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费用多地电视台都有过播出是不应该收的,网络上报纸上也经常性的有资料分析这费用是不应收的。但是,按照交警部门通常的做法,一般都是由当事人交的,通常的想法就是谁叫你出事故的、出事故了是扣的你车、你停的车不是你交该谁交。很多事情都是按明里一套规则,实际操作上又有一套也没受太多非议的。按照法律或法规,交警部门不是判决机关,处理事故只有组织调解的权力,没有裁判权,微小事故不需要检车就没有扣车的必要,扣车以后在检完车一定的时间是要放车的,发生事故时没有强制哪方垫付医疗费的权利。但是实际操作中,交警部门一般会把权力扩大化,一般产生事故就扣车,同时以扣车放车及长时间停车的巨额停车费为掌控的条件,以此为要求垫付医疗费,个别交警以此为要求接受交警部门的“判决”——即事故认定书。
本人的理解,交警部门以上的做法不合法不合规,但操作毕竟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出了事故要是都找法院,法院的工作量也太大了、时间成本也太长了,交警部门按他通常的做法,也使事故尽快得到处理,使伤者得到救治。当事交警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采取这种“越权”做法也没太多非议的,但如果不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采取这种做法个别情况是不怎么妥当的。
这种情况我认为,你“势强”则可按照法律法规翻过来,如果不”势强",交警部门按照他通常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你也无可耐何.
只是个人分析与见解,不当作建议与确实正确无误的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