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争吵近些愈来愈多,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性质,二是价格。根据国家人防法的初衷,人防地下室是事关国家战略高度的大事,是开发商开发楼盘时必须要做的到首要条件,即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就决定了人防地下室是半盈利的性质,但是实际上开发商却紧扣着谁修建谁益这句话,进行垄断性兜售人防停车位,造价一二千/平米的车位,售价四五万/平米,这是赤裸裸的抢劫!
并且还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假如人防地下室全部停满了车,真到了需要紧急启用时,还能挤进去人吗? 粗略估算了下,自棚改启动以来,这几年全市新建或在建及规划要建的楼盘所容纳的人防地下车位应在五十万左右吧,按平均八万一个计算,这就是四千亿的大蛋糕,是从全市几百万人身上切下来的大蛋糕,如何管理好分配好,考验着地方政府的管理水平,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人生大事不外乎衣食住行,因为超高的地下车库的售价,导致大部分小区的业主把车停在库外的道路上,甚至是人行道上,造成大家出行不畅,是的,交警可以通过罚款来暂时性迫使这些违停车辆经常性打游击战转换地方,可这不是治根的办法吧! 是的,全国各地都是这种情况,常德市能怎么办?随大流?还是学当年的小岗村?在全省乃至全国成为第一个出台《人防车位的管理细则》的地级市呢? |
|
1楼#
发布于:2021-07-19 17:14
帖内置顶 – – 2021-07-19 17:16
网友“湖南人”: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三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若开发商为该人防工程投资者,依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即为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即享有对该人防工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现国家人防办正着手准备启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修订工作,待修订施行后我市再适时考虑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专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
|
5楼#
发布于:2021-07-15 11:43
降低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费的建议很好,是值得研究。
但是请问:造价一两千每平米,售价四五万每平米,50万个车位,这些数据是哪里来的? 另外,50万个车位,8万的单价,总价可不是四千亿。 |
|
6楼#
发布于:2021-07-15 11:51
第十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8楼#
发布于:2021-07-15 15:48
委婉一点的说法还有人听不懂,还真是要多读点书。
常德市哪里有四五万一平米的车位,让我见识见识。 50万×8万可以等于4000亿,楼主数学水平,我是见识到了。 |
|
9楼#
发布于:2021-07-15 17:04
湖南省人防车位是可以办产权的
|
|
10楼#
发布于:2021-07-15 17:13
|
|
12楼#
发布于:2021-07-19 17:14
网友“湖南人”: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三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若开发商为该人防工程投资者,依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即为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即享有对该人防工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现国家人防办正着手准备启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修订工作,待修订施行后我市再适时考虑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专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
|
13楼#
发布于:2021-07-19 22:36
|
|
14楼#
发布于:2021-07-20 08:54
楼主要求看开发商的产权证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