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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小苏十一组茶山乱象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9-08-20 05:09扫一扫,手机看帖
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小苏十一组,茶山是1982年因山少未分到户,按山分三块人分三份。本户所在的片,有一姓商的户,在1991年暗示要用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的时间,搞到别人都没兴趣了,再占有。
1999年正月十六,是按1982年的三三模式摸砣分了的。之后姓商的这户又胡缠蛮搞说他不同意,要按现有的人口分,(这是不可能的),否则“都捡”。2003年9月25日做了微调,把虚空的户剔除,姓商的这户不参与集会,其他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合法有效。同年十月一日,姓商的这户又教唆25日参会的周某“都捡”。
从2018年9月27日至今,组长、副村长(治保员),及镇林业站人员,都说“不可能只依你一个人的”。
2019年8月14日,镇林业站人员主要说了两点:
一,“镇林业站只有调解权”。实际土地确权的工作主要是乡村人员做的;
二,“如果我们lia蛮,支持你,你想你能捡到茶籽吗”?执行法律政策,除暴安良本是政府职责,他却称之“lia蛮(霸蛮)”,并将纵容恶势力视为理所当然。
该村四十年乱象,都从这块茶山开始。需要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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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8-21 16:30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9-08-23 11:19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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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9年8月21日
2楼#
发布于:2019-08-20 09:31
一堆乌纱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
3楼#
发布于:2019-08-20 11:06
4楼#
发布于:2019-08-20 17:27
承包经营权到户
这是一个确定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在1983年春天以前就要完成。现在的局面,组、村、乡都有责任。镇林业站应当出具一个书面处理决定,报镇政府盖章。而非“只有调解权”。
fyh3671
四级网友
四级网友
5楼#
发布于:2019-08-21 01:30
骑白马的农民:这是一个确定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在1983年春天以前就要完成。现在的局面,组、村、乡都有责任。镇林业站应当出具一个书面处理决定,报镇政府盖章。而非“只有调解权”。回到原帖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山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或者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林业站说的没错,确实只有调解权,没有分配或者调配山地的权力,否则属于越权或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而言,林业站只能给你调解,不可能越权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一方可以向县级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6楼#
发布于:2019-08-21 07:01
分配方式不配称之为人。
据传大陆还有南街村等实行集体分配制,但不久就证明已经破产,负债累累。
集体分配制不过过去四十年,但是商家倒行逆施,对于已经依法确定权属了的林地主张“各捡各得”,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其分配方式比原始社会还不如,不配称之为人。学初中历史知道,原始社会的原始人采摘到野果后还按劳按需分配;从法律的角度看实际是哄抢,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商家老四读过高中,早在1999年正月他就直斥其父兄:“都捡?各捡各得?那您咯是搞无政府主义喔”!
小小的面积不到二亩的炭坡茶山,被商家搞得乌烟瘴气,血雨腥风。
2000年5月,商家经过一番运作,商大当上了“村长”,不出一年,一个小苏村也被他乌烟瘴气,血雨腥风。被紧急撤下,一个村不是如一块茶山三五户人好摆弄的,徒增笑料。这是一个村的悲剧。这是他的悲剧。
7楼#
发布于:2019-08-21 07:02
漆河镇政府支持商家,就是支持违法犯罪。
8楼#
发布于:2019-08-21 16:30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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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9年8月21日
9楼#
发布于:2019-08-22 10:42
fyh3671: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山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或者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林业站说的没错,确实只有调解权,没有分配或者调配山地的权力,否则属于越权或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而言,林业站只能给你调解,不可能越权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调解失...回到原帖
为什么官方的说法一出笼,就有人为之洗白呢?
一,“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山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或者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
1,这里不涉及所有权,不是和外组;
2,不论官方如何向农民阐述“集体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实际已经回到1949年以前的状态。
二,“林业站说的没错,确实只有调解权,没有分配或者调配山地的权力,否则属于越权或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1,民间纠纷才是调解(民间纠纷是指鸡鸡鸭鸭)。土地是行政管理的范畴。依法组、村、土地站、林业站具有土地管理职能(乡镇政府就不用说了)。1983年春天一声令下,全国土地承包到户,就是由上述组织处理,而非“调解”。此案的不止是本人一户或几户的利益,是商家挑战社会底线,侵害的客体是社会轶序 ,通俗地讲是破坏社会风气,土话就是把地方上做坏教头哒。
2,法律明确规定是乡镇政府“处理”,而非“调解”。你说哪条法律规定“调解”?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3,我并不是要求“调整”或“分配”,严格地讲也不是要求确权,而是要求备案与监督执行。
4,“越权”包括上下越权与左右越权。本案是个人与个人的争议,正是林业站职责所在。如果是我与邻组,是个人与单位,是县政府处理,乡政府处理是下对上越权;如果是土地的案件要林业站处理,是左右越权。本案是林地。林业站也说属其管辖。
三,“一般而言,林业站只能给你调解,不可能越权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站在2019年8月14日固然是答应“再调解一次”,但他说出来的话却是明确表示支持“都捡”派、“各捡各得”派。他说:“如果我支持你的话……”
中国的基层政府是乡镇,党支部到村,最小的组织是组,实际上一个组还分几片,如上溶下溶坪上堉里。这茶山20.5人,本家7.5,占三分之一强,绝对多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有法定与天然的召集会议权、决策权(分不分)、决定权(如何分),我在代行组长、村长、站长、乡镇长之责,后者应当支持我才对。
2019年正月十六,商家的老商参与点界,讨论方案,并推举他所在的股的周某摸砣。按照约定,摸砣后分配生效。老商突然叫嚣:“不作数!我港(讲)不作数就是不作数!到时都捡”!他强调“都捡”,就是建立在权属已经明确的基础上,暴力颠覆。
2003年9月25日微调以后,商家的商大于当年10月1日捡油茶的前一晚教唆周二,1日当天周二在山上挥舞直刀,把一个刀把大的茶树枝腰斩,叫嚣:“没么得你的我的,都捡”!以暴力相威胁,所谓的“都捡”,既是对商家的一脉相承,也是对9月25日二次确认权属的颠覆。
四,“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一方可以向县级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983年春土地下户,都是“调解”的吗?
本案既不适用“调解”,当然也不适用“仲裁”。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六点中的任何一点。或者你说属于哪一点?
本案应当是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是镇政府向法院行政庭提出非诉审查。

