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关于您所提的“居民小区人防工程是业主们的,是不是?”一问,我办已收悉。现将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障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三条 明确“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第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工作”。
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投资者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这是尊重和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促进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因为只有投资者能通过平时的开发利用获得回报,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社会才会有足够多的人防结建工程供民众在战争中掩蔽,以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国的人防结建工程平时主要作为地下车库(停车场)、地下商业场所、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隧道使用,它不仅缓解了地面人口密集、交通拥挤的矛盾,而且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常德人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