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陬市镇青龙村五组把我家农田非法确权到他人户上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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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15:31
关注楼主
尊敬的上级领导同志:
您好!
我是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五组村民,杨爱珍,女,汉,67岁
1995年颁发土地使用证,承包水田9块6.16亩,1997年因丈夫病故,家中只有我与两个小孩。1998年转租给本组钟吉美两块水田2.03亩,耕种时徐建华的父找钟吉美商量好,最后由徐建华的父租种,面议我不要他的东西,只承担田的负担款,时到2002年村干部要各组长造水田到户承包册,由于组长领会村精神失误,把转租户田落实到租田户上,造成我组十来户的田及国家粮补款落入租田户上,直到2018年初,我与邻居聊家常时才发现,之后,与我户相同情况的十来户也才发现,他们的这些户都通情讲理,都将田与粮补款退还了。唯有租我田的,不讲理不退给我。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前,政策规定,必须与土地承包户核对,承包土地的坵块、数量必须在表册上签字与指纹存入档案,可是村组干部未找我核对签印,尤为2019年3月12日晚给我发证,又无形中随意减少两块田1.2亩到徐春林户上,这两块田自1995年—2018年由我经营,并国家的粮补款都打在我银行卡里。哎!真是无法无天、随心所欲,怎能如此!真的能让他们胡作非为吗?我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天外有天,坚信党的英明!
以上事实情况自2018年—2019年数几十次请求陬市镇政府解决问题,他们不讲道理、不讲政策、编造谎言、歪曲事实,得到这级政府处理的结论是胡言乱语,最后到县土地仲裁办仲裁,仲裁判决,土地经营归我。可是镇这级政府的权力,仲裁判决一年多了,未给我上证。
是政府人员工作上大意失误,把我组十来户田落入租种田户上,但他们的田都上了新的土地证,唯有我的田仲裁判决一年多了,他们权大于法不给我转上新的土地经营权证。
这级政府由于工作上的失误,给我经济上一万元左右的国家粮补款落入他户,我跑上跑下往返上百次向上级反映情况求解决,在经济上,精神上都受到严重打击。
最后请求上级领导同志依法解决!
致
礼!
申诉人:杨爱珍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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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06-07 16:24
1楼
帖内置顶
– – 2021-06-07 16:40
网友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陬市镇党委政府
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安排
陬市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进行现场调查,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
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
5
组村民杨某珍反映自家的
3
亩多农田被无缘无故确权在了别人额名下,多次反映也得不到解决,希望得到政府的核实处理
二
、
调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杨
某
珍系陬市镇青龙村(原六田村)花园组人,与该组徐
某
林为大秧田(
1
亩)、瓦渣丘(
1.05
亩)、和尚斗丘(
1
亩)有纠纷,我单位经过多次上组、上户调查,查实情况如下:
和尚斗丘是在徐
某
平任组长期间(
1977
年—
2002
年)杨
某
珍因丈夫死亡交给徐
某
平经营,但在一年后徐
某
平为了方便和徐
某
林互换了一块田,从
1999
年起和尚斗丘便由徐
某
