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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请石门县人民法院当面书面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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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6-07-31 20:47扫一扫,手机看帖
请石门县人民法院当面书面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申请书

案号: (2026)湘0726民初1331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湘0726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存在重大疑问,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判后答疑,恳请贵院就下述问题予以当面书面解答。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石门县XXXXXXX劳动争议一案,贵院作出上述裁定。申请人对裁定书中的以下事项存在根本性疑问,恳请答疑:
一、关于事实认定与概念界定
裁定书第6页倒数第3行认定申请人 "系'国家干部',故其身份应为公务员"。
问题1: 被上诉人在庭审笔录中(第13页)自述"国家干部"是"广义的称呼,就是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统称",其自身提交的证据6《处分决定》亦表述为"系国家干部"而非"公务员"。请问贵院将"国家干部"等同于"公务员"的具体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是什么?为何不采信被上诉人自认的"广义称呼"定义,以及申请人庭后补充的"企业国家干部"解释?
问题2: 裁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公务员"后,又未分析被上诉人(群众性经济组织)是否具有行政处分权。被上诉人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何其行为能被认定为"行政处分"?
二、关于法律适用与受案范围
裁定书第7页第4行认定"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3: 被上诉人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企业职工)处分申请人,其行为性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贵院为何不将该行为定性为劳动争议,从而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是将其认定为行政处分?
三、关于裁判理由的自相矛盾
问题4: 裁定书在事实认定上既认定申请人为"公务员"(裁定书第6-7页),又引述被上诉人"原告属于企业职工"的主张(裁定书第6页第8-9行)。这两种身份在法律上相互排斥,请问贵院裁定结论究竟基于哪种认定?两者能否同时成立?
问题5: 裁定书既认定本案是"行政处分"(裁定书第7页),又认定被上诉人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法规)处分申请人(裁定书第5页)。这两种定性在逻辑上矛盾,请问贵院以哪个定性为准?依据何在?
四、关于实体争议的回避
问题6: 申请人一审提交了被上诉人27年未送达(证据30)、座谈会冒充职代会(证据9)、三级官方无备案(证据14/16/17)等程序违法证据。请问贵院在裁定书中为何对这些实体争议未作审查和认定,而是直接以程序理由驳回起诉?
综上,申请人对贵院裁定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疑问。上述六个问题涉及裁定的核心定性,恳请贵院依法安排当面书面答疑,并公开答复。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2026)湘0726民初1331号案当事人
2026年7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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