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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inli.gov.cn/zwgk/zfxxgkml/jdjcqk/hjbh2/hjwrfz1/content_84541
临澧县康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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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临澧县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MA4L557WON
单位地址: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白鹤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谢建坤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xxxxxxxxx001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故障,洗米、浸泡车间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厂区北面的雨水沟经雨水管网进入东撇沟,流入高家垱水渠,水体呈白色,同时对直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监测数据显示SS、COD、氨氮超标。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临澧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临环监站字ZF(2021)第100号]、公司营业执照、现场拍摄的照片、法定代表人谢建坤的身份证复印件、环保专干罗文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042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04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项“(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80818xxxxxxxx26701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