至于商家的动机,想侵占这块地是其一,该地紧邻其二亲家,但几年前商二离婚,商家仍然坚持,就只能另外解释:霸占话语权,现在的话叫刷存在感。1999年正月十六摸砣后老商叫嚣“不得数!我港(讲)不得数不得数”!意思就是我说了才算。说来可笑。但我具有法定的决策权与决定权,上面已述。我要是是公平正义,社会轶序。
10楼#
发布于:2019-08-22 12:30
现在中国说扫黑除恶,香港说止暴制乱,意思是一样的。用现在的话来说,商家就是黑恶势力,是暴乱份子的后台。
11楼#
发布于:2019-08-26 07:40
我也不想把论坛当法庭。但桃源县漆河镇政府一贯颠倒黑白,混淆黑白。因此有必要说点详细的情况。

我组炭坡茶山,约1.2亩,八十年代初下集体时分给向早*、商桂*、胡宝*、周军*,另有向华*、周悠*、胡小*、胡张淑*等户约30人。至99年初,向华*2.5人先后亡故,其养子向*泉另有茶山;周悠*2人后五保后亡故;胡小*3人与胡张淑*3人整户农转非。
 至99年初,有人反映10组周梅仙侵占该茶林,提议分了,我于是以最大股东的身份,以82年分山的约30个人为依据,按82年的分法,人分成3股(82年也是全队约90人分成3股,当天只张淑*未到):向早*(本人之父)7.5人加向华*2.5人共10人为一股,商家6人与周家3人为一股,胡宝*4人、胡小*3人,加胡张淑*3人计10人为一股。地也分成3股。摸砣。各方都同意。商桂*叫他那一股的周复*摸,摸到下面;胡宝*代表他与胡小*摸到中间;我与向*泉不用说就是上面了。
摸砣完毕,商桂林突然叫嚣说他没有同意,要按新人口分。“做不得数!我讲做不得数就做不得数!到时都捡”!这其实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本组没有调整。 几天后老商说把胡家虚空的户(胡张与胡小*)都傍到胡家不合理。这个没道理,因为相同的情况还有向*泉,本家有继承权。这也是国务院1995年第55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小商则直说胡小*一家都已迁出,不必喊他(算在里面)。 这个也没道理,一是只能落实83年的情况,二是即使到现在这种情况还是有,要确权。柴山等没有收回。
 到03年,我按现户原人作了微调:向早*7.5人、商桂*6人、胡宝*4人、周军*3人。(向*泉的2.5人其实是有争议的)。23人,每份7.6人。其中向早*7.5人,商桂*6人加向*泉2.5人为8.5人,胡宝*4人加周军*3人为7人,均出入不到1人。除商桂*一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向*泉弃权外,周军*周复*兄弟与胡宝*之媳胡邓春*到场。商桂*在下方不变,周与胡邓一方与本人向本着方便生产的角度出发,自愿互换。这样周与邓在上面,向在中间,商与向新*在下面。
 不料商家又策反煽动周家寻衅滋事,持刀暴力乱村:“没么你的我的!都捡”!
2013年也是哄抢。
12楼#
发布于:2019-08-27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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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9-08-27 07:23
组长、村长、站长均统一口径,振振有词地声称:“不可能只依你一个人的”。说的似乎是民主,实际大错。
美国选总统,一人一票,民主,但有争议的时候,还要法院裁决,这就是:法治。
四个人,三个人说要抢一个人的财物,就应当听这三个人的意见?
2018年9月27日,商大说“不管你7个人还是8个人,只跟你分得*个人”。他在什么依据呢?他什么依据都没有。
14楼#
发布于:2019-08-27 12:32
其中的胡某宝针对这事说过: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我的主张是以83年初的户籍人口分,有事实依据与政策依据。
组长、村长、站长表示支持其他人,就是支持姓商的抢,支持姓周的杀,支持姓胡的又抢又杀。当然,主要是姓商的,其余两户是被裹胁的。
15楼#
发布于:2019-08-30 12:11
落实政策
这主要是落实政策的问题。
1983年春中央政府要求全国土地承包到户单干。到2002年,针对极少数未到户的水、山,上级进行清查要求到户。我组的水(堰塘)就是这一年到户,之前就是同茶山一样,几户几十人一个堰。但对茶山仍然没有,这是不符合政策的。我根据政策在2003年微调了一次。但仍然被黑恶暴乱份子颠覆。
1999年是按30人分的,2003年是按23人分的。上面已述。还有第三个方案,按20.5人分。
