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h3671: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山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或者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林业站说的没错,确实只有调解权,没有分配或者调配山地的权力,否则属于越权或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而言,林业站只能给你调解,不可能越权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调解失...回到原帖
为什么官方的说法一出笼,就有人为之洗白呢?
一,“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山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或者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
1,这里不涉及所有权,不是和外组;
2,不论官方如何向农民阐述“集体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实际已经回到1949年以前的状态。
二,“林业站说的没错,确实只有调解权,没有分配或者调配山地的权力,否则属于越权或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1,民间纠纷才是调解(民间纠纷是指鸡鸡鸭鸭)。土地是行政管理的范畴。依法组、村、土地站、林业站具有土地管理职能(乡镇政府就不用说了)。1983年春天一声令下,全国土地承包到户,就是由上述组织处理,而非“调解”。此案的不止是本人一户或几户的利益,是商家挑战社会底线,侵害的客体是社会轶序 ,通俗地讲是破坏社会风气,土话就是把地方上做坏教头哒。
2,法律明确规定是乡镇政府“处理”,而非“调解”。你说哪条法律规定“调解”?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3,我并不是要求“调整”或“分配”,严格地讲也不是要求确权,而是要求备案与监督执行。
4,“越权”包括上下越权与左右越权。本案是个人与个人的争议,正是林业站职责所在。如果是我与邻组,是个人与单位,是县政府处理,乡政府处理是下对上越权;如果是土地的案件要林业站处理,是左右越权。本案是林地。林业站也说属其管辖。
三,“一般而言,林业站只能给你调解,不可能越权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站在2019年8月14日固然是答应“再调解一次”,但他说出来的话却是明确表示支持“都捡”派、“各捡各得”派。他说:“如果我支持你的话……”
中国的基层政府是乡镇,党支部到村,最小的组织是组,实际上一个组还分几片,如上溶下溶坪上堉里。这茶山20.5人,本家7.5,占三分之一强,绝对多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有法定与天然的召集会议权、决策权(分不分)、决定权(如何分),我在代行组长、村长、站长、乡镇长之责,后者应当支持我才对。
2019年正月十六,商家的老商参与点界,讨论方案,并推举他所在的股的周某摸砣。按照约定,摸砣后分配生效。老商突然叫嚣:“不作数!我港(讲)不作数就是不作数!到时都捡”!他强调“都捡”,就是建立在权属已经明确的基础上,暴力颠覆。
2003年9月25日微调以后,商家的商大于当年10月1日捡油茶的前一晚教唆周二,1日当天周二在山上挥舞直刀,把一个刀把大的茶树枝腰斩,叫嚣:“没么得你的我的,都捡”!以暴力相威胁,所谓的“都捡”,既是对商家的一脉相承,也是对9月25日二次确认权属的颠覆。
四,“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一方可以向县级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983年春土地下户,都是“调解”的吗?
本案既不适用“调解”,当然也不适用“仲裁”。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六点中的任何一点。或者你说属于哪一点?
本案应当是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是镇政府向法院行政庭提出非诉审查。
至于商家的动机,想侵占这块地是其一,该地紧邻其二亲家,但几年前商二离婚,商家仍然坚持,就只能另外解释:霸占话语权,现在的话叫刷存在感。1999年正月十六摸砣后老商叫嚣“不得数!我港(讲)不得数不得数”!意思就是我说了才算。说来可笑。但我具有法定的决策权与决定权,上面已述。我要是是公平正义,社会轶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