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开水
一级网友
一级网友
  • UID546457
  • 最后登录2026-10-21
阅读:185回复:1

[投诉举报]天下奇闻:征地拆迁有格者“失格”,无格者“有格”?!!!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6-10-21 12:21扫一扫,手机看帖
天下奇闻:
常德武陵区一起征拆安置争议的法律追问:有资格者“失格”,无资格者“有格”?
    基本事实:2016年10月,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村一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出现了一个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难以解释的局面:作为宅基地申请人和建房资格许可证的持有人、户主、房屋建造人、本应具备安置资格本人,姓名罗敬。身份证号码:432401196908177517,联系电话19973625878。安置资格从法理上讲,应该是我。但是,被登记在他人名下;而两名明确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亲属,却分别获得了安置房和补偿款。当事人历经前妻(因征收拆迁不公)协商未果,向征拆办说明详情多次被拒,至今未能取得自己安置房资格名单。这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简单的“补偿高低”纠纷,而是一个涉及安置对象法定条件、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行政程序合法性、行政协议效力的制度性追问。以下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逐层展开。
一、安置对象的法定边界在哪里?
武陵区2026年征拆政策明确:安置对象限定为“本次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常德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为安置资格的基础。
这一限定并非地方自行裁量,而是源于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法定绑定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一贯坚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具备基于该权利取得安置资格的基础。我陈述中前妻弟、妻哥“不是本地人”,若其户籍、承包地、基本生活保障均不在五一村集体,征收部门认定其安置资格,在实体条件上面临根本性质疑。‌更值得追问的是:同一征收项目中,一个具备完整资格的主体户主我竟然被排除,获取安置资格的我,不能有安置资格的户主权力,两个不具备基础条件的主体被纳入,资格认定的标准是否在同一项目中得到了统一适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受损的就不只是某一个户的权益,而是安置制度本身的公平底线。
二、妻弟妻哥取得安置资格,法律基础是否成立?
妻弟、妻哥获得安置的逻辑前提,是他们从我手上通过购买第二、三层房屋取得了某种“权利”。但这一前提在法律上并不稳固。即便你们确定取得了权益,也不能把我的安置房户主姓名取消。
将房屋分别以“亏成本价”卖给非本集体成员的妻弟、妻哥。在非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且没有买卖合同。假设有,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意味着受让人不能据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的合法权利基础,征收部门向其发放安置利益,缺乏合法的权利来源。‌
当然,司法实践中对非本集体成员购房并非绝对无效,存在试点地区、事后取得成员身份等例外情形。但常德武陵区是否属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妻弟妻哥明显没有取得征收前取得了五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何取得了安置资格,而我安置资格主体连安置房户主姓名都没列入其中,期待征拆办给予一个说服力又符合法律程序的解释说明。‌
三、那份手写“同意”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手写承诺本身不构成一份独立的行政协议,它是一句依附于主协议的概括性意思表示。其效力边界取决于:当事人签字时是否知悉协议中关于安置对象的记载。
如果主协议将安置资格主体记载为当事人之妹,而当事人签字时对此不知情,那么“不了解情况”与协议内容之间就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如果协议内容本身建立在将不具备资格者列为安置对象、将具备资格者排除在外的违法认定之上,当事人亦可主张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请求确认无效。两条路径的法律后果和举证方向不同,但共同的前提是:先取得协议文本。
四、依法维权的基本路径
当前阶段,当事人已经启动或应当立即推进的程序包括:第一,通过线上渠道向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答复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第二,针对安置资格认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核心请求指向安置对象认定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而非单纯“提高补偿数额”。
第三,纪检监察举报与行政诉讼并行,但不宜相互替代。纪检监察渠道着重查处违纪违法和履职不力,行政诉讼着重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恢复当事人权利。两者的功能和证据标准不同,同时推进可以形成互补,但法律程序的时间节点(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不应因等待纪检结果而贻误。
 
    结语
 
这起争议的核心,不仅仅在于某一个家庭的补偿得失,而在于安置资格这一公共资源,是否在同一征收项目中被按照统一、公开、可审查的标准分配。当具备完整资格的主体资格姓名被替换,不具备基础条件的主体被纳入,需要被审视的已经超出了个案范畴。
非本征收拆迁户籍人员获得安置资格,在国家法律上存在根本性瑕疵,触及到国家依法安置制度的核心红线。依法维权是当事人的权利,依法纠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纪检监察多条法定渠道均保持畅通的背景下,这起争议的解决不应依赖于持续协商或信访等待,而应当回到法律程序本身,让资格认定接受审查,让程序违法得到确认,让受损的权利获得救助。
      “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期盼有关部门关注并解决。
                                  、
 2026年10月21日
部门 发帖时间 满意度 状态
武陵区区长热线 10-21 12:21:04 待处理
回复 扫一扫,手机看帖
xiaobin4333
七级网友
七级网友
  • UID464057
  • 最后登录2026-10-21
1楼#
发布于:2026-10-21 14:55
卖了不认账
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