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常德市司法局依法回复】裁决书称“2月28日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请提供法定送达回证 本人系常德仲裁委员会(2026)常仲裁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现就常德仲裁委员会(2026)常仲裁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中的一项关键程序认定,依法向常德市司法局提出公开质询。裁决书原文: “双方均未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时间确定为2026年2月28日,该时间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 ——(2026)常仲裁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关于焦点一” 请回复一个问题: 请常德市司法局提供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2月28日向我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回证》。 依据如下: 第一, 根据仲裁送达规范,仲裁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无送达回证即无法定送达。 第二,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从未收到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2月28日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我司从未就本案签署过任何《送达地址确认书》;合同中亦未约定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第三, 我司直至2026年7月18日才通过被申请人微信转发,首次知晓裁决书的存在。 第四, 常德市司法局承担“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结论: 送达回证是证明“合法送达”的唯一法定凭证。如常德仲裁委员会无法提供由我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收的《送达回证》,所谓“2月28日送达”即缺乏事实基础,据此作出的缺席裁决合法性将受到根本质疑。 请常德市司法局依法公开回复以下两项: 1.常德仲裁委员会是否完整保存了2026年2月28日向我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回证》?如有,该送达回证上是否有受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签收人是谁? 2.如无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的《送达回证》,常德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司就此案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贵局的调查回复将有助于法院全面审查本案程序问题。 请贵局依法公开回复,提供法定送达凭证。如无该凭证,请就此作出说明。 此致 常德市司法局 2026年7月20日 |
|