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人情往来比较多,特别是我们大常德各种“人情”种类繁多,甚至巧立名目,让人不胜其烦。于一般小老百姓而言,你来我往,也能打个平手,吃亏的也只是那些面皮薄不大爱整酒的人,出多进少。但对于官员而言,各种“人情”、逢年过节,却是一个实实在在、光明正大的“敛财手段”。
家中一亲友,单位单位不大,但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七七八八加起来有二十个,作为一名普通职员,哪个领导都得罪不起,先不说同事,光这些领导的人情都不得了。还不按以前那些名目繁多的“人情”,光就按现在,如果允许的“婚丧”,一个领导就有“父母过世、岳父母过世、子女结婚”五个人情,二十个领导就是一百个人情,下不得地啊!关键是送领导的人情都是单向付出,轮到自己家过事的时候,领导也一般不会来“还情”,所以各个都是苦不堪言啊!
所以,对于最近热议的《方案》第二十五条“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我希望或者但愿它的准确解释是:除亲戚以外,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我估计现在最恨这个《方案》就是两类人了,一个是某些官员,这个不用说;另一个就是之前送的人情多,轮到自己搞的时候又不许了的那批人。
从现在大家的议论来看,关于这个第二十五条,从行文及语法断句来说确实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歧义,所以,这个条文如果真的是我希望的那个意思,那么关于这一条也是可以酌情重新修改一下的,例如可更改为:“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亲戚以外人员和单位的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这样一来就少了歧义和漏洞。
宪法、法律都可以依照一定程序修改,何况一个方案、规定中可能存在理解歧义的条文?改一下又何妨呢?但愿这次是来真的,而不是故意留的一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