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2023年6月4日晚20时18分左右,申请人骑电动自行车由东至西回聚宝小区,在桃花源路和滨湖路路口红绿灯处被一辆从北至南行驶的湘JD39856车牌的白色小车撞倒,当时申请人的电动车已经停在红绿灯黄线处,仍被撞飞倒地不起。
谭辉驾驶车牌号为湘JD39856的小车经人行横道时,加速行驶,未避让在人行横道通行的非机动车,导致碰撞的发生,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1、简易程序适用不合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伤人事故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要件是“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该案中,申请人伤及多处椎骨伤势严重,医药费已花费数万元,伤势明显不属于“轻微”,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且申请人本人从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
2、被申请人办案过程程序违法。申请人2023年6月4日晚20时发生交通事故,6月5日尚在住院诊治,当日办案民警唤申请人亲属与小车司机就本案事宜进行双方协商,协商未果。此后,直至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接到通知领取《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发现该认定书出具时间为2023年6月5日。经申请人查实,被申请人就本案事故责任集体研究时间竟然是2023年6月6日。参加集体讨论人员有陈叶、唐力等干警。申请人合理怀疑该《事故认定书》系虚假伪造的,应对相关办案人员予以严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案涉《事故认定书》故意无视小车司机未减速避让的违法责任,错误适用法律,严重影响过错认定。
综上所述,第4307024202300048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并对相关办案民警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