林上交提留,国家粮补也一直由徐
某
林领取至今。
大秧田约(
1
亩)、瓦渣丘约(
1.05
亩)由组里于
1995
年分给杨
某
珍家,但在
1997
年底杨
某
珍的丈夫死亡后,
1998
年初杨
某
珍以家中无劳动力为由把大秧田和瓦渣丘交给自己的二嫂子文
某
枝,后文
某
枝当年上半年把田给外孙钟
某
美,当时钟
某
美也接受了,并在田里撒了一担灰,后来经组里调整给徐
某
成(即徐
某
华的父亲)家,当时徐
某
成家人员较多,所以组里决定将大秧田和瓦渣丘按照当时组里的实际情况给徐
某
华家,并由徐
某
华家补给钟
某
美家一百斤磷肥,从
1998
年开始,大秧田和瓦渣丘就由徐
某
华家实际耕种,并从
1998
年开始负担两块田的相应农税、提留,一直到
2005
年国家取消农税、提留,之后国家补贴的粮食直补也是由徐
某
华领取至今。
2016
年土地确权时,杨
某
珍要求把大秧田、瓦渣丘、和尚斗丘三块田的土地经营权确权到自己名下,经我单位的走访调查以及多次调解,徐
某
华不同意将两块田退还给杨
某
珍,原因是从
1998
年至今徐
某
华家一直经营大秧田、瓦渣丘并上交两块田的所有农业税。徐
某
林也不同意将和尚斗丘退还给杨
某
珍,原因是从
1999
年至今,徐
某
林家一直经营和尚斗丘,并上交此田的所有农业税。
2009
年土地确权时杨
某
珍、徐
某
华所在组没有确权,但是全组在
2002
年调整了田地,是根据上交提留和农业税情况确定的各户面积,其中大秧田、瓦渣丘确定在徐
某
成家,和尚斗丘确定在徐
某
林家,当时全组人员都同意田地的面积分配,所以土地确权根据国家政策就把大秧田、瓦渣丘确权给了徐
某
成的儿子徐
某
华,把和尚斗丘确权给了徐
某
林。
当时也没有人员反映登记错误或不公平。
2018
年土地重新确权时,杨
某
珍提出要求要收回被他人耕种的田亩,后在镇村两级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杨
某
珍申请了土地仲裁,后经县土地仲裁中心调查取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0
年
5
月进行土地仲裁裁决,杨
某
珍与徐
某
林、徐
某
华有争议的大秧田约(
1
亩)、瓦渣丘约(
1.05
亩)和尚斗丘(
1
亩)全部裁决给杨
某
珍。徐
某
华、徐
某
林在仲裁决定书起诉期内没有起诉。仲裁生效后,
2020
年底,县法院组织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和乡镇召开碰头会,关于执行情况的安排,决定年后做双方工作,把仲裁决定执行下去。但在协调期间,杨
某
珍要求补清
1998
年至今的租田租金和
2005
年以来的国家粮食补贴,杨
某
珍以此为由数次到徐
某
华、徐
某
林家以喝农药、自杀等方式要挟,所以在与徐
某
华、徐
某
林进行土地经营权证互换时,徐
某
林,徐
某
华不签字,这样一来协调又进一步僵化。
三、处理情况
一、
2020
年
5
月
6
日,桃源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桃农仲案
[2020]
第
001
号仲裁裁决书:
1、
被申请人青龙村及第三人徐
某
林户将和尚斗坵
1.0
亩、公众田
0.2
亩归还给申请人杨
某
珍户承包经营。
2、
被申请人青龙村及第三人徐
某
华户将大秧田
1.12
亩、瓦渣坵
1.15
亩归还给申请人杨
某
珍户承包经营。
该裁决已生效,杨
某
珍已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杨
某
珍提出要求对争议的坵块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正在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陬市镇人民政府
202
1
年
6
月
7
日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06-01 17:33
2楼
帖内置顶
– – 2021-06-02 07:46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6月1日
桃源老江2
2021-06-01 15:43
3楼
陬市镇政府的领导们,上街下街的楼堂馆所,你们去的多不多,熟不熟呀?
桃源老江2
2021-06-01 15:45
4楼
五组是哪个组?原名是什么?
