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桃源县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目前已到二审。之前判词没有一句话经得起检验不说,仅仲裁审判人员在庭上的表现就令人捧腹。
前面说到,桃源县劳动监察人员说不足额支付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打搞”。意思就是二者没有关系。
在仲裁庭,仲裁员要求我出具证据。我说证据由用人单位保管,依法由用人单位出具。他说你没有啊,那就……。就放到一边,朝用人单位一方会意讨好。
一审时,审判员说“我的工资都不知是怎么算的”。意思是工资计算没有依据。实际本案有明确依据。合同协议是客观的计时与计件结合,集体合同规定按工种。用人单位却是主观的“配合度”,计点。
二审“调查”时,被告方诉棍反复说,公司薪资制度总表(集体合同)是15年底发放,而争议事项集中在16年6月以后。要说明什么呢?没说,庭上的法律工作者说,你的意思是【公司薪资制度总表(集体合同)】没有约束力?
我看,他的意思是,集体合同只是一个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