上面说到,1999年商大说不必喊胡*宝,暗示不喊向*泉也行。因向*泉也是有争议的,但比胡的理由稍强。
2003年向*泉是弃权的,不到场,说随便你们怎么分。意思就是不分也可。可以排除向新泉。
2019年当商说“不管你七个人八个人,只跟你分得*个人”。向*泉马上表态,说:“我同你分*个人”,这既是对商的附合,也是表示自愿减损。商说他在下面也行(不行也行,因为99年摸砣在下面,而且最近,方便生产),但不愿与向*泉在一起。
99年30人的第一个方案基本按家族来分,因考虑同族继承因素。商后来说把姓胡的搞在一起了,虚空的胡张淑兰傍给胡宝某“好事”他哒,又说不必喊胡*宝,因此03年23人的方案完全排除了胡*宝;03年向*泉弃权,且自愿减损,因此有必要排除向*泉。按20.5人来分。
20.5/3=6.8。多的向7.5,少的周3加胡4等于7,中间的商6,均出入不到1人。
以上三个方案结合起来,第四个方案,按20.5+人来分实际户加名义户,求最大公约数:实户傍虚户,向7.5傍胡*宝,商6傍向新泉,胡4周3不傍,因已无人主张。

无懈可击。完美。
16楼#
发布于:2019-09-02 06:51
那商某是一个煽颠大王。他对周某策反的说词是:他中间好些。
分时不是行政命令,不是指手为界。而是充分协商。他好比是说一斤铁比一斤棉花重。调换是二周与胡邓协商一致了的。就算反悔,也只能反悔调换,不能全盘颠覆“都捡”。
17楼#
发布于:2019-09-03 06:54
fyh3671: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山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或者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林业站说的没错,确实只有调解权,没有分配或者调配山地的权力,否则属于越权或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而言,林业站只能给你调解,不可能越权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调解失...回到原帖
四,“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一方可以向县级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诉讼,说起来似乎义正辞严,实际上怎么样呢?
2002年时,当时的组长胡某(非本案胡某)跟着当时的村长商某(正是)制造矛盾。在08年胡某之弟与邻组胡某互换土地。分管局长表示不能换,但一会叫找股长,一会儿叫漆河镇政府的去找他。找股长,股长一会儿说不归他管,一会儿说跨组可以换地。
法院更是枉法裁判:“没有利害关系”。
18楼#
发布于:2019-09-03 07:20
一群混蛋
四,“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一方可以向县级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构违法行政,司法机构枉法裁判】
仲裁、诉讼,说起来似乎义正辞严,实际上怎么样呢?
2002年时,本案商某是兵转干部指定的“村长”,他组织组长胡某(非本案胡某)在堰塘承包事情中制造矛盾。在08年胡某之弟与邻组胡某互换土地。分管局长表示不能换,但一会叫找股长,一会儿叫漆河镇政府的去找他。找股长,股长一会儿说不归他管,一会儿说跨组可以换地。
法院更是枉法裁判:“没有利害关系”。
19楼#
发布于:2019-09-03 07:43
fyh3671: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山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或者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林业站说的没错,确实只有调解权,没有分配或者调配山地的权力,否则属于越权或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而言,林业站只能给你调解,不可能越权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调解失...回到原帖


【一群混蛋】
四,“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一方可以向县级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构违法行政,司法机构枉法裁判】
仲裁、诉讼,说起来似乎义正辞严,实际上怎么样呢?

