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2月初的时候,家人开车在武陵区碰到了一老年人,立即报警和报了保险。
驾驶员疏于观察,老年人横穿马路,各负有一定的责任;
医院诊断为皮外伤,住院观察几天;
本来约定老人和我家各支付一部分,出院了结后,我们将老人支付的一部分钱转给她们;
,我们再拿上她的住院材料去报保险。
老人住院观察一周后出院,出院时医生说过些时间再复查一下就行了。
共花了6000余元钱,跟保险公司确认,全部用交强险报销。但保险公司要求报保险必需提供交警出的责任认定书;
于是当天我们双方去交警部门拿责任认定书(因为当天报警时没能及时把行车记录仪视频导出,交警就没有判断),这一去把情况搞乱了;
交警出的责任书也是两方都有责任,也是车主方报保险,这都没问题;
但是交警做出一个额外的要求:要求车主先付钱;
意思是,在交警那里,要求我们先把老人支付的一部分钱转给老人;否则就暂扣驾驶证,直到这个事情完结(老人复查完销案时)-----注:不知道这个要求是否合法;
我们刚开始想,反正最后都是用保险报销,先支付也无所谓,于是就转给老人了。
现在两个月过去了,老人一直都没有去复查,催了几次都说过几天再去;致使我们保险不能即时报销。
老人因为要复查,出院证明和照片的底片都在老人手里,所以也没办法不管老人是否复查,我们先去报保险,因为资料不齐嘛。
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已难跟老人方沟通)? 交警在此事上负有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