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于2022年2月14日在鼎城路与阳明路交叉路口,因骑改装电动车(加蓬)被拦查后拆蓬,并要求提供身份证且通过交警12123缴纳处罚;2022年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我们按交警12123平台提示(罚款50元滞纳金50元)已共计缴纳100元,直至2023年9月8日打开交警12123发现2022年2月14日处罚记录仍然显示没有处理!于是上门找鼎城交警大队反映和提出诉求,今年9月份陆续三次去鼎城交警大队反映情况,且自己通过查询向交警提供了缴费凭据截图(交警未给收款凭据),说明此事存在错误,均被鼎城交警大队以“是帮别人缴纳罚款”为由答复拒绝!我们是通过交警12123平台进行实名认证缴费,出现此问题,交警职能部门应该认真核查问题出在哪里,并给予老百姓合理解释,这才方显行政作为!
现诉求如下:
1、因严重影响个人征信,要求鼎城交警部门认真核查并确认2022年2月14日之处罚缴款,同时撤销交警12123平台此未处理记录;
2、当日被罚50元,第二日就有滞纳金50元,只给一天时间就要缴纳滞纳金,这是什么政策文件规定的还是交警职能部门擅自做主?严重不合理并感觉存在乱收费嫌疑,要求主管部门督促职能部门核查此事,给出解释依据并退还滞纳金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