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社区工作者,现在由于居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不少小区纷纷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在业委会的成立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就是业主的配偶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但是要求参加(竞选)业主委员会。我仔细查询了《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材料没有一个明确条款。
所以,我想请问:业主的配偶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是否可以参加(竞选)业主委员会? 以及法律依据。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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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4-18 13:04
只能是业主,即不动产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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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4-18 14:32
肯定可以,虽然妻子不在产权证名字上,但是能提供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即可。
这房屋是共同产权人,又不是单一产权人,夫妻均享有房屋产权的附带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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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8-04-18 20:29
这个要视情而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也就是说,要参加(竞选)业主委员会,首先必须是业主才有资格,而成为业主,必须持有房屋的产权。关于夫妻以一方名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另一方是否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那就要看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共同财产的,产权证上无名字的配偶不是业主,是共同财产的才是。怎么认定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这一条,确认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做法有:一是到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所有权证明书上重新补加另一方名字;二是由房屋所有权证明书上有名字的一方,书面承诺另一方对该房屋有共同拥有的权利承诺书,并将结婚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对照)交业委会筹备组一并确认存档即可。换言之,对于房产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名字,而另一方希望加入该房产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要么在产权证上加名,要么房产证上写名字的一方出具书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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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4-1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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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4-18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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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4-18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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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4-18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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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4-1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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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4-1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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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4-28 08:56
市民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请问业主配偶可以进入业主委员会吗?”的有关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关于“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等规定,取得小区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是认定业主资格的唯一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第七十八条关于“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和第二章第三节关于取得房屋等物权的规定,既可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经出卖人交付房屋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或者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或者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论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是否在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不动产权人,且因上述情形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还可由夫妻共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有、家庭成员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因此,小区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人,包括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人,以及对不动产权证记载权利人享有共有权的配偶、其他家庭成员或对房屋享有共同继承权、共同受遗赠权的人,均应依法认定为业主,但若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共有权或共同继承权、共同受遗赠权等情形,可通过共有人推荐方式,由其中一人行使相关业主权利。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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