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20年10月27日在桃源县丘某牙科发生医疗事故,两天后的同月30日要求桃源县卫健委行政处理,后者至今没有处理,至少我不知道。
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处处偏袒医疗机构,最明显的就是说“不是不痛不流脓不变色不叩痛就不需做(根管)治疗”。 二,2021年3月3日组织鉴定,至今未见结论; 三,2021年3月3日启动行政执法,至今未见结论; 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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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8-10 18:10
帖内置顶 – – 2021-08-10 18:19
市民: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5日,您因“口内虫牙及缺牙较多”到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就诊,医方常规采集病史、口腔专科检查及结合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等辅助检查,对您的相应病齿分别进行根管治疗、开髓上药、拔除及修复等处理。至10月27日,您通过多次复诊,仍觉治疗效果欠佳,遂对医方诊疗产生质疑。 2020年11月16日,您到县卫健局投诉,我局医政医管股受理,调查了相关情况,认为双方存在医疗争议,属于医疗纠纷,向您详细告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途径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双方充分沟通,于当日自行协商处理,但协商未果。11月24日,桃源县卫健局引导双方申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调解,但双方仍未形成共识,未达成调解协议,您表示将会选择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2021年2月3日,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在对向某口腔诊疗过程中存在差错导致医疗损害为由,要求医方赔偿,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可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及)。 2021年2月25日,您通过网络投诉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医疗问题,桃源县卫健局于26日回复了双方发生纠纷及处理经过,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表示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县卫健局不予受理,建议依法维权。 2021年3月1日,您以诉讼已结案,但未解决纠纷为由,再次到县卫健局医政医管股申请鉴定,县卫健局经查证该案结案属实,依据处理医疗争议的时效规定,再次详细告知鉴定途径、程序等法规知识后,您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桃源县卫健局依法为其办理并移交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县级无鉴定权限)。经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咨询,该鉴定申请已被受理,暂未结束。期间曾通知您缴纳鉴定费,但至今未缴。 2021年3月2日,您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反映“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部分执业医生存在执业不规范的行为”。卫监局于3月4日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对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的“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已在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依法公示。 二、医方“发生医疗事故”待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需经具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定性、定级判断,本次医疗纠纷的市级鉴定尚未结束,无其它具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显示医方发生“医疗事故”,由此,本次网络发帖中反映的“在桃源县丘某牙科发生医疗事故”说法无依据。 三、“偏袒医疗机构”一说不成立 县卫健局在本次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其受理、引导双方通过各种途径处理、调查处理等行政行为,完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办理,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医疗鉴定移交单等佐证,并无偏袒。 您反映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医疗过错,但医方不予认可,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以及诉讼等途径仍未解决,双方争议不断,实则争议部分属于医学专业技术范畴,双方认知不对等导致纠纷久拖未决,由此,建议双方有必要认真配合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合法途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县卫健局将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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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1-08-10 18:10
市民: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5日,您因“口内虫牙及缺牙较多”到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就诊,医方常规采集病史、口腔专科检查及结合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等辅助检查,对您的相应病齿分别进行根管治疗、开髓上药、拔除及修复等处理。至10月27日,您通过多次复诊,仍觉治疗效果欠佳,遂对医方诊疗产生质疑。 2020年11月16日,您到县卫健局投诉,我局医政医管股受理,调查了相关情况,认为双方存在医疗争议,属于医疗纠纷,向您详细告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途径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双方充分沟通,于当日自行协商处理,但协商未果。11月24日,桃源县卫健局引导双方申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调解,但双方仍未形成共识,未达成调解协议,您表示将会选择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2021年2月3日,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在对向某口腔诊疗过程中存在差错导致医疗损害为由,要求医方赔偿,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可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及)。 