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4-08-14 15:03
市民朋友:
您好!7月25日,您在“常德论坛”留言反映“在津市市莫名其妙背负上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据您反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2年11月16日,您提出异议的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经核查,对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系以简易程序处理,因时间较久远,原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已被覆盖。在与您电话联系中,我们已了解您的诉求。8月初,我们将您的诉求和核查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交管部门汇报,现已将该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记录予以消除。8月5日,我们将处理情况向您进行了告知。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再次感谢您对津市市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