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5日,您因“口内虫牙及缺牙较多”到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就诊,医方常规采集病史、口腔专科检查及结合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等辅助检查,对您的相应病齿分别进行根管治疗、开髓上药、拔除及修复等处理。至10月27日,您通过多次复诊,仍觉治疗效果欠佳,遂对医方诊疗产生质疑。
2020年11月16日,您到县卫健局投诉,我局医政医管股受理,调查了相关情况,认为双方存在医疗争议,属于医疗纠纷,向您详细告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途径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双方充分沟通,于当日自行协商处理,但协商未果。11月24日,桃源县卫健局引导双方申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调解,但双方仍未形成共识,未达成调解协议,您表示将会选择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2021年2月3日,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在对向某口腔诊疗过程中存在差错导致医疗损害为由,要求医方赔偿,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可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及)。
2021年2月25日,您通过网络投诉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医疗问题,桃源县卫健局于26日回复了双方发生纠纷及处理经过,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表示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县卫健局不予受理,建议依法维权。
2021年3月1日,您以诉讼已结案,但未解决纠纷为由,再次到县卫健局医政医管股申请鉴定,县卫健局经查证该案结案属实,依据处理医疗争议的时效规定,再次详细告知鉴定途径、程序等法规知识后,您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桃源县卫健局依法为其办理并移交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县级无鉴定权限)。经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咨询,该鉴定申请已被受理,暂未结束。期间曾通知您缴纳鉴定费,但至今未缴。
2021年3月2日,您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反映“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部分执业医生存在执业不规范的行为”。卫监局于3月4日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对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的“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已在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依法公示。
二、医方“发生医疗事故”待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需经具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定性、定级判断,本次医疗纠纷的市级鉴定尚未结束,无其它具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显示医方发生“医疗事故”,由此,本次网络发帖中反映的“在桃源县丘某牙科发生医疗事故”说法无依据。
三、“偏袒医疗机构”一说不成立
县卫健局在本次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其受理、引导双方通过各种途径处理、调查处理等行政行为,完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办理,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医疗鉴定移交单等佐证,并无偏袒。
您反映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医疗过错,但医方不予认可,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以及诉讼等途径仍未解决,双方争议不断,实则争议部分属于医学专业技术范畴,双方认知不对等导致纠纷久拖未决,由此,建议双方有必要认真配合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合法途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县卫健局将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2021年8月10日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5日,您因“口内虫牙及缺牙较多”到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就诊,医方常规采集病史、口腔专科检查及结合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等辅助检查,对您的相应病齿分别进行根管治疗、开髓上药、拔除及修复等处理。至10月27日,您通过多次复诊,仍觉治疗效果欠佳,遂对医方诊疗产生质疑。
2020年11月16日,您到县卫健局投诉,我局医政医管股受理,调查了相关情况,认为双方存在医疗争议,属于医疗纠纷,向您详细告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途径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双方充分沟通,于当日自行协商处理,但协商未果。11月24日,桃源县卫健局引导双方申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调解,但双方仍未形成共识,未达成调解协议,您表示将会选择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2021年2月3日,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在对向某口腔诊疗过程中存在差错导致医疗损害为由,要求医方赔偿,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可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及)。
2021年2月25日,您通过网络投诉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医疗问题,桃源县卫健局于26日回复了双方发生纠纷及处理经过,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表示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县卫健局不予受理,建议依法维权。
2021年3月1日,您以诉讼已结案,但未解决纠纷为由,再次到县卫健局医政医管股申请鉴定,县卫健局经查证该案结案属实,依据处理医疗争议的时效规定,再次详细告知鉴定途径、程序等法规知识后,您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桃源县卫健局依法为其办理并移交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县级无鉴定权限)。经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咨询,该鉴定申请已被受理,暂未结束。期间曾通知您缴纳鉴定费,但至今未缴。
2021年3月2日,您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反映“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部分执业医生存在执业不规范的行为”。卫监局于3月4日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对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的“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已在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依法公示。
二、医方“发生医疗事故”待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需经具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定性、定级判断,本次医疗纠纷的市级鉴定尚未结束,无其它具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显示医方发生“医疗事故”,由此,本次网络发帖中反映的“在桃源县丘某牙科发生医疗事故”说法无依据。
三、“偏袒医疗机构”一说不成立
县卫健局在本次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其受理、引导双方通过各种途径处理、调查处理等行政行为,完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办理,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医疗鉴定移交单等佐证,并无偏袒。
您反映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医疗过错,但医方不予认可,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以及诉讼等途径仍未解决,双方争议不断,实则争议部分属于医学专业技术范畴,双方认知不对等导致纠纷久拖未决,由此,建议双方有必要认真配合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合法途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县卫健局将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