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费用支付政策依据
1、报销比例遵照(湘政办发【2022】67号、湘政办发【2022】66号)执行,常德市内住院不再办理转诊手续。
2、支付公式:住院费用支付额=(住院总医药费一自付费用一起付线)×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部分(住院) | |||||
医院等级 | 省部属定点医院 | 三级定点医院 | 二级定点医院 | 一级或不设等级定点医院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定点医院 |
起付线 | 2000元 | 1200元 | 800元 | 500元 | 200元 |
支付比例 | 60% | 65% | 80% | 82% | 85% |
1、一个结算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50%计算。 2、全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元。 3、生育住院:平产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为3000元。 |
职工医保部分(住院) | |||||
医院等级 | 省部属定点医院 | 三级定点医院 | 二级定点医院 | 一级或不设等级定点医院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定点医院 |
起付线 | 1600元 | 1100元 | 800元 | 500元 | 200元 |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 80% | 85% | 90% | 92% | 93% |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 | 82% | 87% | 92% | 94% | 95% |
1、一个结算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50%计算。 2、全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0元。 |
二、相关政策
1、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大病保险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按90%支付,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2、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住院最高实际支付限额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后,大病保险分段支付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起付线减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大病不设封顶线;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者支付比例下降10%;
4、报账期限为自出院日或特门特药享受终止日1年内,超过期限未办理报销手续的不再受理;
5、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实行“一站式结算”;
6、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住院费用报账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电子医保凭证)、生育服务证(住院分娩)、个人银行账户(后台报账需要);
2、原件: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总清单、疾病诊断书(后台报账需要)。
四、常德市内职工门诊报销
医院等级 | 三级定点医院 | 二级定点医院 | 基层及一级医院 |
起付线 | 300元 | 200元 | 无 |
支付比例 | 60% | 60% | 70% |
1、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基金支付最高限额:退休人员2000元、在职人员1500元。 2、以下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1)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2)经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等报销后限额内的个人自付费用; (3)已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等门诊费用; (4)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健康体检、整形美容、养生保健、应由第三方负担的意外伤害门诊救治等门诊医疗费用; (7)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