常德小蜜
2021-06-01 16:06
5楼
老实人造孽呢,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06-01 17:33
6楼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6月1日
中国农民工
2021-06-01 18:25
7楼
这个不便评论,可能当时是负担,不要了上了别人的户,现在想要,以实事为准。
骑白马的农民
2021-06-01 20:23
8楼
这情况多的是
天涯海陆空
2021-06-02 02:14
9楼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06-07 16:24
10楼
网友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陬市镇党委政府
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安排
陬市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进行现场调查,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
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
5
组村民杨某珍反映自家的
3
亩多农田被无缘无故确权在了别人额名下,多次反映也得不到解决,希望得到政府的核实处理
二
、
调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杨
某
珍系陬市镇青龙村(原六田村)花园组人,与该组徐
某
林为大秧田(
1
亩)、瓦渣丘(
1.05
亩)、和尚斗丘(
1
亩)有纠纷,我单位经过多次上组、上户调查,查实情况如下:
和尚斗丘是在徐
某
平任组长期间(
1977
年—
2002
年)杨
某
珍因丈夫死亡交给徐
某
平经营,但在一年后徐
某
平为了方便和徐
某
林互换了一块田,从
1999
年起和尚斗丘便由徐
某
林上交提留,国家粮补也一直由徐
某
林领取至今。
大秧田约(
1
亩)、瓦渣丘约(
1.05
亩)由组里于
1995
年分给杨
某
珍家,但在
1997
年底杨
某
珍的丈夫死亡后,
1998
年初杨
某
珍以家中无劳动力为由把大秧田和瓦渣丘交给自己的二嫂子文
某
枝,后文
某
枝当年上半年把田给外孙钟
某
美,当时钟
某
美也接受了,并在田里撒了一担灰,后来经组里调整给徐
某
成(即徐
某
华的父亲)家,当时徐
某
成家人员较多,所以组里决定将大秧田和瓦渣丘按照当时组里的实际情况给徐
某
华家,并由徐
某
华家补给钟
某
美家一百斤磷肥,从
1998
年开始,大秧田和瓦渣丘就由徐
某
华家实际耕种,并从
1998
年开始负担两块田的相应农税、提留,一直到
2005
年国家取消农税、提留,之后国家补贴的粮食直补也是由徐
某
华领取至今。
2016
年土地确权时,杨
某
珍要求把大秧田、瓦渣丘、和尚斗丘三块田的土地经营权确权到自己名下,经我单位的走访调查以及多次调解,徐
某
华不同意将两块田退还给杨
某
珍,原因是从
1998
年至今徐
某
华家一直经营大秧田、瓦渣丘并上交两块田的所有农业税。徐
某
林也不同意将和尚斗丘退还给杨
某
珍,原因是从
1999
年至今,徐
某
林家一直经营和尚斗丘,并上交此田的所有农业税。
2009
年土地确权时杨
某
珍、徐
某
华所在组没有确权,但是全组在
2002
年调整了田地,是根据上交提留和农业税情况确定的各户面积,其中大秧田、瓦渣丘确定在徐
某
成家,和尚斗丘确定在徐
某
林家,当时全组人员都同意田地的面积分配,所以土地确权根据国家政策就把大秧田、瓦渣丘确权给了徐
某
成的儿子徐
某
华,把和尚斗丘确权给了徐
某
林。
当时也没有人员反映登记错误或不公平。
2018
年土地重新确权时,杨
某
珍提出要求要收回被他人耕种的田亩,后在镇村两级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杨
某
珍申请了土地仲裁,后经县土地仲裁中心调查取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0
年
5
月进行土地仲裁裁决,杨
某
珍与徐
某
林、徐
某
华有争议的大秧田约(
1
亩)、瓦渣丘约(
1.05
亩)和尚斗丘(
1
亩)全部裁决给杨
某
珍。徐
某
华、徐
某
林在仲裁决定书起诉期内没有起诉。仲裁生效后,
2020
年底,县法院组织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和乡镇召开碰头会,关于执行情况的安排,决定年后做双方工作,把仲裁决定执行下去。但在协调期间,杨
某
珍要求补清
1998
年至今的租田租金和
2005
年以来的国家粮食补贴,杨
某
珍以此为由数次到徐
某
华、徐
某
林家以喝农药、自杀等方式要挟,所以在与徐
某
华、徐
某
林进行土地经营权证互换时,徐
某
林,徐
某
华不签字,这样一来协调又进一步僵化。
三、处理情况
一、
2020
年
5
月
6
日,桃源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桃农仲案
[2020]
第
001
号仲裁裁决书:
1、
被申请人青龙村及第三人徐
某
林户将和尚斗坵
1.0
亩、公众田
0.2
亩归还给申请人杨
某
珍户承包经营。
2、
被申请人青龙村及第三人徐
某
华户将大秧田
1.12
亩、瓦渣坵
1.15
亩归还给申请人杨
某
珍户承包经营。
该裁决已生效,杨
某
珍已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杨
某
珍提出要求对争议的坵块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正在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陬市镇人民政府
202
1
年
6
月
7
日
骑白马的农民
2021-06-08 05:40
11楼
“杨某珍因丈夫死亡交给徐某平经营,但在一年后徐某平为了方便和徐某林互换了一块田”。
徐某平无权与他人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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