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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主要经过:
本人2026年4月29日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皮肤科就诊,由皮肤科龙医生接诊,开火针治疗。后到11楼治疗室,治疗室医生建议加做刷酸,并由龙医生开单。当天同时做了火针和刷酸。 治疗前我被要求签了一份文件,但当时没有人向我说明文件内容,治疗医生只让我在这里签字,我就签了。我当时不知道可能会有感染风险,也没有人向我口头告知,只告知了术后护理的注意事项。 5月1日脸部开始痒,5月2日加重。5月3日我通过医院皮肤科微信留言咨询,截至发帖时未收到回复。5月4日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就诊,诊断为丹毒。之后持续复诊,诊断包括脂溢性皮炎、玫瑰痤疮、日光性皮炎等,治疗约两个月,共14次。 相关费用均为我个人实际支出,具体以票据为准。 8月5日我与龙医生当面沟通,据我现场听到,其表示“这种情况很难发生”,我有录音备查。 本人认为最核心的问题: 术前没有人向我口头告知可能发生感染(包括丹毒),医生只让我签字,我就签了。我当时不知道感染风险,也不知道出现瘙痒加重可能是感染信号,当时只被告知了术后护理事项。正因为如此,5月1日出现瘙痒时我以为是正常反应,5月3日微信咨询也未获回复,直到5月4日才去中医院确诊丹毒。如果术前有人告知我感染风险和识别方法,我会更早去医院。 补充情况: 国庆节前,我已通过12315投诉。12315将我的投诉转到医院内部投诉和医疗办处理。医院方面回复告知我:需要先做鉴定,并称丹毒与治疗不产生关系,且我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即上述那个文件,我至今不清楚它是否就是知情同意书)。 我了解到以下规定,因此有以下疑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实施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 《果酸换肤术操作规范》(T/CAPA 6—2022)7.6条将“继发细菌、真菌、病毒感染”列为果酸换肤术的并发症,并规定术前应详细评估患者皮肤,术中应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发生继发感染。该规范4.4条同时要求术前应签署治疗知情同意书。 我理解,上述规定均未以发生概率高低作为是否告知的标准。丹毒属于严重感染,即使发生率低,只要可预见,仍属于应当告知的医疗风险。“很难发生”不等于“无风险”,也不等于可以免除告知义务。同时,丹毒属于皮肤急症,患者有权选择就近或信任的医疗机构就诊,我理解没有法律规定患者必须回原院治疗。 医院虽有投诉接待制度,但12315将投诉转到医院内部投诉和医疗办后,医院既是被投诉方,又是处理方,我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有疑问,因此请求卫健委依法独立调查。 我的疑问: 1. 火针和刷酸后发生丹毒,是否属于术前应告知的并发症风险? 2. 我签的术前文件是什么?是否写了感染或丹毒风险?签字时是否有人向我口头说明? 3. 5月3日微信咨询未回复,是否符合术后管理要求? 4. 医疗损害鉴定是否为卫生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前置条件? 5. 卫生主管部门是否应当依法独立调查,而非仅转交医院回复? 6. 如果术前无人告知感染风险,患者是否应当被要求“必须回原院就诊”才能获得有效处理? 请求: 1. 请主管部门督促医院提供我签字的术前知情同意书,核实告知内容; 2. 请重点核实签字时是否有人向我口头说明感染风险,而非仅让我签字; 3. 核实微信咨询未回复情况; 4. 请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独立调查,不接受再次将投诉仅转到医院内部投诉和医疗办单独处理; 5. 协调医院与我沟通,就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协商,具体以票据和认定为准; 6. 督促医院完善术前告知和术后咨询流程。 证据:缴费凭证、病历及诊断证明、缴费记录、微信截图、12315投诉记录、录音备查。以上为个人经历和疑问,愿配合核实,不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作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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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6-10-09 15:17
楼主可能还需要补充资料,说明受到的实际伤害或损失等,否则达不到受理的门槛。
1.对方可以说已经告知,你也签字确认了,签字就算认账,这是常识。没认真看是你自己的问题,如果不能证明用了不合法的办法,怎么说你也难怪到对方头上。 2.如果让你签字的内容包含风险说明,书面的比口头的更有说服力,签字了很可能扯不清。 3.微信咨询,及时回复可能不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核实也没意义。 4.上面的描述可能不足以启动独力调查,他们大概率有受理的门槛。 5.简单的协调很难操作,谁有权有能力认定,你们双方是否接受其认定? 6.他们可以说一直有术前告知和术后咨询流程,可能你没按照他们的流程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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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6-10-09 16:47
我有一次去一人民医院看大腿根部痒的问题,一个老医生,我不记得名和姓了,他让我当着一个美女护士的面把裤子给退下来,他看了后,给我写一个药店的名称和药名,让我去那药店买药。我还没出医院就把他写的纸条给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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