2021年2月25日,您通过网络投诉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医疗问题,桃源县卫健局于26日回复了双方发生纠纷及处理经过,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表示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县卫健局不予受理,建议依法维权。 2021年3月1日,您以诉讼已结案,但未解决纠纷为由,再次到县卫健局医政医管股申请鉴定,县卫健局经查证该案结案属实,依据处理医疗争议的时效规定,再次详细告知鉴定途径、程序等法规知识后,您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桃源县卫健局依法为其办理并移交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县级无鉴定权限)。经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咨询,该鉴定申请已被受理,暂未结束。期间曾通知您缴纳鉴定费,但至今未缴。 2021年3月2日,您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反映“桃源丘林口腔门诊部部分执业医生存在执业不规范的行为”。卫监局于3月4日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对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的“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已在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依法公示。 二、医方“发生医疗事故”待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需经具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定性、定级判断,本次医疗纠纷的市级鉴定尚未结束,无其它具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显示医方发生“医疗事故”,由此,本次网络发帖中反映的“在桃源县丘某牙科发生医疗事故”说法无依据。 三、“偏袒医疗机构”一说不成立 县卫健局在本次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其受理、引导双方通过各种途径处理、调查处理等行政行为,完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办理,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医疗鉴定移交单等佐证,并无偏袒。 您反映丘林口腔门诊部存在医疗过错,但医方不予认可,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以及诉讼等途径仍未解决,双方争议不断,实则争议部分属于医学专业技术范畴,双方认知不对等导致纠纷久拖未决,由此,建议双方有必要认真配合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合法途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县卫健局将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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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1-08-11 07:24
县卫健委回复中“2021年3月1日”以前部分是复制前面一贴的。
所谓“诉讼已结案,但未解决纠纷”,实际是桃源县法院以“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为由,“按撤诉处理”。而诉讼费缴纳规定中明确:医疗事故免交诉讼费。 (不过,我还是欣赏桃源县卫健委的“诉讼已结案,但未解决纠纷”继续处理的说法。不像常德中级法院,把所有的行政诉讼案都办成行政不诉讼案,什么都没有羁押就以“羁押”为由不予处理。) 所谓“鉴定费”,这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为了办案的需要对专门的问题由卫健委内部人员进行鉴定,就算是有“鉴定费”一说,也是由财政统一划拨,不存在要苦主支付的说法。就如同罚款不会给苦主一样。 当然,我也不是完全不出。 也与个人经历有关。2001年,当地搞ZZMS,县公安局也是叫交“鉴定费”150元,“打印费20元”,其中150元约相当于现在1500元,又还是虚假鉴定,至今无人支付。 本月8日本地发生一起纠纷,一人将另一人打伤,打人的是不是要先付医疗费? 法律上叫先予执行。 根据法律精神,行政案件,要行政机构先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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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1-08-11 08:50
县卫健委回复中“2021年3月1日”以前部分是复制前面一贴的。
所谓“诉讼已结案,但未解决纠纷”,实际是桃源县法院以“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为由,“按撤诉处理”。而诉讼费缴纳规定中明确:医疗事故免交诉讼费。 (不过,我还是欣赏桃源县卫健委的“诉讼已结案,但未解决纠纷”继续处理的说法。不像常德中级法院,把所有的行政诉讼案都办成行政不诉讼案,什么都没有羁押就以“羁押”为由不予处理。) 所谓“鉴定费”,这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为了办案的需要对专门的问题由卫健委内部人员进行鉴定,就算是有“鉴定费”一说,也是由财政统一划拨,不存在要苦主支付的说法。就如同罚款不会给苦主一样。 当然,我也不是完全不出。 也与个人经历有关。2001年,当地搞ZZMS,县公安局也是叫交“鉴定费”150元,“打印费20元”,其中150元约相当于现在1500元,又还是虚假鉴定,至今无人支付。 本月8日本地发生一起纠纷,一人将另一人打伤,打人的是不是要先付医疗费? 法律上叫先予执行。 根据法律精神,行政案件,要行政机构先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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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1-08-12 07:27
诉,就是告,讼,就是争,也可理解为公断。但仅就上面的信息,就足以证明桃源县卫健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桃源县卫健委要求苦主先行鉴定费是没有依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肯定是医疗事故,以下再讲。 又因为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充其量只是一个医疗机构方的专家证人。苦主对其只有认可或不认可不存在支付所谓的“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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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1-09-06 21:27
桃源县卫健委与桃源县法院都是未审先判。
法院:不是医疗事故; 卫健委:在桃源县丘某牙科发生医疗事故的说法“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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