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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石门县人民法院当面书面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申请书
案号: (2026)湘0726民初1331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湘0726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存在重大疑问,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判后答疑,恳请贵院就下述问题予以当面书面解答。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石门县XXXXXXX劳动争议一案,贵院作出上述裁定。申请人对裁定书中的以下事项存在根本性疑问,恳请答疑: 一、关于事实认定与概念界定 裁定书第6页倒数第3行认定申请人 "系'国家干部',故其身份应为公务员"。 问题1: 被上诉人在庭审笔录中(第13页)自述"国家干部"是"广义的称呼,就是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统称",其自身提交的证据6《处分决定》亦表述为"系国家干部"而非"公务员"。请问贵院将"国家干部"等同于"公务员"的具体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是什么?为何不采信被上诉人自认的"广义称呼"定义,以及申请人庭后补充的"企业国家干部"解释? 问题2: 裁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公务员"后,又未分析被上诉人(群众性经济组织)是否具有行政处分权。被上诉人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何其行为能被认定为"行政处分"? 二、关于法律适用与受案范围 裁定书第7页第4行认定"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3: 被上诉人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企业职工)处分申请人,其行为性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贵院为何不将该行为定性为劳动争议,从而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是将其认定为行政处分? 三、关于裁判理由的自相矛盾 问题4: 裁定书在事实认定上既认定申请人为"公务员"(裁定书第6-7页),又引述被上诉人"原告属于企业职工"的主张(裁定书第6页第8-9行)。这两种身份在法律上相互排斥,请问贵院裁定结论究竟基于哪种认定?两者能否同时成立? 问题5: 裁定书既认定本案是"行政处分"(裁定书第7页),又认定被上诉人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法规)处分申请人(裁定书第5页)。这两种定性在逻辑上矛盾,请问贵院以哪个定性为准?依据何在? 四、关于实体争议的回避 问题6: 申请人一审提交了被上诉人27年未送达(证据30)、座谈会冒充职代会(证据9)、三级官方无备案(证据14/16/17)等程序违法证据。请问贵院在裁定书中为何对这些实体争议未作审查和认定,而是直接以程序理由驳回起诉? 综上,申请人对贵院裁定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疑问。上述六个问题涉及裁定的核心定性,恳请贵院依法安排当面书面答疑,并公开答复。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2026)湘0726民初1331号案当事人 2026年7 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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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6-08-07 16:34
帖内置顶 – – 2026-08-07 16:48
关于对“市民申请本院判后答疑”问题的回复 您好!关于您申请本院对(2026)湘0726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判后答疑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在信件中反映的对于该案民事裁定书的诸多疑问,本院在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已作出详细论述,且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您提起诉讼的(2026)湘0726民初1331号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依法驳回起诉,具体原因也已在裁定书详细说明。 另外,您就本案已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您有新的证据、诉求等可以一并提交至二审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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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6-08-07 16:34
关于对“市民申请本院判后答疑”问题的回复 您好!关于您申请本院对(2026)湘0726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判后答疑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在信件中反映的对于该案民事裁定书的诸多疑问,本院在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已作出详细论述,且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您提起诉讼的(2026)湘0726民初1331号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依法驳回起诉,具体原因也已在裁定书详细说明。 另外,您就本案已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您有新的证据、诉求等可以一并提交至二审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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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6-08-07 17:18
石门县县长热线:关于对“市民申请本院判后答疑”问题的回复石门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属于:毫无诉辩基础、毫无证据支撑、毫无法律依据的三无主观杜撰。 详细如下: 1、毫无诉辩基础 一审裁定作出核心定性(上诉人属于人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该争议点没有经过法庭诉辩。庭审归纳的四项争议焦点,没有把 “企干是否属于公务员、本案是不是人事纠纷” 列为焦点,双方没有就此展开举证、质证、辩论。法官庭外自行拿这个未辩论的要点直接驳回起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裁判结论缺少双方诉辩对抗的基础。 2、毫无证据支撑 一审据以定案的关键事实认定(上诉人系行政公务员、属于人事内部处置),卷宗没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提交的 38‑41 号四份组织部、人社局人事公文书,法院收归入卷却不组织质证,裁定书中完全不予评述。裁判认定的核心事实,没有卷宗内合法有效证据作为支撑。 3、毫无法律依据 一审裁定赖以驳回的核心理由,缺少现行成文法律、司法解释支撑。 1)把 “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 作为起诉驳回条件,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该法定起诉门槛; 2)混淆企业干部与公务员,错误将集体供销社企业内部劳动处分等同于人事处分,没有对应的法条、政策依据。 一审属于自创裁判规则,找不到可以支撑该裁判结果的现行法律条文。 原告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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