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几点诉求:
1、个人可以不要求赔偿,但是责任要划分清楚。
“安全岛”无反光标识、无警示牌及安全立柱缺失就是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与本人此次受伤具有关联性及因果关系;
其次,交警责任认定书直接判我全责不认同。原因在于该认定书并未说明描述现场道路情况,并且本人事发当时已向询问取证警官提出“安全岛”无反光标识、无反光立柱、无安全警示牌、设计超出路口等异议,得到答复:不归我们管。其次,适用法律欠妥;本人规范驾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而是由于“安全岛”无任何警示标志,导致驾驶员夜间不能观察注意道路情况所致事故, 此处法律应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相关责任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排除市内类似安全隐患,并在官网上公示进展。本人的悲剧不希望发生在别人身上。
3、希望相关责任单位发挥人道主义精神,至少打个电话关心慰问一下可以吧?安全无小事,任何一点疏忽的背后可能就是一个悲剧。
一个要求、一种请求、一点希望;只想争取到的光能照到每一个人身上,希望执政清廉高效、执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