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回复绿地世纪城的相关问题异议如下:
一、“关于业主建立企业群的告示”未回复。
1.根据小区议事规则用章制度,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自2/3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请社区督促业委会公示相关决议及同意签字委员。
二、“违规建小区1240平方出租15年,签订相关协议。”的问题
回复中《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委会广泛书面征集小区业主的意见,收集的情况显示,“绝大多数业主”同意把S3栋顶层租赁给大地幼儿园使用。
1.回复中2/3业主和绝大多数相互矛盾。对于“绝大多数业主”表示不认同!
2.三期建筑面积总户数多少?回复同意户数多少?是否满足法定2/3以上的业主
二、关于“将小区公共汽车车位,部分委员不按议事规则决定给第三方建设收费电动车位”的问题。
回复中与“与委员进行了电话沟通”,在得到认后予以认可。
1.小区议事规则明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2.“与委员进行了电话沟通”表示不认同。委员会没有权限改建其附属设施。
3.提出问题是“部分委员不按议事规则决定给第三方建设收费电动车位”,未提及“业委会未从中谋取任何私利”。
三、关于“提议已经开始动用维修公积金”的问题
1.根据议事规则,提议事项需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关于“部分委员占用公共用房后,想继续占用公共面积”的问题。
回复中“业委会研究”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现《租赁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
1.业委会研究”予以否认,根据议事规则“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2.《租房协议》、《租赁合同》的履行是否经过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综上述,业主大会、委员会、委员不能一概而论。望街道、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将所有决定表决票、书面记录存档资料公示,便于受侵害的业主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