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从客观公平的原则出发,向市人社局反映了两件事:一是用认定“感觉有病”代替客观有病;二是同样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既讲述了实际情况,又说明了证据出处。这并不是一个难处理核对的事情,有客观的历史资料存在,可相关部门至今也没有回复明确。是反映诉求无理,还是相关部门不理。哪能揣着明白装糊涂。我也知道诬告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白公务人员不作为应负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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