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就之前反映的问题,临澧交警“采用偷换概念”回复称:“道路标线非常清晰,没有看不清的现象。”标线清晰与它缺乏荧光反射不是同一概念,本人不是投诉标线画得不清晰,而是投诉清晰的标线没有湿反射功能、不达国标造成广大驾驶员(包括我)在雨夜和极端天气下不能清晰的辨认标线。电子眼拍到的只是结果,它无法判断雨夜误压无反射的标线发生的背后故事过程。不看发生个案发生过程与背景就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一样,糊涂的判员只会看死亡结果而判罪,而公平的判员会去了解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判后者无罪,从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交通电子眼它是没有人的智能脑子的,它不会分析事情发生的原因。国标是经专家论证的具有科学性的行业标准,规定反光标线涂料须含18%-25%玻璃微珠(这玩意儿贵,不加它一平米可节约1.8-2元,数据来源CCTV2018),以确保施划的标线能够持续反光,在任何条件下都能清晰可见不会冤枉驾驶员。不按国标执行等同于虚设,说白了就是在利益面前作假,由此电子眼拍到的仅是表面证据或伪证据,结果不言而喻。 重大疑问:既然有国标,临澧县为何不执行?那国家制定的国标意义与目的何在? 个案事实:2022年3月30日下午12:52湘J53815小车在文化街与下河街交叉路口压黄色标线逆向行驶,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 发生背景:(一)当时天降中雨(有气象资料与现场行人打雨伞为证),交警部门也承认下雨事实,路面湿滑且能见度大大降低,的确看不清标线,其根本原因在于该路段标线在雨夜无逆反射功能,不符合GB5768.3-2009对各类标线的规定,不符合GB/T24722及GB/T 16311-2009相关标准“雨夜标线应具备湿状态下的逆反射性能,在雨夜具有良好的视认效果”的要求;(二)车辆在该富民巷由东往西行驶时,指示标志被路边摆摊小贩树立的大伞遮挡(图片#4);(三)右转道口长期被社会车辆停放挤占造成车道狭窄无法正常通过(图片#4与9)。 临澧交警队辩称:路上有多个路牌且放置反光桶。 事实上,经实地现场反复查看,该巷路牌设置全部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所规定的标准,问题分别是: 一、进路入口T型交叉路口无提前提醒标志(预设警示标志),该国标4.3.2.2规定:“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宜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志,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见图#1) 二、出巷口处(本人嫌疑违法点)警示与指示标志均设置不规范,该国标5.2.2规定:“直行标志和转弯标志应设置于需要控制车辆行驶方向的交叉口或路段前30m~90m处”。实际设置为:转弯标志离路口只有5米,直行禁止标志距路段前不20米。这种不规范的结果直接造成驾驶人落入陷阱,想退也退不了;(见图#4A) 三、标志之间间距错误,该国标4.3.3第4条规定:“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该处的标志实际设置为:反光桶(是否是合法交通标志还需待证)离指示标志仅5米,指示标志离警示标志不足11米(且后者高前者低被遮挡),标志之间有足够的条件设置在间距30米处;(见图#4A) 四、反光桶的疑问,反光桶属于哪一类标志?上面的红、白格的规范性交通含义是什么?咨询过多位专家不得而知(这几天征求网民也不知),活久见,要我猜?质疑其合法性。(我只知道红白格是克国图案)既然标志意义都很难明确,驾驶人又如何遵章执行?(见图#10) 再看交警队回避的地面标线问题(面对问题故意不答) 全巷路段总长近200多米路面无任何箭头分道或导向指示,只在与文化街路出口20米前才突然画一条中间黄色实线,除实线内右边画一右转箭头外,全路段内无任何导向与分道箭头标线。据相关规定:导向及分道标线应提前50米设置,这样给驾驶人足够的判断时间,否则就会造成驾驶员变道措手不及,就像车辆变道需要提起50米打转向灯一样。(见图#2,3,5,6,7) 回到当时雨天具体情况,前方有行人横穿马路,驾驶员的注意力都在路面与行人上,绝对不可能注意力斜视分散放在马路旁边的标牌(更何况标牌本身设置安装不合理,等发现时驾驶员早就落入违章陷阱),毕竟行人安全第一要注意避让。正常情况下驾驶人都会兼顾标线与标牌指示,但在雨天无红绿路灯路口特殊情况下,路面上的标线指示尤其显得重要,不可或缺。 其实,只要你的违章证据(过程与结果,是否有特殊原因)获得是干干净净的,老百姓才会心服口服。当你自身都不干净时,又如何保障执法的公正性。 行政执法证据要遵循“严格证据的原则”,由于交通标志不规范、尤其标线在雨夜无湿反射功能等问题存在,执法部门在证据的获取程序上就有前置性错误,证据本身就有瑕疵,即为污点证据,而污点证据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仅凭电子眼拍摄图片的表面证据,没有就以上问题先法制审核,回复称“道路清晰”是以高位广角高清补光执法摄像图的拍摄效果作为判定依据的,认为驾驶员可以看到是你的主观臆断,完全脱离了雨天天暗道路无湿反射的特定具体情况而加以具体分析。电子眼是高科技产品,即使雨夜光暗情况也能拍得清清楚楚,用高科技电子眼对抗雨夜天气驾驶人的人眼(且在特定条件下辨识度与视角都有限),认为人眼也像电子眼一样看得清楚且有同样广度,不考虑人眼可视的局限性是为太苛刻且显失公正。鉴此,本案如果是大晴天,抑或雨天但路面有湿反射功能,罚我压线违章我也无话可说。现在问题焦点是当时具体情况是雨天光暗(还有路旁树植被遮光因素),加上路面标线无反光,在这样的共因产生的个案情况下算我违章,又怎能以理服人? 仅从视频资料来看的确压线,但本人当时确实尽到谨慎义务。首先从滨河路T字路入口进入路段,本人就谨慎仔细观察两边有无交通标志,全路段以速度不超过30公里/小时谨慎行进,尤其到嫌疑违章路口,天降中雨,为避让行人,速度更降到20公里/小时以下,细心观察路面与行人、确保安全后才通过,绝非鲁莽开快车不注意观察有主观过错而造成压线。以上谨慎行为可以查看进、出口录像资料为证。