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发言词(开发商)
尊敬的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我们家预购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套房屋,我们发现绿地(常德)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严重,且违法违约,找其协商无果;后,向其主管单位(建设局、房管局)投诉也无果;再后,行政起诉主管单位,正在进行。
2017年5月19日发现预售合同中有大量违法、显失公平的地方,仅就此合同中六点条文违法起诉被告(违法处远远不止六条),请求贵院依法对合同违法处裁决。
7月5日贵院王献猛法官开庭审理此案后,7月11日(2017)湘0702民初1449号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驳回起诉。我不服,上诉,把贵院行政庭和常德市法院立案庭认定本案是民事诉讼的有关裁判证据交到了二审法院,二审认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但是合同上没有徐方渔签名,起诉状原告又只有徐方渔一人,认定本案和徐方渔没有厉害关系,(2017)湘07民终1095裁定驳回上诉。——荒唐,二审开庭时我交了结婚证(夫妻怎么没有厉害关系?),交了其他案件的裁定书(其他案件全是徐方渔一人起诉,法院是认可的)。
没有办法,于是我只好在起诉状上把原告加上了我爱人名字后,再递到贵院,2017年8月25日贵院再立案受理,定于10月12日开庭。(2017)湘0702民初2970号案。
在起诉状中我们已经把合同中被告的六点违法讲清楚了,而且王献猛法官7月5日开了庭,因为会判我胜诉,估计他是不敢独立审判(我给他看法院撤销常德市房管局的交房许可判决书时,他有点不相信,说常德市房管局会上诉,我告诉他房管局没有上诉),就不再赘述了,这里只简单重复,并例举被告具体违法条文。
一,本案被告放弃了答辩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我们胜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
本案被告没有依法提交书面答辩状,请法院判决我们胜诉。
我还是重申一下我在起诉状中的理由。
二,依法判决被告在预售合同中更正为徐方渔和张秀梅夫妻共同购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我们2008年结婚到现在还是夫妻关系。
我们共有财产购买的商品房当然属于我们共有。
2,购房款是从徐方渔的银行卡在被告财务处刷的,请被告提供收购房款时被告的银行记录,证明徐方渔是房屋的购买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此证据由被告提供,如果不提供,法院依法采信我们的说法。
我们买房时讲了是我们家庭购买的,开发商却利用我们的疏忽,办错了。
3,假设如投诉时有人认为是我们故意只写我爱人的名字,不是被告办错的,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正。
3,当然,如果房管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不计较且免费为我们更正登记,可以不予追究。
三,预售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以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依法应该更正为万分之五每天。否则,合同显失公开。
1,该条其后面的括号注明了,不应小于第七条第(1)项中的比率,此比率是万分这五——第一条第(1)项是写的我们买房人逾期赔开发商违约金的比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公平。
预售合同第七条规定我们逾期要按房款的万分之五每天赔开发商,第十三条开发商逾期当然也要按房款的万分之五每天赔我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被告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并且签合同时被告欺骗我们是房管局写好的,不能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中显示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更正。
四,预售合同第十九条属于无效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条款无效。
如该条写,出卖人在交房后360个工作日前取得该栋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和国家法律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商品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要求,开发商必须取得该栋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后,才有权交房。
2,和预售合同第十一条自相矛盾。
第十一条写的是开发商的交房条件,条件之一是开发商已经取得了该栋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在开发商交房日90天内。
这是指业主的分户产权证,开发商的整体大产权证必须交房前取得。
五、预售合同附件一,要更正。
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被告贴错了,我买的是一楼103房,被告贴的是第二层的平面图,这样就造成了购房面积虚增了。
我们的房屋没有架空层,一楼有进门大厅,此大厅对应在二楼的平面位置就刚好是玄观和一个房间。也就是二楼比一楼多了一个房间和一个玄关,被告在合同附件一中用的第二层的平面图只划掉了这个房间,没有划掉玄关。和事实不符。
此附件图划的线,复印件看不到,庭审现场我带了合同原件来,请法官核实。
六,预售合同附件二没有,必须写上。
附件二是共用部分和共用部分分摊图。这依法必须写在合同里。
现在合同里没有分摊面积图,开发商和物业也不书面告诉我们,这是违法的。
现在绿地(常德)已经出现了共有部分被违法租售的例子。
七,预售合同附件三是装修和设备标准,和法律相违背的无效。
如房屋水电和国家关于商品房验收标准相违背,也和预售主合同第十一条自相矛盾。
依法该附件违法部分应该无效。
请求法院判我胜诉。
此致
敬礼
徐方渔 张秀梅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