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凭良心:先要弄清楚“同工同酬”的“同工”是指什么。
临时工(或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国家公职人员)岗位性质都不同,谈什么“同工”、要求什么“同酬”呢 ?回到原帖
又一个“存在即合理,抛开事实不谈”式的诡辩。呵呵,你这么一说差点让我无言以对。
要回答你这个问题,就要回到当初临聘人员制度产生的背景,说白了就是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量大人手不够的矛盾。那么换而言之,如果工作量不大,或者编制足够,那么现在这些临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工作将继续由编制内人员完成。
很明显,在相同岗位下,编制人员和临聘人员工资有着本质的差别。说到这里,你还能以“岗位性质”不同为借口,来掩盖临聘人员薪酬的不公吗?
虽然这样的不公是现实存在的,很难改变,但不代表它就是合理的。再往高处说,当年“三座大山”的存在如果按你的逻辑也是合理的,毕竟分工也不同嘛,获得的社会报酬当然也不一样,推翻的意义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