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同志:
您好! 我是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五组村民,杨爱珍,女,汉,67岁 1995年颁发土地使用证,承包水田9块6.16亩,1997年因丈夫病故,家中只有我与两个小孩。1998年转租给本组钟吉美两块水田2.03亩,耕种时徐建华的父找钟吉美商量好,最后由徐建华的父租种,面议我不要他的东西,只承担田的负担款,时到2002年村干部要各组长造水田到户承包册,由于组长领会村精神失误,把转租户田落实到租田户上,造成我组十来户的田及国家粮补款落入租田户上,直到2018年初,我与邻居聊家常时才发现,之后,与我户相同情况的十来户也才发现,他们的这些户都通情讲理,都将田与粮补款退还了。唯有租我田的,不讲理不退给我。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前,政策规定,必须与土地承包户核对,承包土地的坵块、数量必须在表册上签字与指纹存入档案,可是村组干部未找我核对签印,尤为2019年3月12日晚给我发证,又无形中随意减少两块田1.2亩到徐春林户上,这两块田自1995年—2018年由我经营,并国家的粮补款都打在我银行卡里。哎!真是无法无天、随心所欲,怎能如此!真的能让他们胡作非为吗?我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天外有天,坚信党的英明! 以上事实情况自2018年—2019年数几十次请求陬市镇政府解决问题,他们不讲道理、不讲政策、编造谎言、歪曲事实,得到这级政府处理的结论是胡言乱语,最后到县土地仲裁办仲裁,仲裁判决,土地经营归我。可是镇这级政府的权力,仲裁判决一年多了,未给我上证。 是政府人员工作上大意失误,把我组十来户田落入租种田户上,但他们的田都上了新的土地证,唯有我的田仲裁判决一年多了,他们权大于法不给我转上新的土地经营权证。 这级政府由于工作上的失误,给我经济上一万元左右的国家粮补款落入他户,我跑上跑下往返上百次向上级反映情况求解决,在经济上,精神上都受到严重打击。 最后请求上级领导同志依法解决! 致 礼! 申诉人:杨爱珍 2021年5月26日 图片:1.png 图片:02.png 图片:3.png 图片:4.png 图片:05.png 图片:06.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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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6-07 16:24
帖内置顶 – – 2021-06-07 16:40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陬市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陬市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现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 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5组村民杨某珍反映自家的3亩多农田被无缘无故确权在了别人额名下,多次反映也得不到解决,希望得到政府的核实处理 二、调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杨某珍系陬市镇青龙村(原六田村)花园组人,与该组徐某林为大秧田(1亩)、瓦渣丘(1.05亩)、和尚斗丘(1亩)有纠纷,我单位经过多次上组、上户调查,查实情况如下: 和尚斗丘是在徐某平任组长期间(1977年—2002年)杨某珍因丈夫死亡交给徐某平经营,但在一年后徐某平为了方便和徐某林互换了一块田,从1999年起和尚斗丘便由徐某林上交提留,国家粮补也一直由徐某林领取至今。 大秧田约(1亩)、瓦渣丘约(1.05亩)由组里于1995年分给杨某珍家,但在1997年底杨某珍的丈夫死亡后,1998年初杨某珍以家中无劳动力为由把大秧田和瓦渣丘交给自己的二嫂子文某枝,后文某枝当年上半年把田给外孙钟某美,当时钟某美也接受了,并在田里撒了一担灰,后来经组里调整给徐某成(即徐某华的父亲)家,当时徐某成家人员较多,所以组里决定将大秧田和瓦渣丘按照当时组里的实际情况给徐某华家,并由徐某华家补给钟某美家一百斤磷肥,从1998年开始,大秧田和瓦渣丘就由徐某华家实际耕种,并从1998年开始负担两块田的相应农税、提留,一直到2005年国家取消农税、提留,之后国家补贴的粮食直补也是由徐某华领取至今。 2016年土地确权时,杨某珍要求把大秧田、瓦渣丘、和尚斗丘三块田的土地经营权确权到自己名下,经我单位的走访调查以及多次调解,徐某华不同意将两块田退还给杨某珍,原因是从1998年至今徐某华家一直经营大秧田、瓦渣丘并上交两块田的所有农业税。徐某林也不同意将和尚斗丘退还给杨某珍,原因是从1999年至今,徐某林家一直经营和尚斗丘,并上交此田的所有农业税。 2009年土地确权时杨某珍、徐某华所在组没有确权,但是全组在2002 年调整了田地,是根据上交提留和农业税情况确定的各户面积,其中大秧田、瓦渣丘确定在徐某成家,和尚斗丘确定在徐某林家,当时全组人员都同意田地的面积分配,所以土地确权根据国家政策就把大秧田、瓦渣丘确权给了徐某成的儿子徐某华,把和尚斗丘确权给了徐某林。当时也没有人员反映登记错误或不公平。2018年土地重新确权时,杨某珍提出要求要收回被他人耕种的田亩,后在镇村两级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杨某珍申请了土地仲裁,后经县土地仲裁中心调查取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年5月进行土地仲裁裁决,杨某珍与徐某林、徐某华有争议的大秧田约(1亩)、瓦渣丘约(1.05亩)和尚斗丘(1亩)全部裁决给杨某珍。徐某华、徐某林在仲裁决定书起诉期内没有起诉。仲裁生效后,2020年底,县法院组织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和乡镇召开碰头会,关于执行情况的安排,决定年后做双方工作,把仲裁决定执行下去。但在协调期间,杨某珍要求补清1998年至今的租田租金和2005年以来的国家粮食补贴,杨某珍以此为由数次到徐某华、徐某林家以喝农药、自杀等方式要挟,所以在与徐某华、徐某林进行土地经营权证互换时,徐某林,徐某华不签字,这样一来协调又进一步僵化。 三、处理情况 一、2020年5月6日,桃源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桃农仲案[2020]第001号仲裁裁决书: 1、被申请人青龙村及第三人徐某林户将和尚斗坵1.0亩、公众田0.2亩归还给申请人杨某珍户承包经营。 2、被申请人青龙村及第三人徐某华户将大秧田1.12亩、瓦渣坵1.15亩归还给申请人杨某珍户承包经营。 该裁决已生效,杨某珍已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杨某珍提出要求对争议的坵块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正在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陬市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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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1-06-01 17:33
