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点,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徐方渔张秀梅夫妻诉绿地(常德)开发商购房合同条文违法一案,庭审现场和7月5日庭审现场一样——一边倒,徐方渔胜定了。
当然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主审法官无偏坦言行。上次王法官有枉法言行,开庭后驳回起诉,二审也枉法,说我无厉害关系。 下楼我慢慢公开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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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2 15:52
2017年10月12曰上午9点,武陵区人民法院德山法庭公开审理了,徐方渔诉绿地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条文违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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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2 15:54
庭审发言词(开发商)
尊敬的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我们家预购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套房屋,我们发现绿地(常德)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严重,且违法违约,找其协商无果;后,向其主管单位(建设局、房管局)投诉也无果;再后,行政起诉主管单位,正在进行。 2017年5月19日发现预售合同中有大量违法、显失公平的地方,仅就此合同中六点条文违法起诉被告(违法处远远不止六条),请求贵院依法对合同违法处裁决。 7月5日贵院王献猛法官开庭审理此案后,7月11日(2017)湘0702民初1449号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驳回起诉。我不服,上诉,把贵院行政庭和常德市法院立案庭认定本案是民事诉讼的有关裁判证据交到了二审法院,二审认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但是合同上没有徐方渔签名,起诉状原告又只有徐方渔一人,认定本案和徐方渔没有厉害关系,(2017)湘07民终1095裁定驳回上诉。——荒唐,二审开庭时我交了结婚证(夫妻怎么没有厉害关系?),交了其他案件的裁定书(其他案件全是徐方渔一人起诉,法院是认可的)。 没有办法,于是我只好在起诉状上把原告加上了我爱人名字后,再递到贵院,2017年8月25日贵院再立案受理,定于10月12日开庭。(2017)湘0702民初2970号案。 在起诉状中我们已经把合同中被告的六点违法讲清楚了,而且王献猛法官7月5日开了庭,因为会判我胜诉,估计他是不敢独立审判(我给他看法院撤销常德市房管局的交房许可判决书时,他有点不相信,说常德市房管局会上诉,我告诉他房管局没有上诉),就不再赘述了,这里只简单重复,并例举被告具体违法条文。 一,本案被告放弃了答辩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我们胜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 本案被告没有依法提交书面答辩状,请法院判决我们胜诉。 我还是重申一下我在起诉状中的理由。 二,依法判决被告在预售合同中更正为徐方渔和张秀梅夫妻共同购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我们2008年结婚到现在还是夫妻关系。 我们共有财产购买的商品房当然属于我们共有。 2,购房款是从徐方渔的银行卡在被告财务处刷的,请被告提供收购房款时被告的银行记录,证明徐方渔是房屋的购买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此证据由被告提供,如果不提供,法院依法采信我们的说法。 我们买房时讲了是我们家庭购买的,开发商却利用我们的疏忽,办错了。 3,假设如投诉时有人认为是我们故意只写我爱人的名字,不是被告办错的,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正。 3,当然,如果房管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不计较且免费为我们更正登记,可以不予追究。 三,预售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以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依法应该更正为万分之五每天。否则,合同显失公开。 1,该条其后面的括号注明了,不应小于第七条第(1)项中的比率,此比率是万分这五——第一条第(1)项是写的我们买房人逾期赔开发商违约金的比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公平。 预售合同第七条规定我们逾期要按房款的万分之五每天赔开发商,第十三条开发商逾期当然也要按房款的万分之五每天赔我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被告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并且签合同时被告欺骗我们是房管局写好的,不能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中显示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更正。 四,预售合同第十九条属于无效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条款无效。 如该条写,出卖人在交房后360个工作日前取得该栋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和国家法律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商品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要求,开发商必须取得该栋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后,才有权交房。 2,和预售合同第十一条自相矛盾。 第十一条写的是开发商的交房条件,条件之一是开发商已经取得了该栋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在开发商交房日90天内。 这是指业主的分户产权证,开发商的整体大产权证必须交房前取得。 五、预售合同附件一,要更正。 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被告贴错了,我买的是一楼103房,被告贴的是第二层的平面图,这样就造成了购房面积虚增了。 我们的房屋没有架空层,一楼有进门大厅,此大厅对应在二楼的平面位置就刚好是玄观和一个房间。也就是二楼比一楼多了一个房间和一个玄关,被告在合同附件一中用的第二层的平面图只划掉了这个房间,没有划掉玄关。和事实不符。 此附件图划的线,复印件看不到,庭审现场我带了合同原件来,请法官核实。 六,预售合同附件二没有,必须写上。 附件二是共用部分和共用部分分摊图。这依法必须写在合同里。 现在合同里没有分摊面积图,开发商和物业也不书面告诉我们,这是违法的。 现在绿地(常德)已经出现了共有部分被违法租售的例子。 七,预售合同附件三是装修和设备标准,和法律相违背的无效。 如房屋水电和国家关于商品房验收标准相违背,也和预售主合同第十一条自相矛盾。 依法该附件违法部分应该无效。 请求法院判我胜诉。 此致 敬礼 徐方渔 张秀梅 2017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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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7-10-12 16:01
7月5日我开庭了,王法官却以本案六点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为由,7月11日驳回起诉。
(2017)湘0702民初1449号裁定。 其实真是原因是,如果不驳回起诉,就要判我胜诉,法官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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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7-10-12 16:12
我不服,7月19日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为武陵区法院行政庭和市法院立案庭有裁定书已经认定此诉求属于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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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7-10-1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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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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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7-10-12 16:19
