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知识,社保(包括医疗保险)的强制缴纳是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包括医疗保险。
因公司未能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解除与该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可申请敦促用人单位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进行经济补偿的程序。该项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员工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对于不足一年但超过半年的情况,将视作一年计算;若未达到半年,则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作为补偿。其次,若员工对此问题向当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诉,社保主管机构有权要求及监督用人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缴纳社保款。对于未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社保管理机构有权强制性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进行人社参保,并对其尚未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款项进行补缴,同时从欠缴第一天开始,每天额外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如逾期仍不缴纳的,将面临向欠缴额度乘以1至3倍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