2002年时,本案商某是某兵转副乡官指定的“村长”,他组织组长胡某(非本案胡某)在堰塘承包事情中制造矛盾。在08年胡某之弟与邻组胡某互换土地。分管局长表示不能换,但一会叫找股长,一会儿叫漆河镇政府的去找他。找股长,股长一会儿说不归他管,一会儿说跨组可以换地。

法院更是枉法裁判:“没有利害关系”。
20楼#
发布于:2019-09-08 07:21
我说一堆乌纱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是不错的。林业站负责人指定甲处理,甲后来说没叫他处理,他说叫乙处理。乙说叫自己约村里的人,。然后就黑电话。法院判决:公职人员拉黑公民违法!
21楼#
发布于:2019-09-16 06:44
前天,村干部说了三点意见:
1,重新分重新摸砣;为违反国务院关于林地纠纷应当尊重群众协商一致意见的规定,99年与03年都是协商一致了的。
2,根据多数人意见。多数人哄抢。实际是商唯他独尊,其他人站队。
3,继续“各捡各得”。不合法律不合政策,是按份共有,且政策要求到户单干。
22楼#
发布于:2019-09-18 07:50
桃源县县长热线: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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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有没有时间限制的呢?
23楼#
发布于:2019-09-18 07:51
桃源县县长热线: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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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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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河镇林业站负责人说“如果我们lia蛮……”。恶势力商某已经在lia蛮了。
24楼#
发布于:2019-09-18 12:31
扫黑除恶,制暴止乱,止纷定争。
25楼#
发布于:2019-09-21 22:51
这么久不能处理,说明不止一个土皇帝,而是一窝土皇帝。
26楼#
发布于:2019-09-24 12:30
处理不了,说明基层政*权已经被黑恶势力把持。
27楼#
发布于:2019-11-04 07:47
在其他网站我很少看,今天才看到。见:《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小苏十一组茶山被人哄抢二十年》:http://gaj.changde.gov.cn/jact/front/mobile_maildetail.action?clientType=3&
可想而知,也有发到常德论坛网站,后者没发,也是对的。因其不符合常识。
最有感触的是“均说此人有精神病”。真的是贼喊捉贼。官派病人。涉嫌诽谤,网站也发出来。
一,时间节点不对,03年不是重分,而是微调。摸砣是99年。03年是与周某、胡邓协商一致互换。
二,03年是商某教唆周某持刀哄抢“都捡”,涉嫌教唆罪、寻衅滋事罪;
三,中央政府文件规定:群众协商一致了的方案,应当尊重。分到户了就各捡各的,何来“每年到茶果采摘季节,其涉及农户都互相邀约上山采摘”?
四,“按人出力分得茶果”?按什么人?按什么力?下集体是按人分到户,田地是三十年不变,林地时间还要长,可能是五十年不变。
五,“向炎光不愿出力”,官府政治迫害,我常年在外谋生,何来“不愿出力”?我有股权,就一定要出力才有收益?
“没分到茶果”,我要的不是茶果,我要的是公平正义。我有股权不能有收益吗?
“却说茶山遭人哄抢二十年,纯属颠倒事实。”难道是我哄抢别人二十年?我家四十年上山两次。
“2018年村组织所有人对此片茶山重分”,去年是我要求村组处理,不存在重分。如果要重分,要说明理由。否则何时是头。再说重分如何分?按户分,没意义,实在太少,按树分还是按枝分?
“然后提出此片茶山以5000元/10年整体发包经营。向炎光阻止其他几户承包,说此片茶山只能由他承包,但他只能以3000/10年的价格承包。”我并未提出承包,因太少无意义。是其他人提议,目的是阻击本人方案,意思是你说了不算。

最后,如何处理仍未说明。如果处理不了,只有行政确权诉讼一途。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写这是“回复”的人应当撤换。
28楼#
发布于:2019-11-18 22:27
刚才看到一则新闻:强行采摘农场数十斤桔子、暴力打砸屋顶、门窗等,博罗15人成被告
2019-01-23 |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浏览数:1650 次
 
12月19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下称“博罗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平等1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邓某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邓某志、邓某华、邓某新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其余11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

这算什么,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小苏十一组炭坡茶山强行他人茶果接近二十一年了。
29楼#
发布于:2019-12-05 07:56
今天在抖音上看到某发言人说某外国人像鲁迅笔下的一个人。具体不评论。
漆河镇政府的官宣就是很多成语的现实版,我信手拈来。
这里“相约上山捡油茶”。就是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令人恍然不知今昔是何年。
分田地是1983年,分山还稍早。约是毛时代。此后历经华胡赵江胡习,至今已四十多年,现在是二轮承包期即将满,土地确权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