压线行为属无主观过错行为,系天降中雨与路面无反射的客观共因造成。根据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再论对交通标线无雨夜湿反射功能投诉的交警回复称:“你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此纯系踢皮球打太极的不作为,本末倒置且极不专业,其实有无反射功能只要正常人都可以看得出,且道路所有者为国有,标线的制作是政府发包的施工方。作为普通老百姓既不是道路所有人,也不是承包方或施工方,没有主体资格去申请鉴定。程序上,路修好后马路所有人或制作人必须申请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经鉴定达到国标后方可投入使用。也就是说本来就应该有的“雨夜湿反射”鉴定合格的证据报告在你公权手上,执法部位在面对老百姓对执法证据提出疑问时,责无旁贷地要向行政相对人(我)出示该证据佐证你的执法依据的合法性。从举证责任分配来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已投入运行本来就应该有的“规范性文件”应举证的是你执法机关而不是行政相对人(我)。 因标线与标志不合国标,当行政处罚将自身过错强加于人时就完全没有公平可言。执法部门有“钓鱼执法、隐蔽执法”的嫌疑,是对社会公众极端不公平又不负责任的不作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本人特此陈述与申辩,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即撤销该行政处罚。 最后献一句箴言:“当你拿着锤子,在你眼里什么都是钉子”。还是换一副暖色眼镜,带着温情与人性营造更和谐公平的社会环境吧! |
|
1楼#
发布于:2022-04-20 08:17
帖内置顶 – – 2022-04-20 09:41
尊敬的车主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县城交通组织规划的关心,在您提出文化街与下河街交叉路口的交通标线存在问题,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存在问题以后,我队对此非常重视,关于该路段标线雨夜无递反射功能,不符合国标GB5768.3-2009的要求,不符合GB/T24722及GB/T 16311-2009“雨夜标线应具备湿状态下的逆反射性能,在雨夜具有良好的视认效果”的要求,由于交警大队只负责道路标线的施划方案,城区道路路面标线的施划由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我队已就此问题商请相关单位向我队提供标线施划材料是否合标的依据。 关于“无提前提醒警示标志,出巷口处警示与指示标志均设置不规范、标志之间间距错误、反光桶的疑问”等问题,由于城区老城区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形成了文化街与下河街五条路交叉的复杂路口,且交叉路口中心形成三角形的隔离区,因此在交通组织上由于路口的局限性、不规则性等原因,导致交通标志的设置不能够严格按国标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交通参与者对交通标志标线的识别,在对该路口进行渠化以后,仍有一部分驾驶人选择逆向,造成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形成交通安全冲突点,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我队用三个圆形反光桶对该路口进行物理隔离,圆形反光桶属于交通安全设施,旨在防止该路口机动车辆行驶至此以后继续直行。交通组织,安全第一,该路口在进行重新交通组织以后,基本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因此给您造成不便,还请谅解。 临澧县交警大队 2022年4月20日 |
|
2楼#
发布于:2022-04-11 09:11
帖内置顶 – – 2022-04-11 10:2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具体情况待调查清楚后予以回复。 |
|
9楼#
发布于:2022-04-11 10:15
楼主去诉讼吧,行政诉讼是举证倒置的,他们不是要你自己做鉴定吗?
|
|
10楼#
发布于:2022-04-11 10:21
谢谢,还没到那一步,程序上的东西我懂的。不是钱的问题,必须有人为公平正义站出来说话,否则法制进程推不动。老百姓不能当冤大头。
|
|
11楼#
发布于:2022-04-11 10:26
3楼笑,的确搞笑,他家新买电器有问题,要领居替他申请鉴定。好笑不?以后公务员考试要增加法考项目,这样才能提高执法水平。
|
|
15楼#
发布于:2022-04-11 11:08
xiaobin4333:楼主去诉讼吧,行政诉讼是举证倒置的,他们不是要你自己做鉴定吗?回到原帖作为普通老百姓既不是道路所有人,也不是承包方或施工方,没有主体资格去申请鉴定。楼主方方面面都想到了 |
|
16楼#
发布于:2022-04-11 11:17
当执法者(行政主体)拿着执法锤时,不要把行政相对人当做钉子看待。首先要不带偏见持中立态度审视违法事实,事实背后的过程与成因,先谨慎的法制审查排除污点证据后,再做出公正的结论。
|
|
20楼#
发布于:2022-04-11 12:14
弱弱的提醒,我引用去年7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情况。就是给交警队一个好的台阶,不知是否领会。
|
|
21楼#
发布于:2022-04-11 14:46
|
|
24楼#
发布于:2022-04-11 17:11
标线清晰并不等于任何情况可见,除非是夜明珠,无论什么条件下都可见。国标要求玻璃微珠含量不少于18%就是这个目的,任何情况下都清晰可见。国标具有科学性,权威性 还有强制性。
|
|
27楼#
发布于:2022-04-12 09:07
|
|
29楼#
发布于:2022-04-12 09:58
江二毛:当一个人首先不干净将人家不知不觉弄的不干净时,你还要反过来惩罚被玷污者吗?更可悲的是,当雨夜等极端天气时还有无数有可能被冤的潜在他人会陷入你的屎坑。先把自己的屁股擦干净吧!
|
|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