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0-06-04 10:38
jasontang网友:
您好!您向常德论坛咨询“请教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权”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和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处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