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楼#
发布于:2018-08-03 13:24
安安4088:谁能和你比内心强大呢?除了你还有那个什么湖南普通人一唱一和,其他众网友对你评价基本一致:不懂法而又胡搅蛮缠。这一点也不妨碍你在论坛像个泼皮牛二一般横冲直撞,人不要脸天下无敌嘛,是不是啊?开口闭口法律,连宪法都搬出来了,一较真怎么就装瞎了?既然你还在跳,我就问你一个简单的问题,你作答,其他有能力的网友做评判。 “据此,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入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购房者没有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所有权人”。上面是复制你的原话,一个联言判断。它的逻辑形式你可以百度,也可以看看相关的专业书籍,看完你再回头看看能否推出我的结论:“购房者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本来看你混到6级网友不容易,不想“废了你的武功”。不过认个输也没那么难,要是觉得没脸继续穿这身马甲,换一件重新来过也行。我的建议是换新的,老马甲应该是不怀好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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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布于:2018-08-0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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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布于:2018-08-03 13:55
借旗主的地盘向各位道个歉:前几天在本人开的帖子里误伤各位,实属针锋相对,并无恶意,情势使然,如有得罪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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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布于:2018-08-03 14:41
心不动,则不痛。
曾经看到一个有1S的段子 - 当你碰到一个SB怎么办?认同他所有说过的话,赞成他所有的观点,穷力把他培养成一个大SB ! 所有人共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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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布于:2018-08-03 15:11
行者乙:既然你还在跳,我就问你一个简单的问题,你作答,其他有能力的网友做评判。我的原话很清楚。因为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入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不存在购房者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所以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所有权人。 你用对我的话的意思的曲解,来废我的武功?这是我说的话,我自己说的话的意思,莫非你有最终解释权?你也有脸扯逻辑?我说的话的意思,你才有解释权,说说这个逻辑看看? 还有第二个问题呢?你怎么不回答了?众位网友看看,我说的话是什么意思,他居然认为他有最终解释权,天下还有这种强盗逻辑、还有这样不要脸的玩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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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布于:2018-08-0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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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布于:2018-08-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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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布于:2018-08-0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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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布于:2018-08-03 15:36
原来你还有个人专享的逻辑体系,在下有眼无珠,高山仰止,哈哈哈哈。
既是专享,用它交流的话还请您老先给听众上哈课哦,要不然没人懂的。 你居然还有“解释权”,失敬、失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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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布于:2018-08-0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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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布于:2018-08-0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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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布于:2018-08-0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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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布于:2018-08-0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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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布于:2018-08-03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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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布于:2018-08-0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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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布于:2018-08-04 07:54
各位看官好,看到这里可能有些会看戏的已经看明白,不妨我再加点提示。其实这里是无裁判胜过有裁判,旗主喝着小酒慢慢道来的故事,此处虽无声,肯定有人已经听懂。
故事从本人开的帖展开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7659-1 ,也是旗主这帖的源头。各位可以去看看旗主和我的对话。旗主在第15页登场,一句“这位壮士,请留步!”喊住了我,到他说“撤与不撤,当然是你的自由。 我只是建议你不要撤,因为从盘面上来看,你还没有把安安打败,反而是你被安安逼得招架不住了。 我只是建议,你总要大获全胜了才撤吧? ”,这弦外之音,旗主真有“解释权”。 我原帖第305楼,“你有能的话,211楼“该规定是违法的,它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违背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可是你的原话。怎么我问你《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分别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哪一条,你就装瞎看不见、不敢直接回答了?”这是某人的话,细心的看客应该注意到了:对方的追问把我提到的宪法去掉了,至于为什么去掉,他有“解释权”,不过任他怎么解释,相信各位看官已经心领神会。既然拔下对方关键的第一城,后面两城岂不是手到擒来,各位拿着法律文本按图索骥即可。 没有直下三城,也不求“盘面”上的“大获全胜”,不管他扮猴也好,学牛二也好,咱不理会,算给他留面子了吧? 旗主说他的地盘不好借,旗主对自己的这话也真有“解释权”,我借来道个歉很简单,某人要借来撒泼可真难。不知某人是否获得授权“解释”。 各位看官看到这里,是否可以轻松发言了?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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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布于:2018-08-04 09:18
地下车位归属问题,《物权法》已有规定,何必争论,上层如何这么定也不好评论,个人要吐槽的是,这车位的价格,高得有点过分,没有产权的巴掌块大的地方,你买了还得每月交管理费,居然还有文件规定,再者你觉得是买的车位,其实你仔细看与开放商签的协议,只是与开发商签了一个20年左右的出租合同。高房价之下几乎掏空了很多人的口袋,房地产开放商赚得是喜笑颜开,地下车位又可以赚得一笔横财,真滴有蛮不要脸,地下车位涉及人防工程的也要购房者买单,没有下线的还把地上划个框做车位销售,美其名曰方便业主,我们神奇的国度,保安都敢打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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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布于:2018-08-0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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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布于:2018-08-0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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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布于:2018-08-0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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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布于:2018-08-0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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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布于:2018-08-0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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