帖内置顶 – – 2021-06-02 07:46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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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1-06-01 17:33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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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1-06-07 16:24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陬市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陬市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现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 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5组村民杨某珍反映自家的3亩多农田被无缘无故确权在了别人额名下,多次反映也得不到解决,希望得到政府的核实处理 二、调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杨某珍系陬市镇青龙村(原六田村)花园组人,与该组徐某林为大秧田(1亩)、瓦渣丘(1.05亩)、和尚斗丘(1亩)有纠纷,我单位经过多次上组、上户调查,查实情况如下: 和尚斗丘是在徐某平任组长期间(1977年—2002年)杨某珍因丈夫死亡交给徐某平经营,但在一年后徐某平为了方便和徐某林互换了一块田,从1999年起和尚斗丘便由徐某林上交提留,国家粮补也一直由徐某林领取至今。 大秧田约(1亩)、瓦渣丘约(1.05亩)由组里于1995年分给杨某珍家,但在1997年底杨某珍的丈夫死亡后,1998年初杨某珍以家中无劳动力为由把大秧田和瓦渣丘交给自己的二嫂子文某枝,后文某枝当年上半年把田给外孙钟某美,当时钟某美也接受了,并在田里撒了一担灰,后来经组里调整给徐某成(即徐某华的父亲)家,当时徐某成家人员较多,所以组里决定将大秧田和瓦渣丘按照当时组里的实际情况给徐某华家,并由徐某华家补给钟某美家一百斤磷肥,从1998年开始,大秧田和瓦渣丘就由徐某华家实际耕种,并从1998年开始负担两块田的相应农税、提留,一直到2005年国家取消农税、提留,之后国家补贴的粮食直补也是由徐某华领取至今。 2016年土地确权时,杨某珍要求把大秧田、瓦渣丘、和尚斗丘三块田的土地经营权确权到自己名下,经我单位的走访调查以及多次调解,徐某华不同意将两块田退还给杨某珍,原因是从1998年至今徐某华家一直经营大秧田、瓦渣丘并上交两块田的所有农业税。徐某林也不同意将和尚斗丘退还给杨某珍,原因是从1999年至今,徐某林家一直经营和尚斗丘,并上交此田的所有农业税。 2009年土地确权时杨某珍、徐某华所在组没有确权,但是全组在2002 年调整了田地,是根据上交提留和农业税情况确定的各户面积,其中大秧田、瓦渣丘确定在徐某成家,和尚斗丘确定在徐某林家,当时全组人员都同意田地的面积分配,所以土地确权根据国家政策就把大秧田、瓦渣丘确权给了徐某成的儿子徐某华,把和尚斗丘确权给了徐某林。当时也没有人员反映登记错误或不公平。2018年土地重新确权时,杨某珍提出要求要收回被他人耕种的田亩,后在镇村两级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杨某珍申请了土地仲裁,后经县土地仲裁中心调查取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年5月进行土地仲裁裁决,杨某珍与徐某林、徐某华有争议的大秧田约(1亩)、瓦渣丘约(1.05亩)和尚斗丘(1亩)全部裁决给杨某珍。徐某华、徐某林在仲裁决定书起诉期内没有起诉。仲裁生效后,2020年底,县法院组织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和乡镇召开碰头会,关于执行情况的安排,决定年后做双方工作,把仲裁决定执行下去。但在协调期间,杨某珍要求补清1998年至今的租田租金和2005年以来的国家粮食补贴,杨某珍以此为由数次到徐某华、徐某林家以喝农药、自杀等方式要挟,所以在与徐某华、徐某林进行土地经营权证互换时,徐某林,徐某华不签字,这样一来协调又进一步僵化。 三、处理情况 一、2020年5月6日,桃源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桃农仲案[2020]第001号仲裁裁决书: 1、被申请人青龙村及第三人徐某林户将和尚斗坵1.0亩、公众田0.2亩归还给申请人杨某珍户承包经营。 2、被申请人青龙村及第三人徐某华户将大秧田1.12亩、瓦渣坵1.15亩归还给申请人杨某珍户承包经营。 该裁决已生效,杨某珍已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杨某珍提出要求对争议的坵块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正在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陬市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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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1-06-08 05:40
“杨某珍因丈夫死亡交给徐某平经营,但在一年后徐某平为了方便和徐某林互换了一块田”。
徐某平无权与他人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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