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0-04-30 15:01
网友:
您好!
收悉诉求,现答复如下:
一、事件起因
3月30日下午14时许,盐井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声称盐井镇白马庙7组有人打架。接警后盐井派出所民警李松泽带领辅警王小波、李晋华立即赶赴现场调处。经现场走访了解,系白马庙村7组村民张某与本组村民周某(两者系亲叔侄关系)及其妻子刘某因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在后来闻讯赶来的白马庙村支书张自坤及其他村干部的劝阻制止下,现场事端得以平息。
二、事件处理结果
事件发生后,盐井派出所对事件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也找到村里及盐井镇司法所了解到了两家的具体矛盾纠纷由来,考虑到两家的特殊关系,发生冲突也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3月31日,盐井派出所、盐井镇司法所、白马庙村村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盐井派出所会议室进行调节处理。在张某对刘某的伤害行为支付1000元(含医药费及司法鉴定费)后,双方达成谅解,同时刘某对张某出具了谅解书。
三、关于张某挖断周某吃水管道一事
多年以来,周某一家的吃水问题,白马庙村干部多次对其劝说安装自来水,但一直遭到其拒绝,至到事发当日,周某一家生活用水仍是来自于其叔叔张某家堰塘内的水,该堰塘目前属于张某所有。据村里反映的情况,多年前张某与白马庙村共同投资进行堰塘清淤扩容改造时,张某付出了开挖费5000元,生活开支1000余元的成本,但周某作为受益人之一,未进行任何投资,平日里除了正常生活取水外,还时常用张某堰塘里的水来对自家的小堰塘蓄水。3月30日,双方发生冲突后,张某基于周某多年来饮用其堰塘里的水又不出资的气愤心理,当日下午便挖断了周某家的生活用水管道。根据该情况,盐井司法所和白马庙村调委会于2020年4月1日、4月9日、4月17日连续三次,事先在现场查看,了解具体情况,单方思想沟通的基础上,在白马庙村调解室对周某反映张某挖断自己的水管和张某反映周某在其水田内栽植柳树给自己稻田造成荫荒问题一并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互不相让,态度僵硬,各自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没有达成共识,调解未果。针对此情况,盐井镇司法所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双方回家在考虑,从主观上找原因,以利于下次再进行调解;二是双方都可以选择诉讼途径处理。目前,司法所和村调委会都正在想办法、找途径,化解之中。
综上所述,诉求人网上发布的所谓地头蛇、保护伞的信息不属实。专此回复。
澧县公安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