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或武陵区税务局,市民之家契税征缴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征拆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共有住房的承租人。首先,我想问的是目前这个契税政策是否有效?二,我个人情况介绍,我原住落路口社区的原省建四处宿舍国有公房,因当年常德市修建三桥,省建四处宿舍全部划为拆迁范围,2010年常德市城投旗下西城投公司做为项目主体,与我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几方签字画押,现留存有协议原件。今年我以家庭为单位,在武陵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所以手续办齐情况下,积极主动去市民之家上缴应缴契税,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遇到契税减免问题疑问?先是市民之家契税征缴处要我方拿着协议去:武陵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开相关证明。问题就来了,当时2010年,武陵区这个办公室根本就没有成立,也没有我方资料,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办理证明。目前我及当时省建四处拆迁户有二十多户情况都是如此,我想请求契税征管部门回复,作为当时的西城投主体是否代表政府行为?我们这些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老拆除户,是否还有资格享受国家契税减免政策?如果没有资格请列出国家取消的减免的理由和具体时间。目前市民之间契税征缴处,认为我们的拆迁是西城投公司行为,不具备减免政策?请问是不是合理合法的?请解释区别对待的原因?如果我们是国家减免契税政策对象,我们该如何取得相关证明,去哪个部分可以办理证明,你们征缴处又认可哪些部门的公章?搞清楚了情况,做为市民工作也忙,不想被当做皮球被各个部门踢来踢去的。我想提醒契税征缴处,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原文是没有区分征拆主体是否属于政府的。今天我发了这么个帖子,请求契税征缴处给予回复。如果还是推诿扯皮不清,市民无法取得相关证明,一致我方无法享受正常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侵犯我方利益。我方将依法依规,起诉税务征缴部门,打个行政官司,让法院来判个公平合理的判断。我手里就两样东西,一个是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的文件,一个是当时的征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