绿地臭了,这个王献猛法官也臭了。向您的坚持敬礼,不过打官司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成本,这不是一般的人能付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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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7-10-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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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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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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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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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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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0-1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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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7-10-12 16:32
民事起诉状(再)
原告(一): 徐方渔,男,40岁,身份证号432423197712014516,户口地址是汉寿县聂家桥乡雷家坡村9组,电话13203601285。 原告(二): 张秀梅,女,身份证号430725198312315864,和徐方渔住一起。 注:原告是一对夫妻,张秀梅在本次房产维权过程中由于某些政府部门(领导)和法院(法官)违法使得多少受到点刺激,加上带孩子忙,有事请和徐方渔联系。 被告: 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是常德市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中路32号工商银行4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9000006773,法人代表谷煜,电话3886888. 诉讼请求: 一,请贵院裁决,被告将购房人更正为我们家庭——徐方渔和张秀梅; 二,请贵院裁决,《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是219542(下称合同)中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中第(1)项和第(2)项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比率依法更正为万分之五;、 三,请贵院裁决,合同中第十九条第(一)项初始登记约定无效; 四,请贵院裁决,被告更正附件一,就是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五,请贵院裁决,被告填写附件二,就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六,请贵院裁决,附件三,装饰和设备标准中和法律强制规定和验房规定相违背的条款无效; 七,诉讼费用请贵院裁决,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我们家于2013年预购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一套房屋,签订《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19542。 由于是格式合同,被告没有尽到格式合同书写方的法定职责,使用欺诈手段,加上我们对被告和房管局的信赖,签订时就被被告欺骗了。2016年发现被告违法违约,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合同欺诈行为,找房管部门行政处理未果,现诉讼到贵院,以便下一步维权。 被告违背了含《合同法》在内的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文,如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对等、公序良俗等原则;合同条文本身也没有统一性,多处自相矛盾条文出现。 一,夫妻购房被被告办成了我爱人一人购房。 这个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被告都必须更正。被告已经口头和行动上认可了我们是夫妻购房,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也认可了我们是夫妻购房(房管分局应诉就是行动认可),可是都不给我们更正。 二,合同中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中第(1)项和第(2)项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反了公平对等原则,也违反了该条括号里的说明。 1,合同中第七条规定原告违约赔被告按万分之五每天计算,那么被告违约赔原告也必须按万分之五每天计算。 2,合同中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有括号注明“该违约金比率应该不小于第七条第(1)项中的比率”,第七条第(1)项中的比率是万分之五。 三,合同中第十九条第(一)项初始登记约定违反了房产法律,也和合同中的交付约定自相矛盾。 1,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取得所在楼栋的整体权属证明后才有权交房,交房后90天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证明。 2,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已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是交房条件之一。 与此相违背的条款依法是无效的。如出卖人应当在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四,附件一,就是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不是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和楼层,被告依法必须更正。 五,附件二,就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必须依法填写。 被告故意没有填写。 六,附件三,装饰和设备标准中和法律强制规定(竣工验房规定)相违背的条款依法无效。 如电线管道不穿电线。 1,违反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商品房验收方面的强制验收规定,水电必须到位。 2,违反了合同第十二条的承诺,“通水通电通气达到和交房时同步”。 被告在合同中一方面出现和法律一致的约定,一方面又同时多处出现违反法律的约定直接对抗被告的格式合同,矛盾的很,就证明被告一方面要依法表面接受房管部门的监管,一方面在违法欺骗原告,企图用违法的合同条文骗原告。 说明: 本案已起诉过,由于法官个人原因——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庭)不认可的理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不认可的理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早已认可。找理由驳回起诉、上诉,不顾法院的矛盾。 2017年5月19日徐方渔单个原告向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起诉了,7月5日开庭审理了。被告开庭时提出合同中没有徐方渔签名,徐方渔不适格为原告,我向法院交了武陵区法院的文书和结婚证,用来证明徐方渔单独作为原告是被法院和政府机关认可了的,是合法的——以前起诉全部是徐方渔一个原告,还判我胜诉了,法院依法撤销了房管局的交房许可证。 2017年7月11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2017)湘0702民初1449裁定,由于唯一理由徐方渔诉求1-6项不属于民事诉讼,驳回起诉——武陵区人民法院认可了徐方渔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只是诉讼请求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 上诉,8月15日常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了我的此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行政庭裁定的,相关法官要我把裁定书交合议庭,并且请求合议庭询问相关法官。我照此递交并且请求了合议庭询问相关法官。 可是,(2017)湘07民终1095号裁定驳回上诉——理由是合同没有徐方渔的签名,徐方渔和本案没有厉害关系——认可了1-6项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荒唐,法官真会玩弄法律。 所以,本次我和我爱人一起诉讼。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方渔 2017年8月 日 附上《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19542作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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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7-10-12 16:36
比二图,证明是我和我爱人购房,我是厉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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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17-10-12 16:39
此二图,证明被告所贴附件房屋图和我购买房屋不同,多划了一个玄关,约4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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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7-10-12 16:44
合同中,逾期收房按万分之五每天交违约金,逾期交房按万分之一每天交违约金。
违法,也和合同条文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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