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6-01-06 11:39
网友: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长期空置的商铺或房屋,物业费怎么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发改价费〔2024〕16号)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专有面积部分内的维修、保养或其他服务不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内”,物业服务具有涉众性和动态性,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是管理服务小区的公共区域,即使小区存在多户空置房,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这些均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小区存在空置房而降低物业服务水平。2023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了《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其中对“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缴纳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文件精神,2024年1月,我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重新修订了《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常发改价费〔2024〕16号),常德市在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面执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确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物业企业备案标准最高不超过90%向业主收取,并规定对已装修但尚未入住的房屋物业服务费按空置房标准收取。另省司法厅已正式致函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指出《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关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精神存在不符,建议依法予以修订完善。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关于降低空置房物业费标准的诉求,2025年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已组织开展多轮专题研究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阶段我市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与省级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