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2007年06月30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出常政发〔2007〕11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问题一: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合法住房面积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不足240㎡的按240㎡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津市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300元/㎡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对选择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大于240㎡的,大于240㎡面积部分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例(1):某拆迁户房屋(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80㎡。依据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该户应当获得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为240.00㎡×300元/㎡即72000.00元?
例(2):某拆迁户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60㎡。依据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农户应当获得住房安置补助费为20㎡×300.00元/㎡的标准支付6000.00元?
问:该条规定中的“合法住房面积”是否包含正屋以外的偏屋、偏棚(如生产用房)、杂屋(存放生产用具、养猪或牛)等?
问题二: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只有一处房屋,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小、结构等次低,选择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建房确有困难的,给予建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6万元的,可补贴到6万元;建房补贴由被补贴人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告无异议后,报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实施补贴。
问:该规定中,对于“被拆迁房屋面积小、结构等次低,建房确有困难”的情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办法?
虽然常政发〔2015〕6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将常政发〔2007〕11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予以废止,常德市政府又于2015年1月1日新公布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但因事关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征地拆迁纠纷,经过百度、常德市政府网站等搜索均难以查询到相关信息。
另:2015年1月1日新公布的《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的附件“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2.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3.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4.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5.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6.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7.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8.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9.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10.误工补助费标准”在哪里可以查询?
常德市政府网站没有提供具体内容和相关下载(链接http://www.changde.gov.cn/art/2015/7/10/art_272_65593.html )
恳望得到常德市政府法制办的详细解答。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