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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委书记罗毅君敬言之二
一栋房两个“户”,谁在替我“同意”?! 2016年10月,我家在宅基地上建的那栋1—4层的房子被征收了。整栋楼是我建的,宅基地是我的,女儿罗旋、罗澳的户口也在这本上。可征收办背着我做了一件事:把2—3层的外来户——我前妻姚元枝的兄弟姚新中、姚新初——落实了安置房和补偿款。我和两个女儿,只拿到了补偿款,没有安置房。 后来我才知道,征拆办当时让我签的那份协议,不是整栋楼的拆迁补偿协议。我签了。2017年我和姚元枝离婚。现在征拆办拿我签的字说事,说“协商达成一致了”。而给姚家兄弟安置房和补偿款的理由,是“工作会议纪要”和“以往惯例”。 樟木桥街道和五一社区回复我的网文说:时间久远,德山镇已改成街道,没有存留我报建的资料。可我查征迁资料,上面有社区和街道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这件事的是与非,需要一层一层说。 第一个是和非:一栋房,能不能拆成两个“户”来安置? 农村宅基地征收,“按户安置”是基本原则,而“户”的认定依据是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是谁住过哪一层、谁和前妻是什么关系。我查到的征收规范性文件写得很直白:“其他补偿安置利益整栋房只按一个征收单元计算,补偿安置利益由被征收人按法律规定自行分配。一栋房屋只签一份协议。”姚新中、姚新初是外来户,不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不是我户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办把一栋房拆成几个“安置对象”分别安置,依据的既不是宅基地权属,也不是成员身份,而是“会议纪要”和“惯例”。这份惯例和会议纪要一直在保密状态下见不得阳光。 第二个是和非:会议纪要和惯例,能不能替代法定的安置依据?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答疑中明确: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仅通过会议纪要方式直接变更乃至替代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公文,效力通常限于内部,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仍需另行作出行政行为。“以往惯例”更不是法律渊源。征收安置的对象、标准、程序,应当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法律法规,而不是一份内部纪要加一句“以前也这么办”。用会议纪要给外来户创设安置资格,等于绕开了宅基地权属和成员身份这两道法定门槛。 第三个是和非:我签了字,就等于我“同意”把整栋楼的安置利益分给姚家兄弟吗? 征拆办现在的逻辑是:你签了协议,就是协商一致。但关键在于,我签的那份协议,本身就不是整栋楼的协议。如果一份行政协议在签订时,行政机关隐瞒了房屋的完整权属状况、把不属于同一安置单元的外来户塞进安置范围,而让我签的是一份残缺的、只覆盖部分权益的协议,那么“签字”所表达的意思表示,与征收办现在赋予它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根本性的断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征收办让我在一份“不是整栋楼”的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以这份签字来证明我对整栋楼安置方案“全部认可”,这本身就不是一次完整的、知情的协商。签字可以被解释为对协议文本的确认,但不能被解释为对协议之外、我根本不知道的安置安排的追认。 第四个是和非:街道说“没有存留报建资料”,但姚新中、姚新初的征迁资料上就有社区和街道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就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我吗?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写得很清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供或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征收办要证明给姚家兄弟安置房和补偿款是合法的,需要拿出宅基地权属依据、安置对象认定依据、补偿方案适用依据。资料在征收方手里,因时间久远而“没有存留”,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更何况,我查到的征迁资料上有社区街道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这说明不是“什么都没有”,而是有些东西在、有些东西“被没有了”。街道和社区一边说无档可查,一边又在当年的材料上留有签字,这个矛盾,需要给一个解释。 我的追问,其实只有三层: 第一,姚新中、姚新初被列为安置对象,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哪一款政策?如果是“会议纪要”和“惯例”,请把那份纪要拿出来,说明它凭什么能替代宅基地权属和成员身份认定。 第二,我签的那份“不是整栋楼”的协议,为什么会被征收办当作整栋楼安置方案“协商一致”的证据?签字时,有没有人告诉过我,2—3层的安置利益被划给了姚家兄弟? 第三,社区负责人在征迁资料上的签字,与“没有存留报建资料”的回复,哪一个是真的?如果资料不完整,举证不能的后果,为什么由我来承担? 我不否认我签过字。但签字不等于放弃追问:一栋建在我宅基地上的整栋楼,凭什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成两个“户”,把安置房分给了外来户,然后用我签的一份残缺协议,来堵住我的嘴。 是非不在“时间久远”,在档案里、在签字里、在那份会议纪要里。请把这三样东西,摆到台面上来,让尊敬的广大网民来当评委议一议,我已申请向常德市政府、市司法局来行政复议。 (罗敬,联系方式19973625878) 2026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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