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7-19 17:16
网友“湖南人”: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三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若开发商为该人防工程投资者,依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即为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即享有对该人防工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现国家人防办正着手准备启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修订工作,待修订施行后我市再适时考虑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专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