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伯:前提条件是,你找得到明事理的领导,还要其出面干涉,像您这样的事故一般都是开小车该倒霉,同情弱者的搞法,我真不希望是这样子的。我认为铁的法律就应该是,行人闯红灯被小车撞了,小车无责!可惜现实不是这样的。回到原帖交通上保护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我的精准理解是指交通工具或者无交通工具的弱势,以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定义是歧义了。但事物的性质是以它的主要矛盾决定的,我们应该是以谁不遵守交通规则以及照土话讲谁不小心而决定责任,以交通工具的强弱势确定谁的责任本来就违背了交通法立法的目!这个只能作为次要矛盾次要因素适当的考虑减轻一下!但如果全因为人原因被撞死了或者残了,人违规车就是无责吗,但生命健康最大最重要,这个分量还是有些重,我个人还是比较同情适当做点补偿的。
cec_2000:如果道路等级同等,让右侧车辆先行没问题,交警判定也正确;如果有主次干道之分,应该先分主次道路定责才合理。回到原帖关键的是,并不是没有不“让”他,而是他撞了楼主的车就这么简单,“没有让他”要有事实做依据认定的,并不是哪个说没有“让”他就是没有“让”他的,没有相应事实做依据你又怎么认定的交警判定正确?好笑。如果楼主车速不快,不是看到他的车了,飞速的要抢过去被撞了,正常的几十码速度还左右观望了,对方的开个八九十码把他撞了,你还说不是他撞了楼主的车,还说是楼主没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