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噪音污染管理,常德市政府已多次发文规范,我也通过7262110详细咨询了解,并就环保监测问题也向市环保局监察大队询问,他们给我推荐了如截图所示的政策法规文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结合本市常政发(2013)8号文件,所以主张武陵区公安局积极治理商户商贩的小电喇叭在居民住居区做销售的扰民行为。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11272904 ![]() 可是,永安派出所以各种理由不作为,任由辖区商户小电喇叭每天在居民楼下从早吆喝到半夜。江警官甚至以法律的代言人自居,将投诉者踢向环保局。虽然我89年毕业于公共卫生专业,环境卫生学是专业之一,也于99年在市党校法律班结业,但所学专业根本跟不上层出不穷的新时期法律法规与政策。每每遇到模凌两可的问题,我都会广纳良策,反复进行知识更新。但是,我们的执法部门说什么也不能与新的法律法规脱节啊!按照专业术语解释“噪音”与“扰民”,还是请永安派出所江警官把电话中所言,在这里公开讲解,让政府网站网友吐故纳新,提升知识面。 期待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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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7-11-30 16:37
帖内置顶 – 市公安局 – 2017-11-30 16:37
网友:
您好!您于11月21日在常德政府网《常德论坛-市民留言》发表的题为《向永安派出所江警官请教》的帖子,武陵公安分局永安派出所已获悉,永安派出所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该市民向永安派出所报警后,永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及时处警,进行处置。针对该问题,永安派出所已出警多次,积极协调。当日接警后,永安派出所江警官也第一时间出警处理,进行协调。之后也与当事人电话沟通交流,进行回访,将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感谢您对武陵公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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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7-11-23 11:19
帖内置顶 – – 2017-11-23 14:51
看来大家对规范性文件、对于一些法律概念还不是很了解;
1、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他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属于规范性法文件,位阶高;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属于普通规范性文件,位阶低。 2、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位阶低,不是“法”,没有法律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效力,是一纸空文。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体系的一个补充,《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除了守法外,属于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的,同样也要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其约束,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常政发(2013)8号文件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目前在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为2年)。不论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还是行政管理机关,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中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职责分工,相关执法部门必须执行;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授予了公安机关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如果对群众关于高音喇叭、电喇叭噪音扰民的投诉不予处理,则涉嫌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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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7-12-0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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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7-11-30 16:37
网友:
您好!您于11月21日在常德政府网《常德论坛-市民留言》发表的题为《向永安派出所江警官请教》的帖子,武陵公安分局永安派出所已获悉,永安派出所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该市民向永安派出所报警后,永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及时处警,进行处置。针对该问题,永安派出所已出警多次,积极协调。当日接警后,永安派出所江警官也第一时间出警处理,进行协调。之后也与当事人电话沟通交流,进行回访,将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感谢您对武陵公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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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7-11-29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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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7-11-2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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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7-11-26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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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7-11-24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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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7-11-2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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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7-11-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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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7-11-2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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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7-11-24 09:28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相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上网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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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7-11-23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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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7-11-2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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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7-11-23 14:37
七彩阳光:地方性法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是重在执行法律和法规!回到原帖安安4088 2017-11-23 11:19 47楼 看来大家对规范性文件、对于一些法律概念还不是很了解; 1、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他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属于规范性法文件,位阶高;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属于普通规范性文件,位阶低。 2、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位阶低,不是“法”,没有法律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效力,是一纸空文。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体系的一个补充,《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除了守法外,属于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的,同样也要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其约束,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常政发(2013)8号文件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目前在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为2年)。不论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还是行政管理机关,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中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职责分工,相关执法部门必须执行;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授予了公安机关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如果对群众关于高音喇叭、电喇叭噪音扰民的投诉不予处理,则涉嫌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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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7-11-23 14:36
微笑的麦穗:来学习哈,期待江警官的权威解释回到原帖安安4088 2017-11-23 11:19 47楼 看来大家对规范性文件、对于一些法律概念还不是很了解; 1、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他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属于规范性法文件,位阶高;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属于普通规范性文件,位阶低。 2、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位阶低,不是“法”,没有法律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效力,是一纸空文。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体系的一个补充,《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除了守法外,属于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的,同样也要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其约束,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常政发(2013)8号文件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目前在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为2年)。不论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还是行政管理机关,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中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职责分工,相关执法部门必须执行;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授予了公安机关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如果对群众关于高音喇叭、电喇叭噪音扰民的投诉不予处理,则涉嫌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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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7-11-2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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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7-11-23 11:19
看来大家对规范性文件、对于一些法律概念还不是很了解;
1、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他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属于规范性法文件,位阶高;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属于普通规范性文件,位阶低。 2、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位阶低,不是“法”,没有法律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效力,是一纸空文。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体系的一个补充,《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除了守法外,属于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的,同样也要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其约束,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常政发(2013)8号文件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目前在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为2年)。不论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还是行政管理机关,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中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职责分工,相关执法部门必须执行;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授予了公安机关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如果对群众关于高音喇叭、电喇叭噪音扰民的投诉不予处理,则涉嫌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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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17-11-2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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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7-11-23 08:44
问号110:https://wapbaike.baidu.com/item/%E5%9C%B0%E6%96%B9%E6%80%A7%E6%B3%95%E8%A7%84/300922回到原帖美女: 你还根本没分清何为“地方性法规”、何为“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想和我纠缠 ...... ![]() ![]() ![]() 为什么说常德市制定的不叫“地方性法规”?简言之,“常德市”不够格(以前的说法 —— 《立法法》修改以后,现在常德市才可以立法:是“设区的市”) !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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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7-11-23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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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17-11-23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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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7-11-22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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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7-11-2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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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7-11-2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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