫痪的。可以看到,仅仅是因为我说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根据当初的规划,比如有没有计入公摊,以及合同的规定来看待。就被说成开发商是狗腿子。事情我已经解释清楚了。回到最初的核心问题,也没多大讨论必要,车库的归属肯定不是一份作废的市级的文件能决定的。信得过相关部门的解释就信,不服气也可以律师和司法部门请求争出个结果,我认为的依据都已经说了,真的也没必要回了。论坛就是摆道理说上100年,不服气的也还是不服气,不可能解决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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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楼#
发布于:2018-08-2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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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楼#
发布于:2018-08-27 10:11
行者乙网友:
您的市民留言“规划局:你们凭什么规定城区住宅建设项目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有由市房管局起草,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于2011年10月10日联合行文发布的。该文第五条第(一)项的制定依据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由于该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了《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常规发〔2018〕4号),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废止了《管理规定》。目前,该《管理规定》已失去法律效力,属废止文件。 感谢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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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楼#
发布于:2018-08-27 13:19
市规划局:行者乙网友:不好意思,虽然你废止了,废止的理由是讲的“由于该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说得很含糊,未说具体原因,那文件废止之前的行为是否继续有效就依然存在争议,有言在先补一块板砖: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有由市房管局起草,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于2011年10月10日联合行文发布的。该文第五条第(一)项的制定依据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那么说明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属于部门规章,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定,说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大家必须遵守。再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定,规范性文件对规章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与其相抵触,没有规章依据的更不得作出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那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说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并允许建设单位依法转让、租赁,《常德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为何就武断的定义地下停车场归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在出售房产项目前确归其所有,但销售完了依然规定为其所有未免有无依据之嫌疑,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开发企业投资地下停车场的成本已经分摊进房屋销售价格,那么房屋销售完毕之后,所有的业主就是实际的投资者,地下停车场建筑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让,由开发企业转给了全体业主。综上所述,有言在先觉得该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缺乏依据应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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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楼#
发布于:2018-08-2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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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楼#
发布于:2018-08-27 16:44
市规划局:行者乙网友:首先感谢规划局的答复,但答复回避了我的提问。顶楼的问题是造成有的业主合法权益被开发商侵占的直接原因,导致了一些纠纷,给一些业主们已经造成了损失。简单的说:以前有的业主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理应拥有其权属,你们一纸文件却把权属给了开发企业。你们有责任和义务澄清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并纠正原文件导致的侵权。159楼网友有言在先说得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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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楼#
发布于:2018-09-07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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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楼#
发布于:2018-09-1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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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楼#
发布于:2018-09-11 12:44
依法废止是好事,现在我们车可以停地下车库了吗?以前办糊涂事的官员怎么处理,如此胆大妄为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应有个交待,是否有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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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楼#
发布于:2018-09-17 08:50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15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16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17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34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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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楼#
发布于:2019-05-21 15:05
开发商住房子地下车库可是一笔大投入,他不卖车位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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